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日 星期四

受記憶體市場疲軟及貿易戰影響 半導體產業2019年不如預期 2020有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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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3 第30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中國專利變局:嚴打不正申請,國知局使出兩招殺手��
   
法規訴訟 數位時代盜版電影的量刑問題
   
深入報導 受記憶體市場疲軟及貿易戰影響 半導體產業2019年不如預期 2020有轉機
   
研發創新 電商體驗服務發展四大型態:新內容、新通路、新社群、新智能
   
智財管理 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
   
 
中國專利變局:嚴打不正申請,國知局使出兩招殺手��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今年以來,中國大陸的專利代理行業氣氛相當緊張。雖然案件應接不暇的好光景依舊,但國知局準備鐵腕整治專利代理的傳聞,早在去年年底就傳開。尤其是今年一月、趕在農曆過年前,國知局就對一家嚴重違規的代理事務所開出停止承接新專利代理業務一年的大罰單,更使得行業裡人人自危,深怕不小心踏錯任何一步,就會落入同樣的下場。

國知局整治專利代理的根本原因,與中國大陸過去的重量不重質的專利政策有關。眾所周知的是,過去十年內中國大陸在專利的申請量、獲證量不但位居世界龍頭許久,甚至比美國、日本、德國等技術領先大國的總和還多。

問題是,在以量取勝的大目標下,也產生許多光怪陸離的申請行為。「我們聽過有些申請案,從頭到尾就一張A4紙,裡面就一個請求項,這樣也能拿到專利,」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資深顧問林斯凱說,因為政策把專利申請當作重點考核項目,所以各個地方政府都編列大筆預算補助,所以這類浮濫申請、一案多請的騙補現象,在中國大陸境內層出不窮。

盲目衝量使專利行業充斥騙補現象

另一方面,國知局的角色功能也有所調整。去年三月,中國大陸國務院的組織體系進行改造,原本歸商務部管轄的國知局,改歸新設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市監總局)管轄。在這個新單位的職責中也清楚明訂,將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還有監督市場秩序,包括各種不正當競爭、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在第四次專利法修法草案中,把國知局的監督職責寫得更清楚:

表1:中國大陸第四次專利法修法草案部分內容

條號

現行條文

修正方向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負責涉及專利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負責建設專利資訊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專利資訊傳播與利用,依法授予專利代理師資格、審批專利代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查處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提供專利公共服務。

修法理由中指出,因為專利市場日益活躍,專利運用方式日趨多元化,企業對規範專利市場、嚴格保護專利權的呼聲日益強烈,所以使專利行政部門承擔規範行業秩序等專利市場監督管理的重要職責。此外,條文中也明確賦予國知局對於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權能。至此,雖然修法尚未完成,但從組織調整以及權責劃分的方向來看,讓專利行業(包含專利權人、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守序守規,已經是國知局的重要職責。

今年開始、預計進行兩年的「藍天」整治行動,就是導正劣質代理機構的第一步。包括:《專利代理條例》中嚴令禁止的無資質「黑代理」行為、不正當招攬業務、非正常專利申請……這些足以影響專利行業的不當行為,都是藍天行動的整治對象。到今年七月底為止,國知局就已經檢查了57家代理機構,約談也有130家。

「藍天」行動目標放在劣質代理機構

八月時,國知局又加大整治力道,除了宣示重點查辦黑代理、非正常申請等典型案件外,也要求代理機構開始自我檢查並提出承諾、並且要求行業協會強化自律功能,蒐集違法行為線索。換句話說,從中央的國知局到各地的專利代理人協會,都是藍天行動的監督者。

另一個手段,是提高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核門檻。在過去,對於意圖騙補的代理機構或申請人來說,不須要實體審查、程序也較為快速的實用新型專利,是成功取得專利補助的捷徑;但這幾年下來,實用新型專利也愈審愈嚴。林斯凱舉例,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必須以「其特徵在於」撰寫,而且不能涉及任何與方法步驟、材料選擇相關的技術方案,「國知局對這部分的審查非常嚴格,只要形式上不符合一律不准」,他估計,從2016到2019年之間,在控制授權數量的方向下,實用新型的授權率已經從90%下降到75%。

