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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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第31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
   
法規訴訟 勞動智慧案件,誰來管?談專業法院(庭)管轄競合及其解決之道
   
深入報導 迎向2020:大數據監管下的大陸新形態稅務查核
2020台灣經濟前景:趨吉避凶將是最大難關
   
智財管理 【非洲商標專題】案例篇1:如何使用國際商標體系,進行非洲商標布局
   
 
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這一篇的題目很大器,其實它是國家實驗研究院副研究員樊晉源在工總「全球AI技術發展與專利布局演變與趨勢暨台歐美AI專利申請審查實務發展與應對研討會」中分享的簡報題目,由於這是國家級的研究計畫,所以架構很宏觀,視野很遼闊。樊晉源表示,這個智慧製造、智慧機械相關的專案前後已經進行了快5年,而AI的部分是第二年之後才加上去的,當時將智慧製造及AI作一些重整搭配,看是不是會有一些預期外的發展。但他認為整體來講突破不大,因為加入了AI還是要經過大量資料分析,目前仍是停留在第二階段機器學習巨量資料,以大量的資料配合統計及計算科學的方法,讓電腦能從事決策的階段。
至於專利部分,他指出現階段運用人工智慧解決智慧製造領域之相關專利,仍是偏重在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若單純從數量而言,前五大廠商之佈局狀況,仍是以通訊、網路、資料庫作為主軸,這部分也似乎是現階段人工智慧可以協助智慧製造領域最多的地方。但相對而言,這部份屬於較高階之層面,至於實際製造層面、實作層面之相關運用,傳統機械廠商在運用人工智慧的部分仍有待加強,這一點可從相關專利數量得到驗證。不過,這也證明了未來在實體操作領域的人工智慧技術仍有加強的空間。

針對智慧製造技術,樊晉源認為如果範圍太大,便很容易像中國製造2025般,可能會因太發散而無法兼顧,而且很容易變成只是為了衝KPI,對產業提升不一定有幫助;因此在進行智慧製造計畫時,為了配合國家政策,他的團隊只進一步拓展至台灣最具能量之航太、金屬運具、紡織食品及工具機產業,將智慧化產業領域限縮,有效將資源投注在需要發展之方向。

樊晉源指出人工智慧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第一階段是專家系統,也就是人類將一些專家才懂的知識(如醫學、法律)變成一條條「規則」並輸入電腦,藉此進行判斷,但專家系統發展到最後會出現極限,因為專家也就是人,最後也只是人為的判斷,而且每個人心目中的專家都是不一樣的,定義並不明確;第二階段為機器學習巨量資料,以大量的資料配合統計及計算科學的方法,讓電腦能從事決策,也就是Big Data的分析學習;第三階段則是強人工智慧 (Strong A.I.),亦即「讓電腦擁有人類的智慧」。樊晉源指出他們現在研究的智慧製造主題都是以第二階段為主,但他認為第二階段並不一定不如第三階段,最主要的是要思考我們要AI作什麼?是要AI跟人類擁有一樣的思考嗎?還是只要用來輔助人類工作就好?

樊晉源表示,在他研究智慧製造的專案中,他所認知的目標是讓AI在研究過程中輔助整個團隊在製造過程中的資料閱讀及判斷的部分,所以並沒有把目標放在第三階段的AI。

關鍵字的取得及檢索條件

在當初執行專案的時候,樊晉源參考了各團隊老師所提供的資料。到了為智慧製造進行定義的時候,他訪談了6、7個團隊的老師,進行了數場專家會議,得到了智慧製造的關鍵字後,再把人工智慧的關鍵字加上去,最後再鎖定技術領域的部分。至此,一般人可能會有一些疑問:這樣找出來的結果會不會跟WIPO的定義所找出來的有差距?樊晉源表示基本上一定會有差距,但因為他們的專案是要配合團隊的需求,所以必須依據團隊需求來進行。表1是經過調查及整理過的檢索條件,主要以2000年以後的專利為分析對象。

