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日 星期三

不只bitcoin!區塊鏈還有什麼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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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 第17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中國知識產權4.0:精緻化、重點化、均衡化
   
法規訴訟 美國與中國大陸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小撇步
新穎性優惠期修法後智財局之挑戰
   
深入報導 由2017CES看未來3年消費性電子產業動向
   
研發創新 不只bitcoin!區塊鏈還有什麼新應用?
   
 
中國知識產權4.0:精緻化、重點化、均衡化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於1998年第一次舉行、 中國專利法於2000年第二次修正 、2008年頒布《國家知識�{權戰略綱要》、2011年開放台灣民眾參加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來,中國大陸也歷經了「十五」、「十一五」、「十二五」3個重要的發展階段;與此同時,中國知識產權的發展,也從1.0、 2.0升級到3.0。隨著「十三五」的到來,中國知識產權也邁入4.0階段;這次是中國大陸首次將知識�{權規劃列入國家重點專項規劃,只要詳閱《「十三五」國家知識�{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就不難一窺中國知識產權4.0的面貌。

2016年12月30日,中國國務院發布了《「十三五」國家知識�{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呼籲大陸各省、自治區、各部委及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接下來,國務院新聞辦於2017年1月17日針對《「十三五」國家知識�{權保護和運用規劃》舉辦了新聞發布會,由中國知識�{權局 (SIPO)副局長甘紹寧及SIPO規劃發展司司長龔亞麟介紹《規劃》的有關情�捸C由於這是知識�{權規劃首次被中國大陸列入國家重點專項規劃,其重視程度可想而知。 

如果以1998年大陸舉行首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及2000年中國專利法第二次修正視為中國知識�{權發展的萌芽期,那2011年開放台灣民眾參加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即可以視為發展期,亦即是中國知識產權1.0及2.0的階段,而這段期間正是「十五」(2001 ~ 2005)及「十一五」(2006~2010) 時期。說實在的,中國的知識�{權領域是在「十一五」初期才被重視及認真規劃發展方向的。

在「十一五」初期,大陸對知識�{權事業發展規劃只是「指導思想」,然而卻有兩個具體目標,分別是 (1) 進一步完善知識�{權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健全知識�{權保護體系,完善知識�{權保護工作機制,加大保護知識�{權的執法力度;及(2)完成國家知識�{權戰略制定工作。

第2個目標隨著大陸國務院於2008年6月5日發布《國家知識�{權戰略綱要》,即已順利達成。至於第1個目標,則是在「十二五」(2011~2015)期間完成:2014年11月6日,北京成立了全中國首間知識產權法院,接下來廣州及上海兩地也於同年12月相繼成立知識產權法院。

從「十一五」到「十二五」 知識�{權大躍進

從「十一五」到「十二五」,可以說是中國知識�{權大躍進時期。嚴格來說,「十一五」為中國知識產權塑造了一個對知識產權發展相當友善的環境,也才能造就「十二五」期間知識產權的蓬勃發展。像是降低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難度、開放台灣民眾參加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及成立知識產權法院等等,都可以說是「十一五」期間的佳績。

與「十一五」末期相比,「十二五」期間中國大陸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6.3件,增長了3倍;而每萬市場主體的平均有效商標擁有量達到1335件,增長了34.2%。此外,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 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量達到3萬件,增長了2.4倍。

不過,雖然「十二五」期間中國大陸不管是在中國本土或是海外,專利申請量都突飛猛進,而且有效發明專利數也是全球數一數二的;然而,在專利申請量於2015年突破100萬件的同時,大陸當局也意識到本身的「知識�{權」發展出現了一些問題。

《「十三五」國家知識�{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指出:「同時,我國知識�{權數量與質量不協調、區域發展不平衡、保護還不��嚴格等問題依然突出。核心專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權較少,布局還不合理。與經濟發展融合還不��緊密,轉移轉化效益還不��高,影響企業知識�{權競爭能力提升。侵權易發多發,維權仍面臨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影響創新創業熱情。」

「知恥近乎勇」,正因為大陸當局了解到本身在知識產權領域只是「虛胖」,因此在進行「十三五」規劃時便立志發奮圖強,針對需要加強的問題訂定策略(例如專利品質不佳、高新領域專利不強、侵權舉證困難、損害賠償金額過低……等等)來補強,企圖從知識產權大國晉身知識產權強國。

從知識產權「大國」到「強國」,How?