這兩年將是中國大陸專利行業轉型的關鍵期。一方面國家不在盲目追求專利數量,改為要求質量並重、甚至是量少質精;另一方面國知局在市場監督上被賦予更多職能,過去各種脫序的行業亂象,都將是整頓的目標。未來中國大陸的專利行業將呈現出何種風貌,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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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盜版電影的量刑問題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電影、影音內容物、或視聽著作如何傳達給觀眾?在實體時代是透過錄影帶或光碟,但在數位時代則透過網路。雖然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實體時代危害更大,但法院在論罪上未考量數位因素,實務上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問題。

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實體VS.數位

實體時代的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常涉及出租權之侵害,其形式約有兩種。一種是以盜版的媒介物(例如光碟、錄影帶)出租給客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之個案,該案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並在其與內容物代理商間之授權關係終止情況下,向其他錄影帶店借得系爭布袋戲影集等二支錄影帶,並以出租之意圖而擅自重製該二支錄影帶內容。被告於重製錄影帶後,多次以每捲60元之價格出租予他人,共計獲利480元。

第二種是雖購入正版媒介物,但該媒介物非侵權人可出租利用,例如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之個案,被告所購入的錄影帶係受授權給特定的出租店使用,有「合約期滿將收回,嚴禁轉售、複製、互易,違反者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三十萬元整」的授權條款之約束。另一例是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下稱「光碟出租案」)之個案,但其出租方式採電子商務形式,即客戶透過被告網站選片和租片,而被告則透過合作的便利商店,將光碟片遞送給客戶並亦藉由同通路回收光碟片。

數位時代的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即公開傳輸權的侵害行為,侵權人透過個人網路使用,而將內容物上傳至特定的平台(即「盜版網站」)。通常的侵權行為是侵權人取得盜版內容物後,再上傳至其所登入的網路平台,例如智慧財產法院的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下稱「盜版網站一案」)與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盜版網站二案」)等二個案。

圖片來源:Pixabay

法院論罪的問題之一:一罪化

盜版電影的利用行為雖常侵害不只一個個電影著作,亦可能有不同的權利人,但法院在論罪上常以「一罪」論。例如在光碟出租案之個案中,被告其中一人於2006年12月間至2007年10月24日止在數個店家處,收購該些店家所非法取得的影片光碟片,而這些光碟片用於被告的出租事業。該案法院論被告犯一罪,主因為實體時代的侵權人有固定的侵權行為執行地點,「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

數位時代的侵權人雖無實體的空間以從事非法活動,但侵權人在處所將非法內容物上傳至其於網路平台的帳號,如盜版網站二案之個案所示,此「數位空間」無礙「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之成立,以致侵害罪刑仍以一罪論。

「一罪化」的結果使得實體時代與數位時代的犯罪後果差異不大。例如在光碟出租案中,受侵害之視聽著作並經合法告訴者有61部電影。該案法院判兩個被告皆處4個月有期徒刑(其中一人為累犯)。另在盜版網站二案之非法公開傳輸個案中,該案法院認為被告之罪刑已為前案判決所涵蓋,而前案中受侵害的視聽著作有26部電影(加上本案的2部電影,總共受侵害著作應有28件),該地方法院判被告有期徒刑3個月。二個案皆可易科罰金。

不過,若法院對於被告的各項侵權行為認定為「個別起意」,則非屬接續犯而不論一罪。起訴時所涵蓋的犯罪期間似乎是關鍵。在盜版網站一案中,智財法院考量個別行為的犯意差異,認為被告前案中受侵害之2部電影的上傳時間為2014年12月15日和24日,而本案受侵害電影之上傳時間為2015年2月27日,二者在「時間上已有區隔,並無密接關係」。此外,被告自承「平常是利用休假時不定時上傳影片至網路上,上傳頻率不一定」,故該法院認為前後兩案中被告「應係基於各別之犯意,屬數行為,而非接續單一犯意、單一行為之數舉動」。

