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 為協助企業降低納稅負擔, 財政部趕在今(109) 年5 月報稅季初發布2 則重要釋令,依據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第2 項第8 款放寬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優惠規定,包括會計準則變動,以及今年上半年度虧損對盈餘的影響。
會計準則變動增加期初保 留盈餘,可列減除項目
財政部於今年1 月15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 若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等情事, 而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 淨減少數」,須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然考量部分營利事業在去(108) 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並未將上述追溯調整之期初盈餘增加數(以下簡稱ARE增加數) 納入考量, 以致前開函令發布時,已不及分配該ARE增加數, 而須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營利事業有資金調度需求,財政部提供緩衝機制,於今年5月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 號令核釋,於紓困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 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該ARE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即得列為計算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兼顧企業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之需求。
110年6月30日前分配, 可更正申報
意即營利事業如107 年度有因會計準則變動產生ARE增加數且未分配予股東, 原應於109 年申報並加徵5%之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現在放寬此淨增加數若於109 年6月申報前,已分配予股東,即可直接申報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企業若不及於今年申報前分配,只要在110 年6 月30日前分配予股東,仍可嗣後申請更正107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減除數,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優先分配108年盈餘,留有資金緩衝
此外,提醒納稅人在今年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前,應綜合考量可供分配盈餘數額(即107 年度ARE增加數及108年度稅後淨利)及可分配之資金部位。如企業可供分配資金不足,而無法全數分配,應注意108 年度盈餘未分配部分也將會被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故建議企業可思考將108年盈餘先作分配,以減少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至於107 年ARE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 可待來年(110 年6月30 日前) 之二次機會,視公司營運較為穩定或資金情況較為充足時再進行分配,並申請更正及退稅。
假設甲公司107 年度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因會計原則版本變動產生ARE增加數50 萬元。108 年股東會決議分配107 年度盈餘100 萬元,另甲公司108 年度盈餘亦為100 萬元。方案一的情形中,所繳納之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2.5 萬元,未來無退還之機會;惟方案二中,若企業於110 年6 月前將此107年度ARE增加數全數進行分配, 尚有機會申請退還溢繳之2.5 萬元。因此,盈餘包含107 年ARE增加數及108 年度淨利之企業,可考量先分配108 年度盈餘較為有利。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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