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語音助理大戰,Alexa大勝Si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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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第22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緬甸如要發展經濟,專利制度必須與世界接軌!
   
法規訴訟 醫療方法在台灣可以申請專利嗎?
   
深入報導 台大校長遴選事件,最該檢討的是教育部!
   
研發創新 語音助理大戰,Alexa大勝Siri
   
智財管理 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
   
 
緬甸如要發展經濟,專利制度必須與世界接軌!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緬甸前任總統登盛(Thein Sein)在2011年上台後全面實施經濟改革,放寬投資政策、改革稅率及法律制度,以吸引外資;然而,其智慧財產權制度仍是與世界脫軌的。緬甸目前沒有智慧財產權法或是專利法,也就是說,對目前在緬甸市場行銷或是在地生產的廠商而言,其智慧財產權都是沒有實質保障的。

不過,由於緬甸已於1995年及1997年分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及東南亞國家協會 (ASEAN),即便其擁有低度開發國家的身份,也必須於2021年7月1日前完成制定或修改其國內法制,以符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及「東協智慧財產權合作架構協定」(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之國際義務及標準。

雖然緬甸的智權財產權新法早在2014年已完成起草,但至2015年中才正式公佈草案及徵詢公眾意見,並於2016年新政府成立後才正式進入國會討論議程。經過多次討論及公開徵詢意見後,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工業設計法在內的智權財產法案 (IP Law) 於2017年7月24日才正式被送至相關立法委員會待審。原本政府預期於2017年底可立法通過,正式公布,唯截至本文截稿為止,法案仍然停留在待審階段。

緬甸在東協十國中,是排名第7的經濟體,算是比較貧窮的後段班國家。相對於泰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等東協成員國,緬甸的經濟發展非常緩慢。許多東協成員國在二次大戰後經濟開始穩健成長,但緬甸由於長期被軍事獨裁統治,加上受國際制裁影響,21世紀初的緬甸經濟總體水平反而比二次大戰前還低。直至2011年總統登盛(Thein Sein)上台,緬甸才開始實施全面經濟改革,放寬投資政策,改革稅率及法律制度,以吸引外資。外來投資金額由2010年的300萬美元大幅提升至2011年的20億美元,升幅高達667%。

外資在緬甸

在整體發展上,緬甸服務業最為發達,占該國GDP約46%,其次為工業28%及農業26%。其於2016-17年出口總值為116.2億美元,其中包括海外70.18億美元,邊境46.02億美元,較前一年度總出口111.36億美元,僅微增4.8億美元。在2016/17的財政年度,由於當地農業於2015年飽受水災打擊,加上外商投資增速放緩,致使其GDP增速從7.4%減慢至6.4%。緬甸出口主要商品為天然氣、木製品、豆類、水產品、稻米、成衣,以及包括玉石和寶石之礦產品。主要出口市場為中國大陸(37.7%)、泰國(25.6 %)、印度(7.7 %)及日本(6.2 %)。據亞洲開發銀行的估計,隨著全球商品價格及出口需求預期上升,緬甸經濟將於2017/18財政年度上升7.7%,2018/19財政年度上升8%。

目前中國大陸為緬甸之最大投資國 (185.54億美元),其他依次為新加坡 (168.84億美元)、泰國(109.23億美元)、香港 (75.63億美元)、英國 (41.29億美元)、南韓 (35.55億美元)、越南 (20.79億美元)、馬來西亞 (19.32億美元)、荷蘭 (9.94億美元) ,以及印度(7.32億美元)。外資投資項目主要集中於石油及天然氣 (224.10億美元)、電力 (205.94億美元)、交通及通訊 (81.54億億美元)、製造業 (77.59億億美元)、不動產 (37.54億美元)、礦業 (28.97億美元)及旅館及觀光業 (28.50億美元) 等領域。

緬甸政府為促進及便利外商與國內投資,開放了更多投資領域,此外,自2017年4月實行了新投資法,以取代「外人投資法」及「緬甸國民投資法」,預期可為外資及本土投資者提供更便利及公平之經商環境。

台緬之經貿關係

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自1952年至2016年10月,台灣對緬甸投資計有11案、總額達1億1,585萬美元。同期,緬甸對台灣投資案計有18案,合計約112.6萬美元。