各單次侵權行為發生「時間」的「區隔」應如何界定,智財法院並未著墨。盜版網站一案的「區隔」期間約2個半月,而該案法院考慮被告是在休假期間但不定時上傳影片,故分別論罪。

不過,在盜版網站二案中,智財法院並未探討不同電影上傳時被告的犯意。該案的2部被侵害電影著作之非法公開傳輸行為時間,一部電影的起始日為2014年12月25日而另一部電影為2015年2月6日,二行為至2015年3月間被警方查獲時停止,其期間皆在被告於前案被起訴時所涉及非法行為期間內(2014年11月間起迄2015年4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因而智財法院認為「前案件上傳影片之時間與本案甚為密接且屬重疊,且均係將視聽著作上傳至同一部落格內」,故「被告係本於一個行為決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並侵害不同權利人之著作財產權」。最後,因為被告於前案已判刑,故於本案中免於刑責。

法院論罪的問題之二:刑期未反映侵權規模

法院對於侵權人的憐憫會影響刑期的認定。例如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個案中,該法院雖認為被告讓系爭「著作財產權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尚非可取」,但卻「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前揭犯行,且犯後坦承不諱」,其屬初犯且「素行尚佳」等等,而處3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在智財法院部分,盜版網站一案中,智財法院維持前審地方法院3個月有期徒刑的量刑,,而其盜版影片有304部。但在光碟出租案中,該案受害的視聽著作有61部影片,比盜版網站一案之受侵害影片為少量,但光碟出租案法院卻判4個月有期徒刑。因此,盜版網站一案的量刑有偏低的疑慮。

建議:數位因素的思考

在盜版網站一案中,就系爭受害的《黃飛鴻之英雄有夢》電影,於2015年4月1日有110人次閱覽,而當月7日時有208人次閱覽。然而,智財法院於論罪時卻未意識其侵權行為之嚴重性。

比較以實體與數位型態提供非法影片觀賞,其有相似處。首先,實體的非法內容物是放置於「特定的出租店」內,而於數位時代是在「特定的網路平台」上。其次,出租店的營運模式是觀眾至店內挑選影片,而選擇後即帶回住處觀賞;有的是藉由電子商務,即客戶透過網路選片,但仍須等待實體媒介物的遞送而得以觀賞影片。盜版網站的運作模式則是網路使用者到該網站,檢索到欲觀看的影片後,點選下載至個人電腦中觀賞。最後,出租店和盜版網站在提供內容物前,必然有取得非法內容物的過程。

但兩者對於權利人的傷害和侵權人的侵權成本間是不相當的。從實體到數位,侵權人的營運成本大幅降低。首先,在數位時代,侵權人不用租實體店面或倉庫,而無租金的壓力。另網路資源乃網路服務業者所提供,而無內容物儲存設備的設置成本。其次,實體媒介物的複製也須要物料成本投入,但在數位時代下,由於網路傳輸技術與電腦硬體設備進步,就取得盜版影片而儲存並上傳至盜版網站而言,此等過程相當便利,而侵權人僅須支付網路使用費用的成本。

對權利人而言,有實體店面的時代,較容易追蹤非法出租店經營者,因為事業單位受政府相關法規的管理,且權利人可親自到侵權店家查獲盜版內容物。但在數位時代,盜版影片上傳者僅以網路帳號為表徵,欲查緝盜版者必須有執法單位協助,才得以發現真兇。此外,消費者接觸非法內容物的成本也降低,不用花時間到出租店選片,而在家中上網搜尋即可。因為網路傳輸技術促進多方同步下載資訊的方便性,消費者不用面臨實體媒介物短缺的問題。甚至,消費者不須和家人搶電視機的觀看權以播放錄影帶或光碟片,直接利用個人電腦連接網路,即可收視盜版內容物。

