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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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 第 1501 期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是危言聳聽還是真有其事?懲罰是正義還是暴力?《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刑罰如何與罪行相符,從來不是簡單的事。懲罰背後的文化脈絡,值得我們深思。

 
 

親愛的讀友們:

《遊藝黑白》鋼琴名家導讀音樂講座系列

穿梭1912~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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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與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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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六) 14:30-16:00 鋼琴歷史的餘音嫋嫋 主講 | 蔡明叡
11/30 (六) 14:30-16:00 俄羅斯鋼琴音樂的專注與包容 主講 | 楊千瑩
12/14 (六) 14:30-16:00 進入性別、超越性別 主講 | 陳介涵
12/28 (六) 14:30-16:00 天賦與努力的永恆拉鋸 主講 | 江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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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詩心引力✦ |創意造詩挑戰!…>> more

11/9 新書分享會《遊藝黑白:世界鋼琴家訪問錄》…>>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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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煙
繪者/唐偉德
作者/本田善彥
譯者/風間鈴
策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
作者/曹俊彥
繪者/曹俊彥
   
  
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Punir. Une passion contemporaine

作者:迪迪耶•法尚(Didier Fassin)
著名人類學家、社會學家以及醫師,目前任教於美國普林斯頓大學高等研究院以及法國國立高等社會科學院。法尚特別關注道德人類學、執法單位如何執行法律權力等議題,曾花數年時間觀察巴黎地區的警察,提出廣泛的暴力與種族歧視問題。

譯者:林惠敏
中央大學法文系畢業。目前為自由文字工作者,主要仰賴英法語翻譯為生,已出版譯作包括《法國藍帶糕點聖經》和《喜悅的力量》等三十餘本作品,亦曾以不同筆名為多本推理小說撰寫推薦序。對美食和文字的熱愛不下於對身心靈和神祕學的探究,相信足以撼動味蕾的美好感受永不退流行。

※   ※   ※

懲罰是正義還是暴力?

懲罰是什麼?是折磨還是必要之惡?為何要懲罰?為了修正罪惡還是報復罪犯?懲罰的是誰?是罪犯還是應該被懲罰的人?

刑罰如何與罪行相符,從來不是簡單的事。懲罰背後的文化脈絡,值得我們深思。

自二十世紀末期以來,許多國家逐漸走向鎮壓主義,法令日趨嚴厲,法官也越來越缺乏彈性,而這和違法及犯罪行為並沒有直接相關。迪迪耶•法尚同時採用系譜學和人類學方法,從懲處的基礎本身出發,試圖釐清在當前世界中,「懲處」這件事所要面臨的挑戰。

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透過這三項問題,法尚以道德哲學與司法理論展開了批判式的對話。透過不同的歷史和國家背景窮盡說明,他特別證明了對犯罪的回應並不總是和施加痛苦有關,而且懲處不只是來自將其合理化的理性邏輯,刑罰的加重經常是社會分化的結果,因而也增加了不平等。

與洋洋自得的刑罰民粹主義相反,法尚的研究對滋養懲罰激情的先決條件提出有益的修正,並促使人們對現代世界裡的懲處狀態進行重新思考。

※   ※   ※


兩段故事

在名為〈原罪與懲罰〉(Primitive Crime and Punishment)的著名論文中,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轉述了一段他在初步蘭群島(Trobriand)調查時突然發生的小插曲,而這必定深深地影響到他對探討「違法」的理解。「某日,突如其來的哀號聲和大聲的吵鬧讓我得知附近有人剛死掉。有人告知我是Kima'i,一名據我所知年約十六歲的少年從椰子樹的高處墜落而死。」在抵達舉辦喪禮的場所時,這名人類學家當然注意到參加者懷有惡意的無禮舉動,但由於他對儀式的形式更感興趣,就沒有多加留意。直到後來,他才了解當時緊張氣氛的涵義:這名少年在被發現和表妹之間的亂倫關係後就自殺了。實際上,在傳統的美拉尼西亞社會中,發生性關係,尤其是和自己圖騰部落的人結合,這就是違反了異族通婚的法律,初步蘭人將此視為前所未有的重大罪行。「沒有比違反這樣的禁令更能引發人們憎惡的行為」,馬林諾斯基指出,不過他仍補充「這至少是原住民法律的典範」,因為「當要將這些道德的典範應用在實際的生活上時,事情就會很不一樣」。他在這個群體的長期居留讓他意識到,如果非正式的族內通婚不是這麼罕見,那這樣的做法也就幾乎不會受到制裁。這樣的做法會受到譴責,但是可以容忍的:在面臨這些法令的違反時,這名人類學家評論「輿論就和偽君子一樣寬容」。