據緬甸投資與公司管理局 (The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DICA)之統計,2016-17年,台灣在當地共有3項投資,金額達1,045萬美元。自2013-14年度迄今累計11件投資案,總金額2,500萬美元,在緬甸49投資國中名列28位。

據經濟部保守估計,至緬甸投資之台商已超過200家,金額愈3.5億美元。投資項目包括農產、光學電子、成衣、製鞋、建材、鋼構、鋁材、木材、餐飲、銀行金融及人力資源等。緬甸為台灣第63大貿易夥伴、第51大出口國、第78大進口國。台緬2017年前11個月之雙邊貿易總額為2.68億美元,台灣出口緬甸2.15億美元,進口5,334萬美元。台灣主要銷緬產品項目為合成纖維絲紗梭織物、羽毛及羽絨、鍍面或塗面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針織品、金屬加工用綜合加工機、橡塑膠加工機械等。至於自緬甸輸入部分,則主要為精鍊銅、含油質種子、乾豆類蔬菜、光纖及光纖束、木材、甲殼類動物、以及未經光學加工玻璃器、寶石等。

如要吸引外資 建立及落實智財保護法規刻不容緩

雖然緬甸近年來在投資法規方面頻頻鬆綁,希望能吸引更多外資,然而,其智財保護之制度及法規之落後,也讓許多外商卻步。從前文提到的外資投資緬甸的數據顯示,目前中國大陸是緬甸的最大外資投資國,中國大陸除了如中興華為等幾家已站上國際舞台的大廠對智財保護比較著重外,其他中小廠商根本不在意智財的保護,或是本身就有侵權問題;反觀著重智財保護的歐、美、日等大廠對投資緬甸仍持觀望態度。

緬甸目前並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專責機關,其著作權相關業務由資訊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掌管,工業財產權業務則由教育科技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負責,因此,成立「緬甸智慧財產局」(MIPO)專責智財權工作,及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以處理智財訴訟,為緬甸於新智財法通過之後首要任務之一。

緬甸並不是伯恩公約、巴黎公約及馬德里協定等國際 IPR 保護協議之簽約國,所以也不接受優先權主張。雖然當1945年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令於1993年被刪除之後,1946年的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緊急規定)法令 (The Patents and Designs﹝Emergency provisions﹞Act of 1946)已正式生效,但嚴格來說,緬甸目前並沒有專屬的專利法 (patent law)。【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05期:緬甸如要發展經濟,專利制度必須與世界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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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方法在台灣可以申請專利嗎?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

台灣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以下稱「醫療方法」)發明在我國為不授予專利之標的。不過,是否僅因此而建議發明人不應該申請醫療方法發明專利,則為待思考的問題,像是美國或澳洲就准許申請醫療方法之發明專利。從國際專利佈局角度而言,台灣的醫院或診所,仍然可到美國或澳洲申請專利,並在獲准專利後,在該國從事技術授權。因而在台灣申請「醫療方法」專利有其意義,因為可於美國或澳洲申請專利時主張優先權,但問題是「醫療方法」可否申請專利?本文意在解除此疑惑,且主張專利法仍准許「不予專利之發明」為標的之專利申請案。

醫療方法是專利法上的「發明」

專利法第21條將「發明」的內涵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因此,專利法的「發明」其概念具「操作性」或「實作性」。專利法的「發明」聚焦在「創作」,且該「創作」是來自「技術思想」並利用「自然法則」。為何「醫療方法」是專利法第21條所指之「發明」,可從「創作」、「自然法則」和「技術思想」等三個方向詮釋。

首先,根據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以下稱「國語辭典」),「創作」有二種意義:「創建製作」、及「特指不事模仿、出於己意的創造。多指文學、藝術等作品的創造而言」。因此,「創作」指一個具體的物體(即「創建製作」),或可表示一種概念的表達(指文學或藝術品),而後者可包含可操作的方法。

其次,關於「自然法則」之解釋,整體來說,「自然法則」可解釋為「非人為影響而產生的規則」。「自然」是相對於「人造」或「人工」。然而,所謂「自然法則」也是人所發現或定義者,否則也無法為人類所運用。因此,「非人為影響」應指「規則」可為人類所發現或定義,但「規則」本身並非因人類的操作而產生,而是先有「規則」才得以為人類所運用,例如牛頓的運動定律(Newton's laws of motion)不是人為可操控的規則。