因此筆者建議,法院未來或許應考量數位因素對權利人的傷害而來量刑,以能反映數位時代盜版電影利用行為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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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記憶體市場疲軟及貿易戰影響 半導體產業2019年不如預期 2020有轉機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一轉眼,2019年已踏入第三季的尾聲,也是一年一度SEMICON Taiwan盛會開展的時刻,剛好可以藉此機會對今年的半導體產業作一個回顧與展望。
SEMI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產業分析總監曾瑞榆作了詳盡的分析。總括來講,受到記憶體市場疲軟及貿易戰等負面因素影響,今年的半導體產業出貨量比去年低很多;好消息是到了第三季末記憶體過剩的庫存已消化得差不多,到了最後一季,曾瑞榆認為IC的庫存量應該會每個月都有進步的空間,亦即持續下降,預計明年初可以回歸到業界的平均水準。不過,雖然半導體市場需求疲軟,但台灣在先進製程的研發與投資卻是沒有鬆懈,截至2019年8月為止,台灣在半導體設備上的資本支出成長了49%,居區域之冠,且大部分來自先進製程的投資,堪稱傲視同儕。

SEMI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產業分析總監曾瑞榆,照片提供: SEMI

在2019 SEMICON Taiwan展前記者會上,曾瑞榆就4個面向,剖析了2019年全球半導體市場趨勢,分別是(1)2019產業趨勢與困境、(2) 晶圓廠投資概觀、(3) 12吋晶圓廠概觀、及(4) 設備及材料市場。

曾瑞榆分享對2019年半導體市場趨勢的觀察時指出,2019年初至今伴隨記憶體產業的廣泛疲軟,各研究機構都已經下修了對2019年半導體產業的預測,從年初至今的趨勢來看,整體半導體設備投資同比下降20%,而整體晶片銷售同比也下滑14%。需求面部分,高階智慧型手機的成長趨緩,雲端業者的支出力道也不如去年,近期車用以及工業半導體市場也相對減速,再加上貿易以及國際地緣政治的衝突,可預期供應鏈庫存的消化會延續到今年年底,到2020年初水準才會回升。

然而,儘管有多項不確定因素,曾瑞榆也指出,目前仍預期2020年半導體市場將有5%至8%的復甦。在設備投資部分,台灣今明兩年在晶圓代工先進製程以及封裝測試業者先進封測產能的持續投資下,成長動能將高於其他市場,預計今年台灣將重新奪回全球第一大設備市場。至於記憶體部分的投資復甦,預計由NAND Flash在明年上半年開始,DRAM則可能落在明年下半年。

最大困境:雲端業者Capex降低 市場需求疲軟

市場疲軟乃由於市場需求降低,曾瑞榆指出,2019年前8大雲端業者的Capex(資本支出)與去年周年相比掉了10%,如果與去年下半年相比, 則今年上半年掉了15%以上(參見圖1)。Cloud / Server Capex的成長趨緩是造成2019年記憶體需求疲軟的原因之一,而另一個原因則是產業庫存狀態。

從分析數據可見,就7月來看IC庫存比去年高3-4%,如果從今年4月1來看,可以看出自第1季末第2季初已開始下滑,目前仍是庫存調整期,曾瑞榆認為會持續調整,在下半年逐月都會有進步的空間(參見圖2)。

圖1. 8大雲端業者2015年∼2018年Capex走勢
資料來源:【2019年全球半導體市場趨勢報告】,2019年SEMI展前記者會簡報,SEMI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產業分析總監曾瑞榆,2019年9月

IC業者庫存偏高的主因應來自於對市場的預期與實際狀況有落差。曾瑞榆表示2019年上半年的市場需求確實是低於去年預期,業者本來於2018年底已經知道今年上半年是比較疲軟的,但需求下滑的程度還是高於大家預期,因此今年上半年在調降稼動率的部分還是調整得不夠,從而造成今年庫存的消化時間會延續到下半年,可能會到2020年初才會回歸到業界平均的水準。

圖2. IC庫存狀況(2016年1月~ 2019年7月)
資料來源:【2019年全球半導體市場趨勢報告】,2019年SEMI展前記者會簡報,SEMI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產業分析總監曾瑞榆,2019年9月