《「十三五」國家知識�{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主要具體目標有3,分別是知識�{權保護環境顯著改善、知識�{權運用效益充分顯現、及知識�{權綜合能力大幅提升。《規劃》提出了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要從2015年的6.3件增加到12件、年度知識�{權質押融資金額從2015年的750億元提高到1800億元、知識�{權使用費出口額(五年累計)從2015年的44.4億美元提高到100億美元等10個預期性數量指標。【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7期:中國知識產權4.0:「十三五」規劃以精緻化、重點化、均衡化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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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中國大陸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小撇步
蘇之勤/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現代社會的商業活動五花八門,伴隨著越來越進步的資訊科技,各式各樣的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例如金融保險、投資租賃、營運管理等領域都有創新的商業方法。雖然這些商業方法是新穎的,卻不一定能申請專利,因為目前各國專利法規對於商業方法類型的專利在專利適格性上的把關是相對嚴格的,每個專利局各自有一把度量的尺,以下將說明美國與中國目前針對商業方法專利的最新動態。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以現況來說,USPTO對於商業方法專利之審查應該是最嚴謹的國家之一,因為在美國申請商業方法專利基本上要先通過35 U.S.C. §101專利標的適格性這個大門神,北美智權報先前已介紹過許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在申請核准後,還有機會遭遇專門伺候商業方法專利的「涵蓋商業方法(Covered Business Method, CBM)」專利複審,進一步增加專利存活的難度。

事實上,USPTO也不是完全禁止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雖然它把關嚴格,但順著其審查脈絡還是有不小的核准機會,其實就某個角度而言,USPTO只是不希望申請人過度放大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或者說,申請人應該要弄清楚自己的claim寫的是商業「方法」還是只是商業「點子(idea)」。

2016年12月USPTO針對Business method的專利適格性整理出三個範例[1],其中一個是先前報導過的BASCOM案,另外二個是官方提出的假設案例,本文取第一個假設案例「35. Verifying A Bank Customer's Identity To Permit An ATM Transaction」來說明,試著找出USPTO的那把尺。

本假設案例的發明是有關我們生活中常用的ATM,由於現有的交易步驟容易發生盜領等欺詐行為,例如卡片PIN碼被竊取等,所以發明人對此提出新的商業方法,也就是在舊有的輸入PIN碼步驟前先透過手機驗證,其方法是使用者必須先在手機上安裝專用程式,在插入金融卡後,ATM會產生一組隨機密碼,藉由畫面顯示或是直接傳送至使用者的手機,該專用程式接收該隨機密碼後會產生加密圖像,使用者再讓ATM掃瞄手機上的加密圖像,完成驗證後ATM才開啟鍵盤功能讓使用者輸入PIN碼,這樣的驗證方式就可避免PIN或金融卡被竊後的盜領風險。

在範例中,USPTO示範了符合與不符合專利適格性的Claims,以下用表格來輔助對照比較:

表1. USPTO符合與不符合專利適格性的Claims之範例 資料來源:USPTO;本研究整理

Claim 1

Claim 2

不符合專利適格性

符合專利適格性

A method of conducting a secure automated teller transaction with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by authenticating a customer's identity, compris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customer�鮀pecific information from a bank card,

  comparing, by a processor, the obtained customer�鮀pecific information with customer information from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verify the customer's identity, and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transaction should proceed when a match from the comparison verifies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ustomer's identity.