第三,關於「技術思想」之解釋,「技術」指「專業的技能」;從「創作」具有「物質」或「思想」意涵之角度,「思想」可解釋為「想法、念頭」或「思維的結果,或指認知的心理歷程」,此二種定義皆須有人腦運作的涉入。因此,「技術思想」可解釋為「專業技能之想法或思維」,或「以人腦思索專業技能之事物」。

因此,專利法第21條之「發明」其可解釋為「根據專業技能之想法所產生之物體或表達,且該想法係利用了非人為影響而產生的規則」。「發明」必須經過人腦有意識的思考,而且是有一定的專業技能知識做為基礎。「作夢而想到的點子」就不是構成「發明」之因素,但「不經意想到的點子」並經過思索後而採用者即為形成「發明」之要素。「思索」的內容必須包括「非人為影響而產生的規則」。亦即,「創作」的誕生必然有原因,可解釋。

在這樣的定義下,適格的發明人不會無緣無故創造一件發明。發明不是「超自然」的力量所造成。發明必然涉及現象的觀察。即使該現象不是根據已知的原理,也必然有某種專業技能知識為基礎的根據,此才得以使發明人確信有所創新的事物或想法之產生。

以「醫療方法」為例,其本質上仍屬專利法第21條之「發明」。醫生或研究者對於人類的疾病或人體有所觀察,並產生相關的生物學原理。根據這些原理,提出針對人類之疾病診斷或治療方法或是手術技術等等。產生「醫療方法」的過程處處涉及「非人為影響之規則」其歸納整理或運用,並經過醫學專業知識的判斷和社群的檢驗,因此筆者認為,「醫療方法」完全符合專利法第21條對「發明」之定義。

「不予專利之發明」與「不受理之專利申請案」

專利法對「發明」之概念可區分為三種:「申請前之發明」、「申請專利之發明」、和「得授予專利之發明」。

首先,界定「申請前之發明」之概念有其必要性,如此才能檢驗專利申請權之所有權爭議。根據專利法第5條,「發明人」原則上有最初的專利申請權,但專利法未定義如何取得「發明人」的身份。從專利法第21條之「發明」定義出發,「發明人」應為該「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之「創作人」。另「技術思想」的思考內容應到達何種程度才構成可視為發明之「創作」?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之人」。「醫療方法」的創作人如果對該方法提出具體且可達成該方法之技術手段時,其即完成「申請前之發明」。

其次,「申請專利之發明」指專利申請文件所記載的發明,包括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這些記載定義了申請人所提出並要求主管機關授予專利權之發明。其也侷限了申請人在申請後可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內容之範圍。此外,「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為法院審理專利申請權歸屬之依據。

第三,「得授予專利之發明」指通過可專利性要件檢驗之發明。狹義的可專利性要件有稱為「專利實質要件」,即專利法第22條所指的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和進步性。廣義的要件屬格式上的要件,包括第25條之申請文件備齊、第26條之充分揭露原則(可實施性和明確性)、第34條之發明單一性、第43和44條之專利申請文件修正規範等等。此外,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三種不授予專利之發明,此不授予專利之規範出自於公共利益的考量。

釐清專利法的三種「發明」概念在於區分「不予專利之發明」和「不受理之專利申請案」間之關係。「醫療方法」之發明僅僅是「不予專利之發明」。「醫療方法」之發明為內容提出專利申請,此並非專利法所不准之行為。根據專利法第25條第1項,「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亦即,當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完整時,即可成為合法的專利申請案。未備齊時,根據第17條第1項,僅有不受理申請之效果。一旦備齊且有實體審查之申請時,主管機關就得進行審查。因此,專利申請案之合法與否是不論申請案的內容如何。儘管以「醫療方法」為內容而提出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案仍是合法的申請案。

專利法並未限制「發明」僅指「得授予專利之發明」。專利法對於「發明」的概念隨著「發明」在各階段(申請前、申請時、和審查時等)而有不同的意涵。「醫療方法」可為「申請前」和「申請時」等二階段之「發明」。專利法之「不予專利之發明」不等於「不受理之專利申請案」,以「醫療方法」為內容的專利申請案仍是可受理的專利申請案,因而可做為主張優先權的基礎。因此,對於醫療專利的申請,不應忽略「醫療方法」的發明,以免錯失後續國際申請時的佈局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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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事件,最該檢討的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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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事件,最該檢討的是教育部!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新任台大校長從一月五日產生遴選結果至今已將近兩個月,教育部仍遲遲未能完成最後的核定與聘任程序,使得這個台灣最重要的學術教育機構一直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如果這種狀況再持續下去,受害的將不只是台灣大學本身,恐怕整個台灣高等教育都會一起陪葬下去,而罪魁禍首,正是一直不作為的教育部!