此外,在終端應用的部分像是高階智慧型手機,曾瑞榆認為今年下半年態勢還是有存在一些風險:「雖然iPhone第三季推出了新機,但預計整體 iPhone出貨量不會超過2018年總和,至於其他高階手機,像是華為,仍是身陷貿易戰風暴,還是在美國制裁名單中,因此採購量還是很保守。但由於華為希望擺脫一些美國廠商的供應鏈,因此對一些台灣廠商而言反而是利多的。但整體來說,華為在下半年採購的部分還是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天上半年PC的需求因為受到CPU短缺的影響,出貨量也趨緩,雖然今年下半年CPU短缺狀況應有所趨緩,但目前看起來仍是有所影響。

曾瑞榆還提到,2019年有點奇怪的是車用與工業用的需求也沒有特別強盛。這可能是由於中國今年1-8月汽車銷售狀況比去年(2018)下滑11%。由於目前中國是全球最大的新車市場,因此其市場需求對全球相關產業鏈有很大影響,數據證明中國於2019年在車用及工業用的需求比2018年弱很多。

在整體IC產業營收的部分,曾瑞榆認為今年拖垮產業營收的最主要是在記憶體區塊,在市場疲軟庫存過盛的情況下,mobile DRAM的價格有很大的壓力,即使到了第3、4季仍會持續下滑,降幅甚至會到兩位數,要到第4季價格下滑情況才有可能趨緩。

而在伺服器 DRAM方面,去年市場十分強勁,今年由於雲端業者 Capex下滑,導至server DRAM需求也是快速下滑。不過目前下滑已有緩下來跡象,而庫存也漸漸開始平衡。至於NAND Flash部分則是於第3季已開始穩定,而第4屆也已有一些需求預估,因此預估NAND Flash的周期性反彈會比mobile DRAM來得早一些。【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45期:《SEMICOM Taiwan 2019-2》受記憶體市場疲軟及貿易戰影響 半導體產業2019年不如預期 2020有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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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體驗服務發展四大型態:新內容、新通路、新社群、新智能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受惠於網路科技進步,消費者購物要比價非常容易,台灣電商面臨國外電商的價格競爭、消費者忠誠度低,除了燒錢的價格戰之外,各大電商開始思考透過顧客體驗來增加黏著度,「體驗服務」將成為2020年品牌差異的主要策略。消費者在電商購買商品之前的考慮與評估、購買當下和之後的使用和評價,在過程中顧客與品牌服務互動所產生的體驗,都屬於體驗電商的一部份。

圖一、資策會數位服務創新研究所專案經理韓京呈分享「Z時代電商體驗服務發展趨勢」。
吳碧娥/攝影

電商體驗服務發展趨勢

為了擴大與顧客接觸點,許多電商都致力於打造全通路的客製化體驗服務。資策會數位服務創新研究所專案經理韓京呈指出,86%的消費者願意付錢取得更好的顧客體驗服務,「顧客體驗」將成為2020年品牌差異的主要策略。個人化體驗與全通路體驗是電商發展的兩大趨勢,新內容、新通路、新社群、新智能則是體驗電商發展四大型態。

圖二、體驗電商發展四大型態
資料來源:Walker、資策會FIND

新內容體驗電商

新內容體驗電商是運用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360環物影像等技術,豐富電商產品或服務的展示方式,藉此提升消費者黏著度,像是虛擬試戴、360度環景購物等。韓國電信在2018年3月推出「VR試衣」服務,並率先於南韓家庭購物電視頻道提供服務,透過IPTV 機上盒的功能擴增,消費者可藉由3D模型隨意搭配服裝的顏色和類型,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對本人化身的身高和腰圍進行調整,參考3D立體穿戴樣式後再決定是否購買,體驗服務也為電視購物開闢了VR購物的新戰場。