那麼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將Kima'i推向了如此悲劇的激烈手段?事實上,這段亂倫關係的曝光最初只帶來村裡慣用的無聲譴責,直到某日想娶這名年輕女孩的男人表示抗議。他先是威脅要用巫術來對付他的情敵,接著這項手段證實無效,他便在某天晚上以傷人的言詞公開控訴並辱罵他,讓他沒有反駁的餘地。面對這樣的羞辱,這名不幸的男孩只有一種體面的脫身辦法。「隔天早上,他穿戴上他的正式服裝和豪華的裝飾,爬上椰子樹並對他的群體說話,向他們告別。他解釋為何他會做出如此絕望的舉動,並含蓄地指控那位將他逼上絕路的人,意味著此後他的部落有責任為他報仇。接著他彷彿如慣例要求般發出吼叫,從二十幾公尺的高度俯衝而下,即刻喪命。」不久後便爆發了一場鬥毆,求婚者被趕走而且受了傷。正是這樣奇特的發展說明了在葬禮上發生的糾紛。

然而,對馬林諾斯基來說,這個戲劇性事件最引人注目的元素並非是自殺本身,而是對初步蘭人來說,亂倫戀愛是很尋常的事,但因亂倫而引發自殺及不同部落之間的對立等舉動,卻很少見。最常見的是,這些消息提供者將這描述成對其道德標準的最重大違反,卻不會受到懲處,只要保持某種程度的謹慎便只會引發反對的聲浪。如果任何人覺得個人受到了冒犯,就會借助這樣的神奇行為,目的是為被推定為罪犯的人帶來一些痛苦,並彌補因違反異族通婚法律所引發的混亂。對這名人類學家來說,像這樣對違抗行為的對待與他許多同僚共同的信仰背道而馳:依據這樣的信仰,傳統社會受到嚴格的規範所治理,而其成員因懼怕受到嚴厲的制裁而盲目地遵循這些規範。除此之外,他們還會發明一些方法來逃避明顯嚴峻的法令,只要大概的斥責和更方便地使用巫術,就能在讓團體免於衝突的同時還能保存社會秩序,並提醒大家道德規範。符合作者功能主義論的分析如下:在醜聞爆發時,這顯示保守的策略失敗,只有一種最激烈的反抗是必須的—自殺。然而,即使是在這種情況下,制裁顯示出與鎮壓性規範和野蠻懲處的傳統表現大不相同的道德透視:這是受控訴者自行懲處,展現出較偏向贖罪或抗議,而非懲罰的行為。

×××

在將近一世紀後,在這些島嶼的另一端,一位名叫珍妮弗•高內曼(Jennifer Gonnerman)的記者在《紐約客》(The New Yoker)雜誌上發表了一篇題名為〈在法律之前〉(Before the law)的文章,向大眾揭露美國司法與監獄機構的運作真相。她敘述了布朗克斯區(Bronx)一名黑人男孩卡利夫•布蘭德(Kalief Browder)的故事,他在萊克斯島(Rikers Island)這間紐約可怕的監獄度過很長的時間,因為被控犯下一件他否認的罪行,而且從未經過審判。四年前,那時十六歲的他在某天晚上和一名同學一起回到他家時,他被幾輛警車包圍。「一名警察告訴他,有名男子剛宣稱自己是搶案的受害者。『我從來沒有搶過任何人,』布蘭德說,『您可以檢查看看。』警察搜了他和他朋友的身,什麼也沒找到。」警察返回原告所在的車上,然後帶著新的說詞回來,根據原告所述,搶劫發生在兩星期前。兩名男孩被戴上手銬並帶回警局,在警局裡被拘留了一晚。隔天移交給檢察官,他們得知是一名墨西哥移民控訴他們搶了他的背包。他們再度否認與這項罪行有任何的關聯。布蘭德的同學在等待訴訟時被釋放,布蘭德則繼續被臨時拘留,因為他這時被發現他在八個月前因某件輕微的罪行而被判受管制,儘管他並沒有承認犯下這樣的罪行。交保的金額定為三千美元,對他收入微薄的母親來說是一筆龐大的數目,她獨自撫養七名子女,其中有五名像布蘭德一樣已經被人收養。他因此被監禁在萊克斯島人口過剩的監獄機關的未成年中心,和其他被拘留的年輕人一起塞在受黑幫控制的五十處宿舍裡。

