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與智財時代崛起,已成為企業競爭力差異化的關鍵。智慧財產權的產出與管理,是企業發展及延續其競爭力的重要利基,而具有能力產出智慧財產權的人才,更是企業想方設法吸納與留用的寶藏。企業人才的流出也相當於智財的流出,對企業競爭力有相當的折損,如何避免「人財兩失」,已是企業最為關注的課題。
留才攬才激勵創新,產創條例提供誘因
隨著去(2015)年底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正,以及前(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修正,企業將有更多方式可以留住智才,為企業創造並管理智財。立法院於去(2015)年12月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增修條文,提供企業更多的留才工具與創新誘因。修法重點如下:
●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可緩課所得稅五年,每人每年限額500萬元,排除適用董監事。
●智財權作價入股可緩課:個人或公司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股票可緩繳所得稅5年。個人或公司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股票,可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於實際轉讓時繳納所得稅。研發支出則可以2倍金額從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公司則可以
●研發支出加倍減除: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可在讓與或授權的收益範圍內,於當年度所得中加倍減除當年度研發支出,公司可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延長研發投資抵減年限:研發支出的15%可以當期營所稅,或研發支出10%抵減各三年,兩者擇一適用。
研發投抵,可選擇抵減率與年限
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研發投資抵減的部分,產創條例參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規定,新增「抵減率10%,抵減3年」,再加上原有的「抵減率15%,抵減1年」,公司可擇一適用。而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也會新增「抵減率10%,抵減3年」的相關規定,預計在今(2016)年上半年公布,其餘規定則不變。
換句話說,未來公司申請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仍須符合「高度創新」的要件。同時,並非所有的研發支出均能申請抵減,僅有依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的4類支出方能認列。因此,例如非專門從事研發活動的研發人員薪資、研發人員差旅費、教育訓練費用、研發設備費用及檢測費用等,雖然在財務報告可列為研發費用,但無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作價入股、獎酬股票緩課,明年報稅適用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可緩課,以及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屬於產創條例此次修正的新增規定,因此經濟部目前正與財政部研擬子法規,沈榮津提到,亦是預計今年上半年可完成並公布,同時也會研訂申報所需的各項書表文件,以利公司適用。公司適用上述的新訂獎勵措施,最快可於明(2016)年5月申報今年所得時適用,因此子法規公布的時程,應可提供企業足夠的準備時間。
從此次產創條例的修正,對照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修正,均對研發支出、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提供獎勵措施,以便企業留才與攬才,提升創新技術商品化及產品化的能力。然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需求各有不同,即使獎勵項目大方向相同,但細部規範仍有不同,以利不同規模的企業適用。
因應企業規模,獎勵措施同中求異
在研發投抵的部分,沈榮津提到,產創條例不分規模、產業均可適用,但研發投資抵減對創新程度的要求較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僅限中小企業適用,唯對創新程度的要求較低。申請投資抵減時,無論是適用產創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均須先經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委員會議個別審認。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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