新社群體驗電商

新社群體驗電商是運用網路直播、社群媒體、通訊軟體等方式,結合社群網路進行電子商務服務的體驗服務模式,最常見的就是時下流行的網路直播、社群團購等。韓京呈舉例,淘寶直播已成為跨境電商的新興關鍵平台,在短短1年內誕生了160萬位內容創作者,而淘寶C2C的微型店家,2017年的銷售額已達到人民幣3億元,其中來自直播所得收入已超過人民幣2,200萬元;2018年起更朝著國際化邁進,前往香港、泰國與韓國的代購直播,更成為目前淘寶直播平台上最熱門的頻道。

圖三、淘寶直播平台建立新社群體驗
圖片來源:淘寶

新通路體驗電商

新通路體驗電商則是運用IoT設備、無人化設施、智慧音箱等技術,增加消費者實體服務接觸點,藉此提升消費者接觸率的體驗服務模式,如無人商店、智慧音箱服務、物聯網裝置購物等。阿里巴巴去年就宣布神旺大酒店進行合作,攜手打造「AI人工智慧酒店」,在上海與台北讓住宿旅客能在飯店房內直接使用天貓精靈X1完成各種服務,包含天氣、景點查詢、或控制房內燈光、窗簾、電視等設施,且支援「滴滴出行」,讓旅客於房內直接叫車,可在舒適的房內等待車來,也可以用「餓了嗎」服務在房內享受鄰近的各種地方美食,讓住宿服務加值再升級。

圖四、天貓精靈將應用拓展於酒店房內,進駐上海及台北的神旺大酒店。
圖片來源:阿里巴巴

新智能體驗電商

新智能體驗電商是運用AI人工智慧、Chatbot機器人、影像辨識等技術,提供消費者精準推薦、個人化服務的體驗服務模式,常見的模式有Chatbot智能導購、商品智能貼標、個人化優惠券等。法國品牌克蘭詩曾使用結合虛實的新社群整合行銷,採用主動式Chatbot機器人,短短1個月內觸及人數超過300萬人,這是過往的16倍之多,兌換率亦比傳統作法增加了9%,成功讓單月新客增加5.6倍。克蘭詩認為,為消費者提供體驗的價值,絕對高於Chatbot建置成本,Chatbot不只能做被動的客服,而是主動行銷的關鍵通路,而成績也非常優異。

圖五、Chatbot機器人可協助電商進行主動式行銷
圖片來源:克蘭詩超級小幫手粉絲專頁

電商體驗服務新工法

為了加速電商體驗服務發展,資策會數位服務創新研究所與經濟部商業司進行合作計畫,透過新型態體驗服務的設計與驗證,協助台灣電商業者轉型為以「體驗」為核心的服務模式。韓京呈表示,由於電商型態的不同,在體驗技術導入部分也有不同的應用方向,以電商業者需求與體驗技術業者能量考量下,發展以沉浸式科技、人工智慧技術、社群科技、智慧聯網裝置、自動化設備為技術核心的新型態體驗電商解決方案,而本次蒐集國內外技術,從技術成熟度、服務擴散性、電商需求程度與服務創新性,選擇先投入「AR虛擬試戴」及「網紅聯播服務」的體驗技術整合。

AR虛擬試戴方案是運用iframe崁入電商商品頁面,消費者可選擇Live飾戴、Model飾戴、照片飾戴三種方式,並結合FB社群分享功能,擴大體AR虛擬飾戴體驗服務效益。網紅聯播服務則是採用預錄影片直播、OBS串流直播兩種服務模式,支援預錄影片直播、OBS串流直播等直播功能,支援網紅屬性進行粉絲團串流直播,並串連授權FB社群粉絲團,進行粉絲團串流直播服務、擴大直播效益。