表1. 專案最後定義出來的檢索條件 資料來源:《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 ─ 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簡報;樊晉源,工總「全球AI技術發展與專利布局演變與趨勢暨台歐美AI專利申請審查實務發展與應對研討會」;2019/12/4

檢索條件分類

關鍵字或技術領域

人工智慧部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chine learning 、Reinforcement learning、Genetic algorithm 、Genetic programming、Neural network、Fuzzy logic、Deep learning、decision OR、agent、 Bayesian probability、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Recurrent Neural Network

智慧製造部分

Industrial 4.0、cyber physical system、intelligence manufacturing、cycle time management、Flexible manufacturing、Machine configuration、Quality engineering、parameter optimization、 Fault detection、Fault classification、Fault diagnosis、Fault prediction、predictive maintenance、Tool health monitoring、dynamic sampling、Supply chain management、inventory management、capacity planning、demand forecasting、demand planning、vendor-managed inventory、order allocation、resource allocation、performance evaluation

CPC領域

由相關之研究狀況整理中找出重要關鍵,這部分主要參考相關文件,鎖定如下:G06F OR G06N OR G10L OR G05B OR G06T OR H04L,這其中G06F主要定義在電子數位資料處理、G06N主要定義在基於特定計算模式之計算機系統、G10L主要定義在語言分析或合成;語言識別、G05B主要定義在一般的控制或調節系統及其功能單元;用於系統或單元之監視或測試裝置、G06T主要定義在一般影像資料處理或產生、H04L主要定義在數位資訊之傳輸,透過相關之運用,藉此搭配關鍵字,從中找尋適合之專利。

樊晉源表示,之前很多AI的技術都是存在於文獻中,而不是出現在專利,這幾年因為風向開始轉變,漸漸擴展,導致技術成長很多。但如果把這些技術作拆解分析後,即會發現大部的技術仍然是聚集在資料處理的部分 (參考圖1)。他本來的預期是看智慧製造再加上AI後,會不會讓機器人或是觸覺的部分有更多情感的呈現,但卻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最後發現還是要經過第二階段大量資料庫分析。這代表目前廠商在智慧製造領域仍沒有很大的突破。

圖1. 人工智慧與智慧製造專利技術領域分析
資料來源:《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 ─ 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簡報;樊晉源,工總「全球AI技術發展與專利布局演變與趨勢暨台歐美AI專利申請審查實務發展與應對研討會」;2019/12/4

從專利的數量去看,相關趨勢近5年來成長明顯。樊晉源指出資料處理的研發以軟體廠商為主,其中CISCO、SAP 相關廠商對於此類專利之投入都是近年才較為積極,大約在2014年左右開始積極投入相關領域之研究。其他較為傳統之製造技術廠商,如ROCKWELL、GE、PHILPIS這些公司之主要專利申請似乎都較早,整體而言也是較早佈局此一市場。反觀資料分析廠商之佈局時間,較傳統機械廠商及生產廠商來得晚。所以,傳統製造大廠並非沒有投資在AI項目的研發,反而是很早就開始投入,但並不是大量擴散,而是一點一滴慢慢打好基礎的投入研發。至於在2012年專利數量爆量衝起來則是歸功於數據廠商和雲端廠商。

然而,樊晉源表示這些數據或雲端廠商的AI技術是否可以運用在智慧製造上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因為很多智慧廠房的設備都是來自世界各地的廠商,這些數據大廠的技術如果套用到整組生產設備上,是否真的可以互通相容無縫接軌?這個問題在中小型廠商身上特別明顯,因為受限於預算,中小廠商沒有辦法添購一整套的設備,這時候資料的上傳下載即可能會碰到相容互通的問題。

圖2. 國際大廠CISCO、SAP、IBM、 GENERAL ELECTRIC、ROCKWELL智慧製造與AI專利佈局分析
資料來源:《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 ─ 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簡報;樊晉源,工總「全球AI技術發展與專利布局演變與趨勢暨台歐美AI專利申請審查實務發展與應對研討會」;2019/12/4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1期: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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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智慧案件,誰來管?談專業法院(庭)管轄競合及其解決之道
蔡志宏
(本文作者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庭庭長)