A method of conducting a secure automated teller transaction with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by authenticating a customer's identity, compris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customer�鮀pecific information from a bank card,

comparing, by a processor, the obtained customer�鮀pecific information with customer information from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verify the customer's identity, by

    generating a random code and transmitting it to a mobile communication device that is registered to the customer associated with the bank card,

    reading, by the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an image from the customer's mobile communication device that is generated in response to receipt of the random code, wherein the image includes encrypted code data,

    decrypting the code data from the read image, and

    analyzing the decrypted code data from the read image and the generated code to determine if the decrypted code data from the read image matches the generated code data, and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transaction should proceed when a match from the analysis verifies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ustomer's identity.

在上表中,左欄與右欄的差異在於紅字的部分,或者可說右欄的紅字部分是如何進行"comparing, by a processor, the obtained customer�鮀pecific information with customer information from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verify the customer's identity"的說明。

官方對於Claim 2為何能符合專利適格性的說明是縱使這些元件(a processor and a mobile communication device)都是習知的,但附加的元素之組合足以說明Claim 2是顯著超過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或者以聯邦法院常用的說法是有提供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7期:美國與中國大陸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小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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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優惠期修法後智財局之挑戰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2016年底立法院通過的專利法修正案,將新穎性優惠期的例示性條文改為「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從該修正所採之用語顯示,申請人公開其發明的行為除了「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之外,還有其他可能的「意識」狀態。非屬「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的意識狀態下所為之公開,即不受新穎性優惠期之保障。至於如何界定「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的範圍,將是未來智財局執行優惠期條款的挑戰。

「本意所致公開」 智財局如何認定

根據修法理由解釋,「本意所致公開」為「公開係導因於申請人之意願或行為」。「意願」一詞可反映行為人的「意識」狀態。但「行為」一詞則可能包括「有意識的行為」或「無意識的行為」,因而語意不明。根據教育部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本意」指「原來的意圖、心意」。因此,「行為」應僅指「有意識的行為」,以符合「本意」的法律用語。進一步,修法理由認為「本意」可擴張至「同意他人公開」,以不限由申請人親自為公開。「同意」如何認定,是否應於公開前表示,或可在公開後追認,則有待智財局釐清。

舊法的三類公開發明行為,即「因實驗而公開者」、「因於刊物發表者」、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等,應為「本意所致公開」所涵蓋的行為。然而,有無其他「本意所致公開」類型之可能,智財局應著手研究,以釐清「本意所致公開」的範圍,以免弱化新穎性的要件。

「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 範圍應進一步釐清

另修法理由對「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的解釋為:「申請人本意不願公開所請專利技術內容,但仍遭公開之情形」。「非出於本意」應指「有意識的不願意公開」。其次,修法理由指出,「按所請專利技術內容遭他人剽竊公開者,固應屬非出於本意之公開,若出於錯誤之認識或疏失者,亦應屬之」。前者的「剽竊」行為,其類似於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後者則分為因「錯誤之認識」或因「疏失」而造成發明之公開,其乃申請人本身的行為。

針對申請人的「錯誤之認識」或「疏失」,修法理由進一步舉二例。一則為「申請人誤以為其所揭露之對象均負有保密義務,但實非如此」;另一則為「申請人本無意公開,但因經其僱用或委任之人之錯誤或疏失而公開者,亦屬非出於本意之公開」。在第一例的「誤以為」或第二例的「錯誤或疏失」,其發生的類型可能是自己未盡注意義務,或是已盡注意義務但仍出錯或被騙。智財局應釐清該些情境是否都包含在「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範圍內。

專利法修正案看似把新穎性優惠期的範圍變大,但事實上是將優惠期的保障不確定化。建議智財局應儘速提出施行細則或審查基準的修正案,以利實務界或學界理解智財局將如何執行優惠期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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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7CES看未來3年消費性電子產業動向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6年CES展聚焦於科技如何改變生活,今年全球消費性電子的競爭重點已從物聯網(IoT)轉向人工智慧(AI)。根據IDC預估,全球人工智慧市場規模將從2014年的172億美元,成長至2019年的486億美元,年成長率達23.1%。AI技術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並促使物聯網軟硬整合更為完善;而物聯網生態體系間的相互串聯,將成為引領未來3~5年產業發展的核心……

