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素有「臺灣創投教父」之稱的創投業者,捲入內線交易案,並於今(2016)年初時由最高法院宣判後,全案定讞並入監服刑,業界嘩然。有重量級的業者出面表示,判斷內線交易的標準太過模糊,以至於難以適從,應該要有明確的界線。
觀察內線交易的訴訟案,主要的關鍵問題,在於重大消息明確(成立)時點的判定,以及犯罪所得的計算方法。為何重大消息明確的時點難以判斷?法規為何有灰色地帶?究竟,內線交易的判斷,是否能有一條明確的紅線?
什麼是「重大消息」?
所謂的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相關人,或獲悉重大消息的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重大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買賣該公司的有價證券,包含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什麼是「重大消息」,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有二個要件:(一)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或(二)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不過,這二個要件得依賴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因此,該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較為明確的重大消息管理辦法,該辦法列出共列出17款較具體之情形,最後1款為概括規定。
何為「重大」?何為「明確」?
重大消息的發生,會隨時間推移,確定性逐漸累積,因此消息明確的時點,就是法庭攻防戰的戰場。消息何時才算「明確」,目前臺灣最高法院已有若干判決,但各有不同看法,對此中原大學講座教授賴英照整理過往的判決,並撰述了「內線消息何時明確?」一文,於本(367)期第75頁。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永欽提及,不少業界人士認為,重大消息的明確,應該是董事會通過才算數,但是證交法對內線交易的規範,是以「消息」明確的時點,而非「事實」確定的時點,前者為「明確」,後者為「確定」。
許永欽在偵辦相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重大消息明確後(例如併購的雙方意願很高),相關人開始進場布局,即使重大消息最後確定不成(例如董事會不通過併購),但股價早已因漫天耳語飆向天際,在消息流出前早已逢低布局的人們,無論交易案是否成案,一定都能嘗到股票價差的甜頭,差別僅在於賺多或少而已。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心悌認為,消息是否具「重大性」,與消息是否「明確」成立,其實是同一件事。當消息具備重大性時,其實即已明確且成立,也就是說,當消息已明確可影響正當投資人決策之時,該消息即具有「重大性」。「重大性」是否須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各方看法不一。
以內線交易案的類型來看,徐永欽提到,最容易發生內線交易的時機,是併購案及財務預測。
併購案,爭點在「明確」
以併購案來看,何時併購消息才算是明確、成立,具有重大性呢?目前臺灣仍未形成一致的司法見解。張心悌提到,1988年美國Basic v. Levinson的內線交易案,該案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是美國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成立的重要參考判例,也是臺灣目前討論內線交易,最常引述參考的判決。在Basic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重大性」應視個案而定,從發生機率與影響程度來綜合判斷,不應該有明確的標準(bright line rule)。若重大性有明確的界線,業界自然就會設法規避那一條線。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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