自從前任校長楊泮池宣布不續任以來,關於台大校長人選的爭議就從沒停歇過。台大院系眾多,學術山頭林立,從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人選、乃至於每個校長候選人的背後,多少都看得到派系運作角力的影子,例如仍在等待教育部核定的候任校長管中閔,其曾在國民黨執政時入閣的經歷,再加上鮮明的言論與作風就與執政的民進黨大相逕庭。

不管遴選過程多麼地派系對立,都應該在遴選結果出爐後消止,沒想到卻只是更大風暴的開始。先是有立委質疑,遴選委員中,有管中閔擔任獨立董事的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蔡明興,但兩人均未在事前申報,有違利益迴避;之後,又傳出管中閔的一篇論文疑似抄襲碩士生。這些質疑,在一月底的遴選委員會會議中得出結論,確認管中閔的當選資格「並無疑義」,但從此之後,負責最後一關聘任的教育部一直未完成此一程序,延宕至今。

想在台灣當大學校長,得看教育部臉色

根據大學法的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或該屬地方政府聘任。以此次台大校長遴選來說,去年七月就組成遴選委員會,並於八月一日對外公開徵求;之後,一共產生了包括管中閔在內的八位候選人,再經過一連串治校理念說明會、遴選委員面談,才選出管中閔為最後人選。換句話說,遴選委員會的運作程序至少表面上並無任何不當之處,但掌管最終「聘任」大權的教育部,很明顯地不認同此一結果。

問題關鍵是,大學校長由誰當,到底誰說了算?在2005年的台大校長選舉中其實也出現過類似爭議:當時在遴選委員會投票分別獲得第一與第二高票的楊永斌與李嗣涔,一齊被送至教育部,但教育部最後圈定的反而是票數較低的李嗣涔。為了杜絕類似問題,之後大學校長遴選結果,只會報送最高票的一名人選給教育部。這樣的作法,正是為了限縮行政部門的裁量空間,以充分發揮遴選委員會的價值;沒想到十二年後,教育部的做法反而更變本加厲。

遺憾的是,教育部此次的不作為,目前無法可管。因為被大學法中的「聘任」兩個字綁住,使得台灣的大學自治根本是玩假的!由於聘任權被掌握在教育部手上,不管遴選委員會選出多麼完美的校長人選,最後都還要教育部點頭才能正式過關。然而,當遴選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內部會議記錄乃至於遴選程序都完全公開時,教育部卻僅以遴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與議決方式需要進一步確認的理由,不斷推遲聘任程序。

台灣的大學自治根本玩假的!

嚴格來說,這樣的理由根本不是理由。第一,這次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就有三名成員為教育部派出的代表,其中甚至有一名是教育部政務次長姚立德。如果這三名委員有親身參與全部會議與遴選過程,自然就能及時指出遴選委員會運作的不當或違法之處;倘若最終校長人選都確定了才說遴選委員會的運作有問題,首先該究責的正是這三名代表。

其次,如果此次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的瑕疵真的有違法亂紀之虞,教育部的做法應該是積極地退回此一決議,並要求台灣大學重啟校長遴選程序,而不是現在這樣,猛抓著一些莫須有的小辮子不放。

這次的台大校長遴選事件,不管最後的結果如何,真正該檢討的絕對是教育部。既然都已經授權由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那麼送教育部的程序應該只是「核備」;除非教育部能明確指出校長人選或遴選委員會的不當,否則就該自動完成聘任程序。畢竟,如果連校長人選都要看教育部的臉色,我們怎麼好意思說台灣已經落實了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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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語音助理在智慧家電中扮演最重要的靈魂角色,語音助理大戰可回溯至2011年Apple公司推出Siri服務開始,2014年Amazon推出內建語音助理Alexa的第一代智慧音箱Echo,至於Google的起步最晚,Google Assistant在2016年Google I/O大會才首度亮相。在2018年的美國消費電子展(CES)上,首度參展、大量廣告曝光的Google成為最大亮點。在第一波的語音助理大戰中,Alexa無疑大勝Siri,但面對Google Assistant的猛烈攻勢,Alexa是否還能繼續稱王呢?

