金溥聰沉寂多年,最近重出江湖即因公開力擋傅□萁回復黨籍,及出庭辯護與電視主播陳雅琳相關言論侵權官司,在疫情蔓延時,再成媒體焦點。
在金溥聰的從政生涯中,他曾告人無數,許多新聞記者與政治人物,都與他對簿過公堂。但在這麼多訴訟中,他卻敗多勝少,且每次敗訴例必上訴,被告煩不勝煩,他卻愈挫愈勇,陳雅琳與他的官司就是如此。
這場官司的案情是這樣:五年多前,頂新魏家爆發食安風暴,陳雅琳在播報新聞時曾引述媒體報導與政治人物談話,指稱金溥聰透過國民黨一位副秘書長致電當時參選台北市長的連勝文,請他不要攻擊魏家,金認為報導不實而提告民事侵權,求償一元,並在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訴訟審理結果則是這樣:地院判決金溥聰敗訴,金不服上訴,高院二審卻逆轉判決陳雅琳敗訴,賠償一元,但不必登報道歉。金溥聰雖然部分勝訴,但仍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再上訴理由是「我的重點是登報道歉」,最高院日前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法官在首次開庭時強調「賠償部分不再處理,祇審理有關道歉部分」。
敗訴例必上訴,部分勝訴也要上訴,金溥聰鬥性之強可見一斑。但在頂新食安風暴爆發後,流言紛紛真假難辨,報導者或評論者若有所引述,難道不受合理確信原則保障?對公益之事而為公評,難道不受合理評論原則保障?陳雅琳在播報時曾一字不漏報導金溥聰的澄清新聞稿,難道不能證明她並未有真實惡意?
更重要的是,金溥聰既然嬴了一元賠償,即表示他已實質勝訴,何以非要陳雅琳白紙黑字在四大報登報道歉不可?難道嬴了判決還不能證明他清白,非要被告登報公開道歉才能一洩他心中之恨?
但法院強制被告登報道歉,一向備受憲法學者質疑。民法中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自大清民律草案以降,命被告登報道歉,即是法院「適當處分」之通案慣例,前大法官李震山曾經統計,每五件回復名譽判決中,即有一件與登報道歉有關,台灣報紙上經常可見道歉啟事,即由此而來。
主張強制登報道歉有違憲之嫌的憲法學者認為,道歉若是因公權力所強迫,並且公開為之,不但違反被強迫者的不表意自由,也涉及他的人格尊嚴與良心自由。但十一年前,多數大法官在六五六號解釋中,卻對強迫登報道歉作出限縮性的合憲解釋,一個與文明標準相距甚遠的陳舊傳統,就這樣年復一年延續至今。
但當時擔任大法官的許宗力卻在六五六號解釋的部分協同意見書中,表達許多不同看法:「強迫公開道歉於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外,所溢出的副作用實在太大、太強」,「強迫一個不願認錯、不服敗訴判決的被告登報道歉,與強迫他披掛『我錯了,我道歉』的牌子站在街口,委實並無本質上的不同」,「道歉衹能靠教育、靠勸說來促使實踐,不宜由國家介入,強制其履行」。
但十一年過去了,報紙上的道歉啟事仍如結婚啟事一樣多,連金溥聰這種喝過那麼多洋墨水的傳播學者,也執迷於「我的重點是登報道歉」,可見台灣雖號稱有表意自由,但距離不表意自由這顆「憲法星圖中的恆星」(美國已故大法官Robert Jackson的形容),依然何其遙遠;各級法官仍須努力,大法官尤其應該。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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