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生活用品銷售業務的消費合作社銷售與會員的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可免納所得稅,然而消費合作社若有部分對外營業,銷售與非會員,以往也有見解認為全部所得均應課稅,不過日前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銷售與非會員的部分若合乎相關規定,則銷售與會員的部分為免稅,僅銷售與非會員的部分須課稅,未確定案件可適用。
不對外營業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根據內政部於今(108)年1 月的統計,目前臺灣已有4,000 多個各種型態的合作社,可由農民、勞動工作者、消費者、社區等志同道合一起合作的人們,七人以上即可籌辦。合作社的社員繳交手續費維持合作社的營運,若年底結算有剩餘,除了法定提撥之外,其餘依會員向合作社交易的比例攤還給社員。
合作社法第7 條雖然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然而「得」並無強制的意思,因此財政部64 年曾發出解釋函說明是否繳稅仍須依稅法規定。而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14 款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之盈餘才可以免納所得稅,並且財政部97年解釋函認為消費合作社如有部分對外營業,已不符合前開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免稅要件,即應按其當年度全部所得予以課稅。
而財政部這次所發布的解釋令進一步解釋,消費合作社所經營的消費業務,若符合相關規定,銷售與會員部分的所得即可免納所得稅,僅銷售與非會員的的部分繳納所得稅。包括收入面應符合合作社法第3 條之1 第2 項但書及第3 項規定,也就是因政府、公益團體所委託代辦業務且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會員的使用不能超過營業額之50%;因發展合作社所需而提供非會員使用之業務,不能超過營業額之30%。而支出面應符合所得稅法第24 條第1 項規定,也就是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又目前實務上,採銷售與會員及非會員之收入比作為分攤基礎,不失為簡便又合理之分攤方式。
農業合作社銷售初級農產品亦可免稅
另外,除了消費合作社之外,還有一種合作社型態-農業合作社,也可以免納所得稅。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7 條之1 第1 項,農民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農業合作社,其銷售初級農產品的所得,免徵所得稅。相對於所得稅法,農業發展條例屬於特別法,因此雖然所得稅法僅限消費合作社可免稅,惟農業發展條例之農業合作社免稅規定亦可適用。
而在營業稅的部分,營業稅法第8 條第1項第10 款僅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稅,所以不限於經營哪一種業務之合作社。至於銷售與非社員的部分,以及其他型態的合作社,則視是否符合第8 條第1項各款之免稅規定。值得留意的是,消費合作社若符合免徵營業稅的規定,還是必須要辦理稅籍登記,並且以403 申報書申報。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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