勞動事件法於2018年12月5日制定公布,並經司法院於2019年8月16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22655 號令定於2020年1月1日施行。由於勞動事件法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因此各地方法院均已積極籌備成立勞動法庭,以利於明年1月1日即可以順利接軌上路。而應由勞動法庭處理的勞動事件也在勞動事件法第2條予以明文劃定,主要包括: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等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同時也擴及建教合作關係、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侵權行為爭議。

專業管轄競合

在勞動事件法之前,其實已有基於專業化審理考量而依法設置的專業法院或法庭,其中最具指標性的莫過於就是智慧財產法院。那麼智慧財產法院與各級勞動法庭會不會發生管轄競合呢?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了智慧財產法院的民事事件管轄權:只要是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均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另外,司法院也可以依照同條第4款之授權,指定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案件。

無論是勞動事件法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本身,都沒有對於其所劃定管轄的案件,如果與其他專業法院(庭)發生競合衝突時,應該如何解決有所規定。然而,案件同時符合勞動事件法以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專業管轄規定(下稱勞動智慧案件),並非不能想像。甚至,目前許多由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關於雇用他人創作所衍生的民事爭議案件,都是典型的勞動智慧案件。此類案件在勞動事件法即將上路之際,其管轄權之歸屬及相關程序準據,就成為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 v.s 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專業管轄競合應如何解決,本應屬立法政策形成範圍。在立法選擇上,可選擇更有專業審理需求者以定其管轄,也可以由特定專業法院(或法庭)進行功能最適之先議後而為決定(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第2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得由勞動法庭處理。」、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權,經雇主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者,勞工得依本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由勞動法庭處理;其經雇主向普通法院起訴者,勞工亦得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卻是採取專業管轄競合不影響原本管轄權存在,但可由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解決方式。只是當原告為雇主時,最終選擇權還是在勞工。

然而,應該特別注意的是,勞工有管轄法院最終選擇權的規定,是來自於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後段,但其中第6條第2項所指的法院應該都是同條第1項有地域管轄的各地方法院,本來就不包括智慧財產法院在內(此因智慧財產法院完全是專業管轄,沒有地域轄區的概念),審理細則等同是將原本勞動事件法上有關地域管轄的勞工選擇權規定,擴張至專業管轄之選擇。這樣的規定是否符合母法授權目的及範圍,不無爭議空間。尤其是如果勞動智慧案件的爭執核心,就是涉及到專業技術比對,而與傳統勞資爭議無關時,例如:雇主以員工將職務上知悉之營業祕密,為其個人申請專利,而以員工違反保密條款求償。此為智慧財產法院常見的案件類型,在案件審理上,幾乎無可避免地必須就專利內容與營業秘密進行技術比對。此類案件任由勞工選擇勞動法庭管轄,似乎有違背功能最適及事物本質原則的疑慮。

地方法院智財專庭(股) v.s. 勞動法庭

其次,勞動智慧案件之專業管轄競合衝突,不是只在智慧財產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之間,同時也可能發生在勞動法庭與各地方法院之智財專業法庭或專股(普通法院仍有智慧財產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2019年民著抗字第10號裁定)。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下稱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附表一、第11條第1項規定,各地法院應成立智財專業法庭或專股。因此,當勞動智慧案件繫屬於地方法院時,究竟應該分由智財案件專庭或專股審理,還是由勞動法庭審理?