圖六、電商體驗技術運用案例
資料來源:2019/9/17「新型態體驗電商趨勢暨應用案例交流分享會」,韓京呈簡報資料

台灣電商體驗服務發展關鍵

韓京呈強調,由於電商商品多元,設計商品素材調整時,需要花費高額的成本,因此需要有AR內容製作等快速導入商品的機制。此外,由於體驗技術開發門檻較高,對於單一電商要負擔的開發成本可能過重,建議可倚賴第三方雲端體驗服務平台,透過服務租賃方式,有助於降低投入費用。而在既有的商業模式中,電商主要依賴商品銷售來賺取利潤,導入體驗服務必須有效提升商品銷售業績,才能提高電商業者的意願,若採用網紅行銷,可依據銷售數量進行分潤,而非僅以曝光數收取廣告費用。最後,電商仍以數位化的經營模式為主,新體驗服務的導入要能數據化追蹤成效,才能真正掌握消費行為與檢視服務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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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一項創新發明在未商品化前的雛形,雖「具有市場潛力」但前景未明,發明人首要思考的是如何將相關Know-how形成營業秘密加以保護;但營業秘密有秘密性要件的侷限,因此在產品上市前發明人要搭配專利布局以確保該技術的保護範圍與時間。此外,當潛在合作者欲洽談授權甚至進行併購時,千萬不可躁進,應先簽署保密協定後方可正式展開對話。2019年美國Olaplex v. L'Or�縱l案中,Olaplex公司因達到以上三項關鍵,才能在美國萊雅公司惡意背棄併購協商後,訴請法院判決美國萊雅公司侵害營業秘密、專利權和違反契約並獲得鉅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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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美國Olaplex v. L'Or�縱l案

2019年8月12日,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認定美國萊雅公司(L'Or�縱l USA Inc.)在2015年間違反與Olaplex公司(Olaplex LLC)之間的保密協議;利用洽談併購的協商機會不當取得、使用(misappropriation)Olaplex公司所擁有一款在全球美髮社群爆紅產品(系爭產品)的營業秘密;甚至在Olaplex公司於2016年以系爭產品所隱含之技術發明順利取得美國專利後,持續故意侵害該專利權。

陪審團因此決議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Olaplex公司超過9,100萬美元。惟在同月20日,主持審理該案的法官因認為前述賠償金在營業秘密和專利權侵害有重複計算之虞,在納入懲罰性賠償的考量後,仍調降該賠償總額至5,100萬美元。

此外,Olaplex公司在贏得地院陪審團的初審勝利的四天後,隨即取得法院核發的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禁止美國萊雅公司於市場上販售超過9種被認侵犯Olaplex公司營業秘密與專利權的產品。雖然美國萊雅公司旋即上訴,但此不啻為Olaplex公司在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戰役中的一場重大勝利。

技術背景:美髮界的明日之星

本案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構想源自美國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UCSB)研究生Eric Pressly及其指導教授Drs. Craig Hawker於2014年研發出一款以「二氨丙基二甘醇馬來酸氨鹽」(Bis-Aminopropyl Diglycol Dimaleate)作為主成分,用來修補染髮後毛髮纖維中斷裂的二硫化鍵(disulfide bonds),以恢復秀髮乾燥受損和掉色問題的護色洗髮精。兩位師生在商業化系爭產品過程中將相關專業知識(know-how)技術轉移給當時新創立的Liqwd公司,Liqwd公司隨後將相關智財權悉數專屬授權給Olaplex公司。

作為新創公司(Startup)的Olaplex公司很快察覺諸多環伺在側的國際美妝大廠能夠在獲得(不論以任何手段)系爭產品相關Know-how後以更低廉的成本複製這項明星產品的銷售之路,因此決定在保持部分營業秘密的同時,將最重要的成分配方以「角蛋白護理及其方法」(Keratin Treatment Formulations and Methods)申請並依序在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取得美國第9,498,419號('919號)和第9,668,954號('954號)專利和一些潛在重要市場國的對應案,以保護系爭產品的技術與競爭優勢。

牽起友誼之手前,先簽保密協議

如前述,系爭產品甫上市未久,不僅立刻抓住全球美髮圈名人的目光,更引起世界最知名化妝品牌之一的萊雅集團注意。萊雅集團隨即指示在美國的分公司與Olaplex公司,接觸希望洽談相關併購事宜。2015年春天,在Olaplex公司同意與美國萊雅公司與啟動對話前,即要求兩者須先簽署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以保護在後續洽談與協商過程中Olaplex公司對美國萊雅公司所揭露所有有關系爭產品之專利申請布局(協商當時Olaplex公司僅申請而尚未取得專利)、公司營運現況和該產品詳細的測試與銷售情形等營業秘密。

