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王健壯/大法官到底在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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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20/05/05 第193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名人觀點
王健壯/大法官到底在等什麼?
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聯合報

前年二月,黨產會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隨即提起行政訴訟;去年三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黨產條例有違憲具體理由,而聲請釋憲。但婦聯會癡等了一年多,等不到大法官釋憲結果,最近卻被內政部以違反政黨法理由廢止立案。

也就是說,即使將來有一天,大法官終於作出解釋,判決黨產條例確實違憲,但婦聯會早已形神俱滅,永無回復原狀可能。但大法官「見死不救」,應作為而不作為,婦聯會雖是首例,卻可能並非孤證。

黨產會自成立以來,對國民黨及其所謂附隨組織,已作過十五次行政處分,每次處分,例必引發一場行政訴訟,其中黨產會有勝有敗。但迄今為止,卻有三件繫屬北高行的行政訴訟,因為合議庭法官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而停止訴訟進行,並且先後聲請釋憲。但三庭九位法官的三項聲請案,卻如同石沉大海,大法官至今未作處理,任憑那些附隨組織因生死未卜而惶惶終日,也坐視黨產會恣意妄為而不聞不問;但等待釋憲猶如等待果陀,等待釋憲而讓政局終日紛擾,大法官豈無責乎?能無愧乎?

大法官職司釋憲,面對各式各樣的聲請案,經常會感到困擾:什麼時候應該表達觀點而管得多一點?什麼時候應該保持沉默而管得少一點?而且,管多管少是兩難,管早管晚亦然。但一則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具備憲法上原則重要性,大法官當然要管;再則黨產條例攸關轉型正義的民主進程,大法官也當然要管;三則黨產條例關係政黨之存續,應屬憲法保留,大法官也非管不可;四則黨產條例涉及法人團體的財產權是否被恣意剝奪,大法官更當然要管,而且管得越早越好,否則,類似婦聯會那樣的案例,還會層出不窮。

換句話說,黨產條例是否違憲,有憲法原則與現實政治的重要性,也有組織存廢與人民財產被剝奪的急迫性。大法官先是以程序要件不符而不受理監察院的釋憲聲請案,也許還有仁智之見,但三件法官聲請案並無程序要件不符問題,大法官卻遲遲留中不發,視重要性如無物,置急迫性於不顧,讓人不得不納悶:人民在等大法官,但大法官到底在等什麼?等政治風向?等同僚共識或社會共識?等時機成熟?或者要等國民黨與其所謂附隨組織,一個接一個被黨產會消滅殆盡後,大法官才宣告出手?

大法官每年收受聲請案件,約有四百多件,忙碌可想而知,而且案件有先來後到的考慮,大法官依時序選案,也無可厚非。但「刻板的公正即是最大的不公」,黨產條例擾亂政局近四年,國民黨與其所謂附隨組織之財產被行政處分約七百多億,法人團體被宣告死亡也有一例,大法官如果仍然死守依時序辦案的刻板決策模式,而不思重新調控釋憲議程的設定,這就是形式的公正、實質的不公,大法官與法匠又有何異?更何況,法官最早一件釋憲聲請案是在前年六月提出,即使排隊也該輪到了吧?

有人也許會嘲諷,現任十五位大法官,舉目盡是現任總統人馬,要他們宣告黨產條例違憲,豈非緣木求魚?但若多數大法官理解大法官在憲政秩序中的正當角色,也理解他們在促進民主進程中的功能,就必然會有「不要考慮政治後果,無論後果多麼可怕」的認知與作為,那些基於黨派意識而來的嘲諷,不過廢言一句,不值大法官一哂。(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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