司法院雖依勞動事件法第4條第3項之授權,定有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下稱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但該辦法似乎僅在處理勞動事件及一般民事事件之事件分配,並未特別針對特別法之專業管轄與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之專庭(股)受分案件進行處理規範。如果延續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的專業管轄競合不影響原本管轄權的思維,似乎可以認為勞動法庭與智財專庭(股)均可分受勞動智慧案件。兩庭之間的案件分配,純粹由各地方法院考量其人力配置,於內部妥為決定即可。

不過,既然是在同一法院之內部事務分配,此時即可考慮採取功能最適之分配方法;於個案調查判斷上,比較有賴專業技術判斷時,即使由勞動法庭分受後,仍可於內部簽請移由智財專庭(股)辦理。另外,應進一步討論的是:勞動智慧財產案件於地方法院依內部事務分配規定分配承辦專庭(股)後,勞工是否仍可請求比照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請求移送他承辦專庭?就此本文認為:在不違反功能最適、程序安定之考量下,似仍可尊重勞工的程序管轄選擇權,僅在個案有特殊專業技術判斷需求,或者已經進行實體調查審理後,始不准許再行移送他庭。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 v.s. 第二審勞動專庭

勞動智慧案件在進入二審後,其專業管轄競合衝突之情況將更形尖銳。雖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並不是專屬管轄,但最高法院2019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已明白指出:智慧財產法院之民事第二審管轄權雖無專屬管轄之名,卻有專屬管轄之實。然而,勞動事件法第4條第1項也明文規定: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兩者可以說均屬實質之專屬管轄規定。也因此,第二審勞動智慧案件將不僅是專業管轄競合而已,將發生更為嚴重的專屬管轄競合衝突。不過,就此衝突解決似乎法無明文,就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也沒有類似第一審保留各自管轄權,可由原告選擇之規定。在此情況下,以解釋論而言,似以智慧財產法院的第二審有更強烈的專業審理需求(以專院取代專庭,這表示專業審理比就近審理更重要),而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專屬管轄。但最終如何解決,仍須由終審法院加以解釋確定。

至於在終審法院表示見解前,第一審法院在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應向何法院移送上訴案件?可能採取的作法是完全按照第一審的屬性來選擇其對應的第二審法院(下稱雙軌專屬管轄)。亦即: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及地方法院智財專庭(股)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者,送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審理;對於地方法院勞動法庭通常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者,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勞動法庭審理;對於地方法院勞動法庭簡易、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者,則送各該地方法院第二審勞動法庭合議庭。但不論其如何選擇第二審法院,都不拘束第二審法院對於解決專屬管轄競合問題,獨立表示法律見解(也就是可以另行裁定移送他院),更不拘束其後的終審法院表示最終法律見解。

須特別觀察注意的是,如果終審法院不接受雙軌專屬管轄時,下級審所為不同之選擇就有可能違背專屬管轄。但如果終審法院選擇接受雙軌專屬管轄或第二審勞動法庭專屬管轄優先時,都將勢必破壞原先智慧財產法院因實質第二審專屬管轄所應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建置,並將使得為數不少且原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核心案源之勞動智慧案件(包括:僱用創作糾紛、因營業秘密所生競業禁止及其損害賠償訴訟)將改由勞動法庭體系來確定其法律見解。此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設立目的造成之衝擊,似應預先規劃因應。

最高法院勞動專庭 v.s. 大法庭

勞動事件法第4條第1項既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這表示最高法院也應該設立勞動法庭。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即為此配合增訂第10條之1:最高法院應依法律之規定,成立專業法庭;並得視業務需要成立之。其庭數以一庭為原則。為維持智慧財產案件的專業審理,最高法院依此規定,以業務需要為由,成立智慧財產專庭,本是最佳選擇。但如設有智慧財產專庭,原先第二審專屬管轄競合的問題,將繼續往第三審延續,雖然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如有競合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時,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但分案庭長無論是採取個案決定法,或者採取類似雙軌專屬管轄的處理,均將使勞動智慧案件可能分屬最高法院勞動法庭與最高法院智財專庭。此時如果發生裁判法律見解歧異,就必須啟用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以下所規定的大法庭制度。但最高法院專庭的設置,其實就是希望貫徹專業審理直至最高終審。如果因為最高法院內部分案方式,導致勞動智慧案件之裁判法律見解歧異過多,而須改由大法庭來統一見解,似乎即與原先立法目的不合。最高法院就此即有必要及早妥善評估應對。可能解決方法之一,或可使勞動專庭與智財專庭的成員重疊合一,如此就可使勞動智慧案件於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趨於統一。

