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緬甸投資與公司管理局 (The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DICA)之統計,2016-17年,台灣在當地共有3項投資,金額達1,045萬美元。自2013-14年度迄今累計11件投資案,總金額2,500萬美元,在緬甸49投資國中名列28位。
緬甸目前並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專責機關,其著作權相關業務由資訊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掌管,工業財產權業務則由教育科技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負責,因此,成立「緬甸智慧財產局」(MIPO)專責智財權工作,及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以處理智財訴訟,為緬甸於新智財法通過之後首要任務之一。
緬甸並不是伯恩公約、巴黎公約及馬德里協定等國際 IPR 保護協議之簽約國,所以也不接受優先權主張。雖然當1945年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令於1993年被刪除之後,1946年的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緊急規定)法令 (The Patents and Designs﹝Emergency provisions﹞Act of 1946)已正式生效,但嚴格來說,緬甸目前並沒有專屬的專利法 (patent law)。【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05期:緬甸如要發展經濟,專利制度必須與世界接軌!】
其次,關於「自然法則」之解釋,整體來說,「自然法則」可解釋為「非人為影響而產生的規則」。「自然」是相對於「人造」或「人工」。然而,所謂「自然法則」也是人所發現或定義者,否則也無法為人類所運用。因此,「非人為影響」應指「規則」可為人類所發現或定義,但「規則」本身並非因人類的操作而產生,而是先有「規則」才得以為人類所運用,例如牛頓的運動定律(Newton's laws of motion)不是人為可操控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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