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公告《AI輔助發明發明人判斷指引》及說明例,明示發明專利申請案所請發明若屬AI輔助創造之產物,不會因使用AI就逕自歸類為非可授予專利類型。然而,一發明若沒有自然人的重要貢獻(significant contribution),該發明就無法依現行法規在美國取得專利保護。
為因應席捲全球的AI浪潮,USPTO 2024年2月13日於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告《AI輔助發明發明人判斷指引》(89 FR 10043)及說明例(以下簡稱《AI發明人指引》),明示發明專利申請案所請發明若屬AI輔助創造之產物,不會因使用AI就逕自歸類為非可授予專利類型,但其發明人分析應聚焦人類貢獻:若一發明有自然人的重要貢獻(significant contribution),該發明就可在美國申請專利保護;反之,若一發明沒有自然人的重要貢獻,依現行法規,即非美國專利法可予專利客體。
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2023年10月30日針對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的開發使用發布行政命令,責成USPTO局長Kathi Vidal於AI行政命令發布之日起120天內,就發明過程中誰是發明人、使用AI(含生成式AI)的情境,向USPTO專利審查官和申請人發布指引文件,依AI系統在各種發明情境中扮演的不同角色,舉例說明應如何分析每一情境、判斷哪個或哪些人是實際發明人。USPTO發布《AI發明人指引》,明顯是為完成這項任務。
USPTO:既存法規可用以追咎AI使用不當行為
不過在《AI發明人指引》發布前,USPTO先於2024年2月6日發布公告,指出生成式AI發展仍有Hallucination及其他問題,川普(Donald Trump)前律師Michael Cohen的狀紙援用Bard杜撰判例、Park v. Kim, 2d Cir. Case No. 22-2057 (Jan. 30, 2024)一案利用ChatGPT寫出的訴狀亦有同樣問題,USPTO一方面明示,專利文件的撰寫如同專利發明的創造一樣,也可以利用AI系統輔助完成,但也特別提醒應注意AI產出的風險,相關違規行為同樣受既有法規的規範約束。
依規定,任何提交給USPTO的簽名文件都須由提交人先行檢視確認,若提交人假定AI工具產出一定正確,絕對無法滿足此一要件,要是所送(AI生成/輔助)文件錯誤敘述相關事實或法律條文,也可視為違規行為。
而針對違規行為,USPTO可選擇的懲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刪除該份問題文件、降低其參考份量;禁止當事人或其律師提交文件、針對某爭點陳述意見或加以反駁;中止USPTO相關程序。如果是明知故犯,根據18 U.S.C. 1001規定,並可能有刑責問題。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53期:生成式AI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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