結語

勞動智慧案件之專業管轄衝突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審級。每一個審級的專業管轄衝突問題也都不盡相同。其中第二審勞動智慧案件,專業管轄衝突將演變為專屬管轄衝突,可謂最為嚴重。而無論是專業管轄或專屬管轄的競合衝突,均關係到各專業管轄立法背後的政策目的與價值選擇,如果能由立法者衡酌社會各方利益及整體產業發展需求,自是最妥適的解決方法;如果必須由司法體系自行解釋處理,也希望最後能夠做出智慧決定,共創勞資關係和諧與智慧創作產業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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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向2020:大數據監管下的大陸新形態稅務查核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新的一年即將到來,大陸正展開新一輪的財稅體制改革,除了新的稅收徵管系統「金稅三期」正式啟用、千戶集團計畫的落實,針對大陸企業各種自查、評估、稽查動作頻頻,大陸稅務管理趨勢朝向提升大企業管理、風險導向、資訊化、大數據等方向發展。相對地,企業的稅務管理急需變革,才能因應大陸稅局佈下的「天羅地網」。

圖一、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大陸稅務新趨勢研討會。
圖片來源:KPMG提供

KPMG畢馬威中國稅務合夥人鍾國華表示,在中美貿易戰的持續影響下,大陸積極應對經濟發展的不確定因素,並改善大陸經商環境,除了逐步鬆綁《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外,2019年更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及《外資企業法》三部運行多年的外資法典,重新統整為《外商投資法》,都是為了完善外商投資的法令框架。在稅收環境方面,大陸繼續推出各項覆蓋企業自身、整體供應鏈以至於員工個人的減稅降費措施,像是對製造業給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再度下調增值稅稅率,同步增設服務業進項加計抵減及擴大期末留抵退稅範圍措施,以及大灣區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等(詳見表一)。

表一、2019年大陸已公佈實施的主要減稅降費政策
資料來源:2019/12/16「2019大陸稅務新趨勢:大數據監管下的租稅風險治理策略研討會」,鍾國華簡報

大數據下的稅務查核趨勢

目前全球正在進行稅制改革,大陸也積極和國際稅收徵管方式接軌,尤其是緊貼OECD的《BEPS行動計畫》,打擊跨國企業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為。BEPS指的是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和徵管漏洞,經由規劃減少其全球總體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徵稅,這種行為造成了對各國稅基的侵蝕,OECD因而在2013年7月發佈了《BEPS行動計畫》,並於當年9月的G20獲得各國領導人背書。《BEPS行動計畫》的基本原則,是利潤應在經濟活動發生地繳稅,具體作法是修訂OECD稅收協議範本和OECD移轉訂價指引,以及建議修改國內稅法和稅收協議,按照經濟活動、價創造基礎來徵稅。

從2018 年起,大陸已開始在《共同申報準則》(全球版肥咖條款,簡稱CRS)的框架下,展開國際間金融帳戶稅務資訊交換,並與44個國家啟動了國別報告(CbCR)的資訊交換關係,2019 年首次對 2017 財務年度的國別報告資訊進行交換。鍾國華指出,雖然大陸現階段並未系統性運用國別報告的交換資訊進行稅務查核,但不能排除未來稅務機關會進一步利用相關資訊,相信這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圖二、大陸國別報告資訊交換情形
資料來源:2019/12/16「2019大陸稅務新趨勢:大數據監管下的租稅風險治理策略研討會」,鍾國華簡報