兩個月後,布蘭德被大陪審團以「暴力搶劫」的罪名控告起訴。他拒絕認罪辯護,被帶進牢裡等候他的訴訟。在接下來的三年期間,他出庭幾十次,但每一次都因技術問題而無法開庭,不是檔案不完整,就是律師或檢察官缺席。他後來聲稱他覺得司法在玩弄他。儘管實際上紐約州存有一條法規,依據該法規,犯罪若未在起訴的六個月內進行審判則必須要放棄,其訴訟的反覆移交會使該法規形同無效。此外,檢察官多次向他提出較輕微罪行的認罪辯護,該機關的指定律師勸他接受提議,但這名年輕人拒絕了。在拘留即將結束前,法官甚至向他保證,只要他承認有罪,他就會被立即釋放。反之,他就會再度被帶進牢裡。而就如同每次出庭,他堅持喊冤。說實話,這樣的態度是極為不尋常的。在前一年的布朗克斯區的輕罪法庭裡,僅有一百六十六件犯罪案件受到審理,而將近四千件以罪犯的事先認罪結案。

在這段期間,監獄機關的生活條件對這名年輕人來說是每下愈況,不論是個人的騷擾,還是其他犯人的暴力行為。某天晚上,獄監將不久前爆發鬥毆的一群囚犯叫來,在詢問他們時一個接一個地打。接著他們叫這些犯人到醫護室處理傷口,之後將被安置在懲戒用的單人禁閉室。渾身是血和被打傷的所有犯人安靜地回到自己的區域。以單人禁閉室隔絕實際上是最常見的懲處措施。平均一天會有四分之一受監禁的未成年人被判關入禁閉室中。布蘭德歷經了好幾次。他的獄期總共有三分之二的時間都是在禁閉室裡度過的。更何況他的兄弟建議這可能是逃避飽和宿舍裡其他犯人壓迫的好方法。但他的兄弟在一次探訪時觀察到布蘭德因被剝奪食物而變得削瘦,以及遭受虐待而留下的痕跡後改變了想法。某天,布蘭德和一名警察有口角,後者在陪他戴手銬淋浴時,將他壓在地上痛打一頓。還有一次,在他回到他的單人禁閉室時,一群犯人撲向他,當著獄警人員的面,對他拳打腳踢,而獄警人員介入時只是不疾不徐地將他們分開。這兩個場景的沉重影片在後來已經公開。屈服於這專制暴力的體制,沒有從其司法程序中脫身的希望,這名年輕人越來越抑鬱寡歡。好幾次,他試圖結束自己的生命,尤其是當他重返法庭,而他的案卷又再度被發回時。

最終,在他的二十歲生日後不久,在第三十一次的庭訊時,法官竟告知他不再起訴。控訴他的人離開了這個國家,而且下落不明。布蘭德被釋放了。他回到母親身邊,重拾課業,參加電腦培訓,但卻找不到工作。在高內曼的文章發表後,他成了刑罰不公的象徵。政策負責人用他的案例主張司法和監獄制度的改革。戲劇界名人探訪他以表示對他的支持。一位匿名的捐贈者為他支付大學的註冊費。一名律師代表他控告紐約市。然而,這名年輕人無法適應他的新生活。他不斷向他的親友敘述他在獄中所遭遇的不幸和痛苦。「我的精神生活已經受到了損害,」他說,「對我來說,有些事情已經改變了,而且回不去了。」他的精神狀態逐漸惡化。他把自己關在房間裡,在別人面前會感到不自在,而且開始認為別人一直在監視著他。他兩度因精神病住院。「我感覺我生命的喜悅被偷走了。」有一天他對這名記者吐露心聲。某日下午,在他出獄的兩年後,他在他房間的窗戶自縊身亡。

×××

除了兩名十六歲的男孩最終都是以自殺的悲劇收場外,為何要將這兩個如此不同的故事擺在一起?在他們的時空距離之外—按理說,在二十世紀初期某太平洋島嶼的居民和二十一世紀初期的紐約居民之間幾乎沒有共同點──他們敘述的犯罪與懲處的故事讓我們對我們何謂刑罰的認知提出質疑。實際上,我們通常認為刑罰在於對違反某規範的行為者施以制裁或懲罰,而為了具有合法性,刑罰必須看起來具有道德或法律基礎,且對於犯下的錯誤或輕罪而言是適當的刑罰。到處充斥著像這樣將犯罪與懲處連結的明確證明,我們在哲學家與法學家很久以前所做的分析中普遍能看到,即使他們已經修飾了用詞並爭論過其重要性。然而,馬林諾斯基和高內曼所敘述的故事顯然和這樣的解讀並不一致。這些故事將這樣的解讀擴大並加以轉移。它們有部分已經過頭,有部分已超出常理和學術論說所提供的範疇。