根據美國消費科技協會(Consum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簡稱CTA)統計超過300種消費性電子產品,2017年消費性電子產業達2,925億美元,較2016年成長1.5%,再度創下歷史新高。隨著智慧化汽車的發展,汽車電子市場未來成長力道最強,預估2019年市場規模達1,520億美元。

2017年消費性電子以AI展開新競局

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IEK)電子與系統研究組研究經理葉恆芬指出,2017年消費性電子由硬體戰爭,演化至整合式服務創新的戰爭,硬體公司「服務化」的趨勢明顯,用戶購買產品並非完全看中設備功能,而是著重「服務」的能力,舉例來說,消費者購買Amazon Echo並非為了買無線喇叭,而是要想要對話式的智慧管家服務。對終端業者而言,如何由產品出發,強化軟體、平台及服務體驗能力,布局整合式創新,為產業下一波競爭重點。

圖一、消費性電子演變趨勢

圖片來源:工研院IEK(2017/01)

葉恆芬以今年參加美國CES展的第一手觀察發現,2017年消費性電子的競爭重點在於人工智慧(AI),並整理出CES 2017通訊應用領域的三大重點。

重點一:智能變革,人工智慧與消費性電子產品加速融合

人工智慧市場無意外將大幅成長,與消費性科技產品結合的潛力則有待開發。根據IDC預估,全球人工智慧市場規模將從2014年的172億美元,成長至2019年的486億美元,年成長率為23.1%,其中以融(28%)、健康照護(19%)、零售(17%)、製造(14%)慧的主力應用。從區域市場來看,人工智慧概分為亞太、北美以及西歐等三大區塊,由於日本投入機器人研發經費規模持續增加,中國以政策支持互聯網AI應用發展,因此亞洲為全球AI市場成長力道最為強勁的區域。

圖二、2014∼2019年人工智慧市場發展

單位:億美元/資料來源:IDC(2016/07);工研院IEK彙整(2016/08)

AI相關技術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美國IT研究與顧問咨詢公司Gartner認為,AI技術目前邁入快速發展期,隨著語音辨識(Speech Recognition, SR)技術漸成熟,兩年內可普及應用;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NLP)、虛擬個人助手(Virtual Personal Assistant, VPA) 、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也將在未來5-10年內成為主流技術。今年CES中,AI主流應用分佈在智慧家庭、無人駕駛、機器人、健康照護等領域,以AI晶片為基礎持續擴散。【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7期:由2017CES看未來3年消費性電子產業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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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bitcoin!區塊鏈還有什麼新應用?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不久的未來,網際網路連結的對象不再只是人與人,而是物與物。從人身上的手錶、眼鏡;家中的電器、家具;街上的車子、號誌燈……都將成為網路上的一個節點。然而,這些節點串接起來後該如何發揮功用?如何確保系統運作能安全無虞?答案可能得回到近期一個既熱門又陌生的名詞:區塊鏈(Blockchain)。

在過去一年的強力宣傳後,儘管台灣沒有多少人真正玩過比特幣(Bitcoin)或以太坊(Ethereum)這些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但對它們的底層技術:區塊鏈倒是早已朗朗上口;但是,在即將來臨的物聯網時代當中,區塊鏈的應用方向絕對不只有金融而已。在去年年底,由台北市電腦公會所舉辦的「2016區塊鏈愛好者大會」中,聯發科技梁伯嵩處長就認為,區塊鏈在綠能認證以及Deep Learning上,都有很大的運用空間。

「在我看來,區塊鏈的概念,就像是文件或者書籍頁面之間的『騎縫章』一樣,把不同的資料內容串接起來」梁伯嵩形容,騎縫章的功能,就是讓原本雜亂無章的文件,可以照著順序排出先後,也因此可以追溯原始狀態與後續的變化。