在反避稅執行方面,大陸稅務機關也建立了新的反避稅模式, 將企業風險水平按高、中、低進行劃分,對風險等級較低的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服務、對風險等級較高的企業則實施反避稅立案調查,進行更具針對性的管理。此外,大陸稅務機關運用大數據的分析工具,建立「全球一戶式」管理平台搜集訊息,對跨國企業利潤水平進行動態監控。鍾國華強調,面對大陸稅務機關的監管趨勢,企業也要加強稅務管理變革,以及早因應。

圖三、大陸反避稅管理新模式:風險分類應對框架
資料來源:2019/12/16「2019大陸稅務新趨勢:大數據監管下的租稅風險治理策略研討會」,鍾國華簡報

圖四、大陸課稅徵管趨勢與企業因應
資料來源:2019/12/16「2019大陸稅務新趨勢:大數據監管下的租稅風險治理策略研討會」,鍾國華簡報

大陸稅務查核重點

針對過去一年稅務局查核的最新趨勢,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傅翔表示,在大數據監管的策略下,大陸稅務機關從「真實性」、「完整性」及「合理性」三個面向展開稅務稽查。真實性方面,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通過跨部門的信息共享,針對出口退稅的申報,稅務機關與外匯管理及海關等部門緊密合作,從金流、貨流以至買受人的工商訊息等作多方面進行比對。完整性方面,因應大陸國家、地方稅局的合併及社保徵求功能的整合,大陸稅局對於個人稅務遵循上掌握更多的資訊。至於合理性的面向,大陸稅局近期要求企業填寫多項指標性數據,進行「一戶式管理」,並針對企業自查的情況綜合行業間的整體分析。今年下半年上海市稅務局要求部分企業對2017∼2018年的納稅情況進行自查,企業必須根據自查情況,在兩周之內自行補稅,上海稅局會針對企業回報的情況,挑選30%進行正式稽查。對於企業來說,不僅自查的時限非常緊迫,還必須在短時間內理解複雜的稅法問題。

另外,從2018年8月開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共同開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傅翔指出,這項行動將持續兩年,主要的查稅重點在企業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像是向甲方購物,通過甲方介紹或者同意甲方的安排,卻接受第三方所開具的發票;或是沒有購物,完全虛開發票的行為。此外,假報出口或是虛開出口發票騙取出口退稅,也是大陸打虛的重點之一。

傅翔特別提醒,在大數據控稅的時代,除了監控一般納稅人的發票以外,大陸也已經開始重點關注小規模納稅人虛開發票的行為,尤其是大陸全國性收稅控系統(金稅三期)升級後,嚴格實行編碼開票和進銷比對,查稅必查發票,大陸稅局將追蹤企業的資金流、票據流等,追查同一稅號下進項發票與銷項發票,檢視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以及是否購買假發票入帳,公司若在大陸虛開發票,恐將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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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清局勢脈動,台灣不能靠瞎猜!

 
2020台灣經濟前景:趨吉避凶將是最大難關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德國投資大師科斯托蘭尼(Andr�� Kostolany)對於實體經濟與股市的關係,有個貼切的遛狗理論:「主人走路時,小狗會在前面跑來跑去,也有可能會跑得太遠,但遲早會跑回主人身邊。」其中的「主人」指的就是實體經濟,而「小狗」則是股市表現。這個故事的重點,在於提醒投資人:股市並非總是反映經濟的真實狀況。

以股票市場來說,2019年可說是屢創新高的一年,如美國的道瓊工業指數一共創新高了超過30次,等於平均兩周就「創下歷史新高」一次;台北股市也不遑多讓,年初時還在觀望的萬點關卡,如今已成為台股的新起點。現在投資人最熱切討論的,已經是台股指數,能否在2020年打破1989年的12682點歷史紀錄。

問題是,在2019年的台灣經濟成長率數字,不論再怎麼樂觀地預估,都僅在2.4%至2.6%左右徘徊,與1980、1990年代動輒10%以上成長相去甚遠。回顧2019年全球的實體經濟情況和資本市場表現,小狗是否跑得離主人太遠了呢?答案幾乎是肯定的。