Google所發表的智慧顯示器平台(Smart display),搭載自家語音助理Google Assistant,第一批合作夥伴包括聯想(Lenovo)、Sony、JBL、LG等四家業者,Google已在美國地區開放Android Auto支援Google Assistant,將會有超過40個品牌、400種車型可使用Google Assistant開啟導航、Spotify、天氣以及傳訊息。

Google這回來勢洶洶,Amazon則宣布更多廠商展開合作計畫,宏�痋B華碩、HP、聯想都宣佈新款Windows 10 PC或筆電產品將整Alexa;Amazon並將Alexa內建到豐田(TOYOTA)和Lexus等日本品牌汽車中。Panasonic也在CES 2018上發表與Amazon合作開發離線版本的車載Alexa Onboard,成為第一家採用Alexa Onboard的廠商,讓Alexa在離線狀態下也能操作,連線後還能接續先前的指令不中斷。

Alexa仍是CES 2018最大贏家

CES 2018智慧裝置的語音助理,大部分都是採用Amazon Alexa,約有三成是兼容Google Assistant,使用Microsoft Cortana的非常少數,採取封閉架構的Apple Siri可說完全沒有曝光,甚至也少有廠商展示支援Apple HomeKit的智慧裝置。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IEK)專案經理侯鈞元分析,廠商寧願直接內嵌Alexa,也不願支援Homekit,Alexa的成功來自先發優勢與開放架構,累積大量合作夥伴與技術,Google大約晚1~2年時間開發,這也是Google今年首次參展CES僅展示Google Assistant的原因。不過,當Alexa支援裝置多到接近氾濫時,Siri反而具備優勢,因為Siri僅在手機與音箱上存在,其餘裝置則是透過HomeKit互相溝通。

圖一、2017年美國市場支援數位語音助理的功能數量

資料來源:各家廠商,工研院IEK(2018/01)

美國獨領風騷、中國急起直追

根據調研機構Canalys發佈的預測報告,2018年全球智慧音箱市場的出貨量將成長至5,630萬台,在今年大量被消費市場所採用。Amazon和Google將分別依靠Echo和Home產品保持領先地位,但隨著新廠商的加入,競爭將會日益加劇。今年美國仍將是全球智慧音箱的最重要市場,預計出貨量將達到3,840萬台,而大陸今年出貨量為440萬台。Canalys認為,2018年將是採用智慧音箱的決定性年份,智慧音箱的應用增長速度甚至超越了AR、VR及可穿戴設備,但智慧音箱技術仍處於轉型期,需要來自生態系統的多方參與者及投資者以推動智慧音箱成長。

根據Canalys的預測,直到2020年美國都將占據全球智慧音箱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由於網路普及率高、價格下降及採用新技術的敏銳傾向,加速了智慧音箱在美國市場的普及。大陸市場方面,則有阿里巴巴、京東和小米等供應商已經推出智慧音箱試水溫,Canalys也預期。雖然大陸地區起步較慢,但因為阿里巴巴深度投資相關產品、小米推出低價的智慧音箱,相信大陸市場很快會被點燃,智慧音箱將在大陸快速成長。

圖二、2018年智慧音箱出貨量預估

圖片來源:Canalys

智慧音箱 未來可能風光不再

CES 2017主要發展在智慧音箱,CES 2018則滲透到更大量的裝置應用上,從資訊裝置、視聽家電、白色家電到車用電子,幾乎隨處均可看到。侯鈞元指出,過去智慧音箱為主要語音入口,負責中央控制角色,成為家庭中心;但現在Amazon Alexa的開放性與雲端架構,讓大量低階聯網裝置也可以導入Alexa,從個人電腦、智慧手機到智慧電視,各種裝置都能夠收聽指令,不像智慧音箱唯一用途就是擔任語音助理,當語音助理大量滲透到其他裝置後,智慧音箱不再是家裡唯一的語音入口,因此未來出貨將面臨回檔重整。即便如此,根據CTA(Consum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預測,智慧音箱仍有1~2年的爆發成長,美國市場約在2020年開始衰退,全球市場可能到2022年才會開始衰退。

圖三、美國智慧音箱出貨成長預估

資料來源:CTA,工研院IEK(2018/01)

侯鈞元認為,語音將成為主流人機介面,未來勢必會和視覺感測融合,才能達到全方位的溝通介面。目前Amazon Alexa在語音助理市場取得絕對領先,成功關鍵在於「開放性」,但Google與Apple同時在加速競爭力道,預期未來語音市場將進入多元與破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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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無效宣告程序,適用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嗎?

