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陪審審理也強調依法判決,法官都會在給陪審團指示時(jury instruction)詳細解說案件所涉法律的每一個要件及認定事實應注意的事項,但畢竟多數陪審員可能終生就只審理眼前的案件,相對於職業法官可能會比較堅持法律制度之意義以及維持不同案件間的衡平,陪審員可能更注重個案的實質正義,也更注意兩造整體攻防情形,而不會執著在個別法律要件。特別是民事案件是採取優勢證據判斷原則(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本來就是在比較兩造的主張誰比較合理,誰主張的事實版本更可能存在(more likely than not)。因此,在進行陪審訴訟時,兩造應該要就案件進行全面性的準備及攻防,雙方都不應只執著於某個法律要件或僅憑某個證據,就認為自己一定會勝訴。這裡體現的是陪審審理所講求實事求是、按部就班的科學精神。
按照本案後來的發展,廣明對於本案最不能接受的無非就是高達4億多美金的損害賠償金額,原告在這方面是以專家證人立證來呈現給陪審團的。光聽完專家證人於原告律師主詰問時所介紹的學經歷及專業背景,就可以了解該專家證人給予陪審團有多大的權威效應:原告聘請的專家證人Debra Aron博士,為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任職於Charles River Associates, CRA,擔任副總裁職務。CRA為顧問公司,大部分任職者均為經濟學家或在政策或管制方面從事經濟分析的專家。Aron博士作為專業經濟學家,已達30年之久,前10年為全職學術教職,在西北大學任教。後20年均為電信、傳播及科技產業領域服務。曾經有26部不同的專業出版作品、80場以上的專業演講,為本案的損害賠償評估投入工作時數足足超過有8,000小時之久,...。當Aron博士做完以上說明後,被告律師對其擔任專家證人之資格,毫無異議,法官隨即裁示開始聽取專家證人對於本案的證詞。
時薪越高的人,甚至可以請幫佣、秘書和司機,把家庭雜事、開車停車外包出去,連自己的時間管理都外包給熟悉的員工來安排,從個人到家庭,用錢買別人的時間,許多事物都可以外包給別人,因為自己使用時間的效率非常高,這種轉換的效率對自己非常划算。1776年,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所提出的「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人類社會的市場供給與需求規則,讓屠夫、釀酒商人、麵包師提供我們食品,他們為了從我們這一端得到回報,謀求個人利益,使自己的需要獲得滿足,每個人在經濟生活中,人們盤算的是自己能得到的好處,每個人追求個人利益的結果,會被一隻「看不見的手」牽引,而實現超出他原先預期的目的,最後大眾促進社會共同利益,在市場經濟中,人們自然交易將會創造出更高效率的資源配置模式,並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創造更高水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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