調查顯示,明年經濟前景並不樂觀

那麼,在即將到來的2020年,實體經濟成長能否趕上股市的好表現?恐怕也不容易。根據德國研究機構IFO最新的商業景氣指數調查,認為全球經濟已經連續兩季呈現衰退(Recession),也就是經濟「現況」和經濟「前景」均為悲觀的情況。「從2018年第1季開始,這個指標就快速下滑,」台灣綜合研究院院長吳再益指出,在2018年年初,全球經濟學家還認為經濟環境處於樂觀的成長期,但隨後美中貿易戰開打,商業景氣也從極度樂觀的第一象限,滑落至極度悲觀的第三象限(圖1)。

圖1:德國IFO全球商業景氣指數變化
資料來源:ifo Institut

展望2020年,美國、中國、歐元區三大經濟體中,恐怕只有美國的經濟表現受惠於勞動市場和貨幣政策,還能夠一枝獨秀。雖然美中貿易戰目前已達成初步協議,但外資已經對投資中國充滿疑慮,中國本土企業的債務違約壓力也愈來愈大。投資、出口都不樂觀,明年中國的經濟成長將面臨「保6」的嚴峻挑戰。至於歐元區,吳再益指出,在經濟體人口老化的趨勢下,由於領頭羊地位的德國,也受到全球貿易量衰退的衝擊,對整個歐元區的幫助十分有限,所以在2020年歐元區的經濟成長預測也僅有1.2%。

2020年,台灣仍是貿易戰受惠國

台灣呢?2020年恐怕是利害互現的一年。往好的方面看,在美中貿易戰下,台灣可說是少數的受惠國之一。吳再益指出,由於美國對中國出口產品課重稅,產生了進口替代效應,原本來自中國的進口需求,被台灣、墨西哥、越南這些國家所替代。此外,隨著愈來愈多國家的5G正式進入商業運轉,對於資通訊設備的需求也會提高,而原本就是ICT大國的台灣,自然是主要受惠者。

表1:台灣各研究機構近期對2019、2020年經濟成長率預測 資料來源:各研究機構

單位

2019年預測值

2020年預測值

日期

中央銀行

2.60%

2.57%

2019/12/19

中華經濟研究院

2.54%

2.44%

2019/12/19

中研院經濟所

2.62%

2.58%

2019/12/18

台綜院

2.59%

2.63%

2019/12/17

行政院主計總處

2.64%

2.72%

2019/11/29

台灣經濟研究院

2.40%

2.45%

2019/11/11

往壞的方面看,鄰近的兩大區域型貿易協定:CPTPP和RCEP,台灣至今不得其門而入,尤其是由東協國家主導的RCEP,已經在2019年11月完成談判,極有可能在2020年完成簽署並生效。屆時,台灣對東協國家的貿易和投資活動,將受到日本、韓國、中國競爭對手的嚴峻挑戰。這對於極度依賴國際貿易維持經濟成長的台灣來說,絕對不是好消息。

所以,進入2020年之後,台灣經濟該如何趨吉避凶,再上層樓呢?恐怕會是下一屆領導人最頭痛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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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標專題】案例篇1:如何使用國際商標體系,進行非洲商標布局
北美智權 商標服務團隊
在商業活動上,非洲往往不是台灣廠商海外布局的第一選項,卻也因此忽略了這片大陸的成長潛力。事實上,豐富的原物料和充沛的人口消費力,已經使得非洲脫胎換骨。但另一方面,非洲有超過50個國家,不但經濟發展狀況互異,智財權制度也相當繁雜;我們都知道任何市場開拓,都必須從智財布局開始,那麼,台灣廠商若想要參與非洲的成長機會,該注意哪些潛在風險?又該如何進行商標布局?
在介紹OAPI、ARIPO與馬德里體系的商標申請制度後,【非洲商標專題】將分享北美智權協助台灣某企業集團客戶,完成非洲將近20國商標布局的成功經驗。本期將著重於三大國際商標體系的運作實務,下一期則將深入分析安哥拉/衣索比亞申請經驗和其公認證問題解決實務。