分道揚鑣後,營業秘密和專利權討公道

2015年9月,當Olaplex公司認為談判進展順利,美國萊雅公司突然正式通知Olaplex公司其將停止所有協商動作並擱置本併購案,聲稱因為其對系爭產品已不再感到興趣。詎料,Olaplex公司隨即在美國市場上發現美國萊雅公司銷售與系爭產品具有相同成分和相似配方的一系列美髮產品。

Olaplex公司據上述總總跡象認為美國萊雅公司係預謀利用併購協商的機會不當接近、取得系爭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搶食系爭產品的市場份額,甚至在明知Olaplex公司分別於2016年和2017年已取得美國'919號和'954號專利後仍繼續製造、販賣系爭產品,是為故意侵權。此外,美國萊雅公司也已經違反雙方簽署的保密協議。因此,Olaplex公司向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侵害營業秘密(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侵害專利權(patent infringement)和違反契約(breach of contract)的訴訟。2019年8月,經過幾年纏訟,Olaplex公司終於在聯邦地院的陪審團審判上一舉贏得前述三項的重要勝利。

教戰守則Takeaway

「營業秘密」無須登記,但須符合經濟性、秘密性和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才得被認定屬於法律保護客體。一項創新發明在未商品化前的雛形,雖「具有市場潛力」但前景未明,發明人欲申請專利卻又不確定是否合適,頓時陷入兩難;此時,發明人或被授權人首要思考的即是如何透過「合理保密措施」將相關Know-how形成「未公開而具有秘密性」的營業秘密加以保護。例如營業秘密所有權人對內需要施行有效的分層授權與密件區分政策,對外和第三方基於授權、併購等商業往來進行必要之揭露前,則須要求並確保對方簽署保密協定作為保護措施,才能正式展開對話。

例如本案中,Olaplex公司在與美國萊雅公司啟動併購對話前先要求美國萊雅公司簽署保密協定即為良好範例。由於Olaplex公司在保密協定中限制美國萊雅公司在取得系爭產品的營業秘密後,不得於併購目的外使用或對外揭露;因此在美國萊雅公司遽然停止協商並上市自家產品與之競爭後,Olaplex公司得訴請法院判決美國萊雅公司違反契約、侵犯營業秘密,並據以要求對方賠償和申請法院核發禁制令。另從本案中可見法院在判決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會加以精算請求權人的實際損害,因此營業秘密所有權人在保護營業秘密的同時,即應保存好相關資訊,以在訴訟中證明系爭營業秘密的實際價值。

此外,營業秘密有秘密性要件的侷限,考量諸多產品成分或配方在商業化上市銷售後會被競爭對手以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還原與破解,因此被視為已公開而不再受營業秘密保護。因此,如何在營業秘密範疇中即時擷取核心技術申請專利保護,以確保和延長產品上市後的保護,是所有權人應即早與審慎請專利從業人員評估的重要事項。此外,在前案檢索和撰寫、申請專利的過程中能夠進一步客觀瞭解該等技術發明的侷限或發展潛力,並持續增進相關功效以保持優勢,甚至及早鎖定潛在競爭對手或授權對象以擬定未來訴訟或和市場合作策略。

本案中,Olaplex公司從發明人技轉系爭產品的成分和配方後即循序漸進以營業秘密和專利進行布局,並據以拓展保護的範圍與時間。又,防人之心不可無,在遇到合作對象接洽前,Olaplex公司不冒進地謹守先簽署保密協定的方針,才能在美國萊雅公司惡意毀棄併購協商後展開轉防禦為攻勢,一舉訴請法院判決美國萊雅公司毀約和侵犯營業秘密、專利以獲得高額損害賠償,甚至取得永久禁制令徹底屏除惡意競爭對手。此實為創新技術發明人、新創公司創業家和智財實務工作者學習如何規劃相關布局的絕佳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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