區塊鏈擁有幾乎無法竄改的特性

梁伯嵩補充,區塊鏈還有一項重要的『雜湊(Hash)』功能。「這是一種從資料中建立『指紋』的方法,每一筆資料經過雜湊後,都會產生出一個雜湊值;」當這筆資料傳送到下一個節點時,他解釋,又會跟新的資料再進行一次雜湊後才能傳送出去,等於每個騎縫章都是獨一無二、而且內含所有歷史資訊的指紋,「因為區塊鏈當中,只有超過一半的區塊都認可,才會改變內部資料,等於要攻破至少一半的區塊才可能奏效;所以,區塊鏈幾乎不可能被竄改。」

於是,在這套嚴密的演算法機制下,再也不需要一個中央單位負責協調統整。梁伯嵩舉例,現在銀行的跨國匯款作業,還是得透過SWIFT這樣的國際清算機構,不但耗時而且所費不貲;但若是使用區塊鏈技術,只要每個節點一收到正確的資訊,匯款交易就能立刻完成,這對於長久以來的中心化金融交易機制將產生革命性的影響,也是為什麼目前區塊鏈技術的主要應用,都集中在金融領域的原因。

圖1:聯發科技梁伯嵩處長

攝影:蔣士棋

但區塊鏈的價值不僅於此。梁伯嵩就認為,當網路傳輸頻寬越來越大之後,區塊鏈與物聯網應該會是完美的搭配。他指出,物聯網的特徵就是各種不同設備或裝置之間都能溝通,「例如馬路上的車子之間,或是車子與交通號誌之間都可以相互傳遞訊息,自動把工作完成,」梁伯嵩補充,資料傳輸的安全性(security)與可擴充性(scalability)將是物聯網實際運作時的關鍵。「以可擴充性來說,例如一個智慧運輸系統在鄉鎮的範圍內可以順利運作,但放大到縣市的層次時能不能接得上呢?」

現在正當紅的綠能產業就是典型的例子。根據綠色和平組織(Green Peace)統計,全世界幾個主要的雲端資料中心(Data Center)都正積極採用再生能源作為供電來源。其中,蘋果公司的資料中心的採用比例已經達到100%,Yahoo!則有73%,Facebook與Google也都有將近50%的比例,但像是eBay、Amazon這些大型網站,再生能源的採用比例仍然不到25%(表1)。

表1:各大資料中心電力來源統計

資料來源:2015 Click Clean Report, Green Peace, May 2015

用區塊鏈發行「綠電幣」可以增進能源使用效率

「其實,當初Google來台灣設資料中心時,就很關心再生能源的供應狀況,」梁伯嵩指出,許多台灣大型企業這些年來,也都逐漸增加對綠電的採購金額;但是每一種再生能源都會遭逢天候或環境因素而影響發電的效能,促使能源業者必須尋找因應方案。「資料中心必須全年無休,但是太陽能發電一到晚上就不可能運作,這中間的缺口該怎麼辦?」

因此,在實際的供電上,這些資料中心還是從串接了再生能源發電的配電網路中取得電力。以美國為例,現行的做法是,為了確保用電客戶的綠電採購量,綠電進入配電網路中的同時會搭配發行「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RECs)」給客戶來抵銷其使用量,但這套機制仍然需要電力配送機關居中協調。

因此,在這個基礎上,梁伯嵩認為,台灣可以考慮用區塊鏈技術來發行「綠電幣」,也就是再生能源業者只要一產生綠電,用電戶就能立刻收到相應的綠電幣,增加採購和使用的效率;相對的,碳排放交易也可以如法炮製,讓努力節能減碳的企業可以透過發行「綠碳幣」,增加對環保節能的投資回報。「只要把電廠和用戶端的電表,都用區塊鏈串接起來,這些交易就可以自動完成,」梁伯嵩說。

即使仍然是個發展中的技術,但區塊鏈在金融領域已經是股不容忽視的力量,在其他領域也正積極探索當中。因此,如果台灣真心想要發展物聯網產業,區塊鏈是絕對不能逃避的一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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