在Kima'i的案例中有犯罪,但沒有懲處。違反族外婚法規一事證明屬實,也受到了承認。據說這樣的違法行為甚至引發了初步蘭人最深層的恐懼。然而,他們最初的反應幾乎是漠不關心:頂多就是一些譴責的議論。接著,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個人受到損害,尤其是作為求婚者的身分,可能就會動用到超自然的力量:符咒、魔法和儀式,主要用來補救造成的傷害。其他社會也記載了類似的觀察現象。同樣地,大衛•施奈德(David Schneider)指出,密克羅尼西亞的雅浦州(Yap de Micron�臃ie)在發生亂倫的情況下,最常見的反應是「表面上的不贊同和迴避」,但「不會以排斥的方式表現,而是竊竊私語」:不會對違犯者採取任何「明確的行動」,甚至會進行尋找善靈的占卜以「免懲處」。根據馬林諾斯基的觀點,這些慣例運作的策略就如同「公認的逃避系統」,可在正式法規陳述與平庸的犯行之間進行協調。這「非常有效」,他指出,因為這「抵消了族內亂倫的負面效應」,因而保存了社會秩序,但又不會讓道德規範再度受到質疑。只有在這些程序失敗的情況下──不過這很少發生──尤其是在醜聞導致團體無法忍受的狀況時,危機的解除才需要更極端的回應,即違法者的自殺。

再次強調,我們不該將這樣的動作詮釋為一種懲處,因為這並非強制性的,而是選擇性的;他並非被動性地接受制裁,而是一種贖罪,目的是緩和所引發的混亂,並對所遭受的侮辱表示抗議。他以光榮的形象被銘記在人們的心中,而非以罪犯的形象。因此,我們必須避免犯下人類學家凱思•奧特貝(Keith Otterbein)的錯,他在〈死刑跨文化研究〉(�膺ude transculturelle de lapeine capitale)中詳述不幸的Kima'i的情況作為他辯論論點的說明,根據他的論點,這樣的死刑是通用數據,而且被所有社會的大多數人所接受。除了他意識型態的假設和政治意涵,有些人認為他的這項論點是試圖從人類學的角度為美國的死刑辯護,而這來自科學的曲解,因為馬林諾斯基本身多次強調「自殺真正且直接的原因是受辱的時刻」,而且「自殺當然不是審判的方法」。因此,我們必須了解Kima'i的死並非是他承認犯錯而自我懲處,而是一種贖罪和反抗,前者用來滿足他族人的意圖,因為他擾亂了部落的安寧,後者則是用來反對他的控訴者,因為他將他推向了絕路。

總之,其概念就像是犯罪(更別說是已知社會中最嚴重的罪行)需要懲處,但無法證實的是全世界的懲處方式相同。這樣的主張好過於只是相對性地斷言不同的社會會採取各種不同形式的刑罰。刑罰是對道德約束,甚至是法律約束的質疑,法律約束被視為是連結犯罪與懲處所必需,即違反一切規則必須受到處罰的原則。

相反地,在布蘭德的情況下,這是懲處,而非犯罪。我們當然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指控者斷言認出侵犯他的人等控訴,以及先前暗指其具輕罪形象的行為是否存在,我們還是必須提出合理的懷疑。然而,這樣的懷疑讓人意識到,我們必須對可能的訴訟進行審查,而非對監禁本身,因為在法官拘留並聽取證人的陳述後,這名年輕人被關進監獄,而他的同學卻被釋放了。基本上,在被告被認為很危險,而且可能無法出席其訴訟時,就已經宣判臨時監禁了,但事實上這取決於兩項要素。首先,布蘭德已經成為定罪的目標,因而受到保護管束,而他因為被認為犯下偷竊罪,導致這項青少年法律保護措施遭到撤銷。其次,但也很主要的原因是,可讓他免去牢獄之災的保釋金故意被定在遠超過他母親所能負擔的金額之上。換句話說,導致他受到監禁的並非犯罪或犯罪的嫌疑,而是司法體制與財務限制共同產生的結晶,後者最後證實是決定性的因素:法庭要求的金額如果少一點,年輕人的出身如果不是那麼卑微,他便可以在家等候訴訟的傳喚。這普遍的事實說明了司法實務意味深長的演變。二十年來,美國以財務條件釋放而等候訴訟的比例以及判定的保釋金金額不斷增加。因此,不論被指責的罪行輕重,就維持臨時監禁而言,經濟條件的挑選已成為歧視的重要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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