後Alice時代ITC法院針對專利適格性之判斷

 
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日本特許法中設置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在於判斷審查結果是否妥適。依據日本特許法規定,對於經過實質審查後收到核駁審定(亦即收到「拒絕查定」,以下依日文直譯為拒絕查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若專利申請人對於拒絕查定有不服,可以在拒絕查定通知書謄本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請求。

引言

在網路上查一查,可以發現,有些文獻把日本的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對應於台灣專利制度中的再審查,而另有些文獻把日本的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對應於台灣專利制度中的訴願。這兩種說法各自的依據為何?日本的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究竟對應於台灣專利制度中的何種制度呢?是再審查?還是訴願?

綜而觀之,日本的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在行政程序上可能較接近於台灣專利制度中的訴願,而其審查的實質內容則可能較接近台灣專利制度中的再審查。若一定要做一個對應的話,頂多只能說是台灣專利制度中的再審查和訴願的綜合變化體,其中有許多規定和台灣的再審查和訴願都不全然相同。若單純以台灣的再審查制度或者訴願制度的思維來推想日本的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規定,很容易會出錯,值得大家留意。

以下,從程序和實質審查內容兩個方面,簡要說明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特點,並對應說明台灣再審查制度和訴願制度中相關的作法,以供讀者參考。

一、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程序

(一)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程序

依據日本特許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收到拒絕查定通知書後,若對於拒絕查定有不服,可以在拒絕查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請求。在台灣登記的公司或居住在台灣的個人,若符合日本特許法中「在外者」的規定,則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之請求的期限較長,為四個月。

再者,若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之請求的同時,一併提出專利說明書、圖式、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則在進入合議體審理之前,會先進行前置審查,由原先承辦該專利申請案審查的審查官(註:在日本審查部的審查人員稱為審查官)先進行審查,決定修正後的專利說明書、圖式、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應該准予專利。

拒絕查定不服審判,雖然名為審判,但並非在司法機關(法院)內進行(註:在日本司法體系內進行爭訟稱為裁判),而是在行政機關(亦即特許廳)中,由審判部以合議體(其審查人員稱為審判官)的方式進行,合議體實質審議前會先交付做成拒絕查定之審查官進行前置審查,而合議體經過審理之後,所做出的表明其審議結論的文書則稱為「審決」。

若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審決的結果不服,則可以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相當於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審決取消訴訟。若對於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的判決不服,則可以向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二)台灣的訴願制度和再審查制度的相關做法

依據台灣的專利制度,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對於初審審定結果若有不服,必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及理由書提起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應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除非是因為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經不受理或駁回者,才能夠依法逕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再審查係由不同於初審審查委員的另一位審查委員進行。在提出再審查時,專利申請人仍得就初審核駁審定理由提出申復或修正。

台灣專利制度中的訴願程序,是在行政機關(經濟部)中,由訴願委員會以合議體的方式進行。經過訴願程序後若仍有不服,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訴訟。

和再審查不同的是,台灣的訴願制度中,並不允許專利申請人在提起訴願的時候進行修正。

台灣的訴願制度在訴願案進入訴願委員會審理之前,也會先把訴願書狀送交原本承辦專利申請案再審查的審查委員,讓原承辦審查委員重新檢視是否應撤回原處分而准予專利,或者提出答辯說明。若原承辦審查委員重新檢視後,決定准予專利,則會發出核准審定書,此時該訴願案就毋須再經過訴願委員會審理;若原承辦審查委員重新檢視後,認為應維持原審定內容,則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答辯說明,後續再由訴願委員會進行審理。

(三)小結

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由行政機關(特許廳)中,由審判部以合議體的方式進行,且若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合議體做出之審決結果不服,則可以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提出審決取消訴訟。而台灣的訴願是在行政機關(經濟部)中,由訴願委員會以合議體的方式進行。經過訴願程序後若仍有不服,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訴訟。

就程序面而言,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和台灣的訴願,在進行實質審議前皆會先交付作成原核駁審定(或拒絕查定)之審查人員(機關)再次自我檢視,皆是以合議體的審議方式進行,並且皆為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的(必要)前置程序。兩者在程序面上較為接近。【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05期: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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