客戶A為全球化經營的知名台灣上市企業,在機電整合、基礎工程建設、電力設備與動力傳動系統組件等領域深耕多年,在歐美已有相當的市場佔有率。但由於市場飽和以及面臨眾多中國競爭者快速崛起的威脅,近年來積極開拓新興市場的機電和能源產業。

因此,為了保護這些潛在市場的商業利益,客戶A欲申請橫跨歐洲、中亞和非洲多國,總共近20國的商標。在這些國家中,客戶A格外重視較少台資企業申請商標的非洲,但商標布局之路似乎困難重重,在沒有足夠相關資訊、風險也難以評估的困境下,為了完成布局計劃而聯繫了北美智權。

看好發展潛力,北美智權客戶急欲進行申請非洲國家商標

在前期文章(【非洲商標專題】制度篇:一次搞懂非洲商標布局三大途徑)中,已列出國際/區域智財權聯盟特性和分析、非洲55國智權組織參與狀況。客戶A申請國別20國,共橫跨東歐、中亞、非洲,且部分國家申請文件需要公認證。首先分析所有可運用的智權聯盟法規資訊,找出客戶A需求國別歸屬於哪個特定的國際智權聯盟;再與客戶深入溝通,瞭解客戶的需求,以確保解決方案符合客戶的智權策略規劃;最後為客戶提出可節省時間、金錢成本和降低申請風險的解決方案。

北美智權首先檢視客戶A的需求與條件。以需求而言,客戶A欲申請的非洲國家遍佈三大智權組織,但也有未參與任何組織的衣索比亞和安哥拉;其次,客戶A本身也已經在馬德里協議的某一成員國中,擁有商標權。因此,北美智權建議使用申請風險較低,而且運作規則較完整的馬德里協定,作為布局波札那、納米比亞、肯亞、迦納、莫三比克等馬德里協議成員國國家的首選。

事後來看,使用馬德里協議確實達到客戶A對於效率的要求:在六個月的時間內,客戶A就完成了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申請,順利進入各目標國家的審查程序。至於象牙海岸與喀麥隆,雖然也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但在成本的考量下,北美智權建議客戶改以OAPI提出申請。

進一步分析,雖然馬德里協定為全球布局首選,但若申請案僅有2、3國,透過馬德里協定可能反而為不具成本效益的選擇,因為馬德里除了基礎的官費:653瑞士法郎(CHF)外,還必須外加不等的各國指定費,如進入迦納的指定國規費,每類就高達CHF379。相較之下,ARIPO/OAPI皆有成本較低的優點,尤其OAPI僅需繳交基礎官費:CFA Franc 400,000(約USD$680)/案,且不需繳交進入指定國指定費,效力就自動及於17個成員國;至於使用ARIPO進入指定國,雖需繳交多項官費(基礎官費、指定國規費、公告費和領證規費等),但每項金額皆不高,在成本效益的綜合考量下,仍是不錯的佈局選項。

讓讀者更能了解3大智權組織的費用結構,下表列出3類、多國的例子進行解析。

整理:北美智權商標管理部,資料更新日:2019/12/18 (註:除了官費以外,最後的申請總費用還需加上代理機構服務費和雜費,而每家事務所收費模式不盡相同,還需商標申請人多方蒐集資訊與評估比較。)
 

馬德里

(3類5國)

(官幣:瑞士法郎CHF)

ARIPO商標

(3類2國)

(官幣:USD)

OAPI商標

(3類2國)

(官幣:CFA Franc)

國家

肯亞

迦納

莫三
比克

波札那

納米
比亞

坦尚
尼亞

烏干達

象牙海岸

喀麥隆

基礎官費/新案規費

653

100

400,000

指定國規費
(第一類)

100

379

100

100

100

50

50

 

指定國規費
(第二類)

0

379

0

0

0

10

10

指定國規費
(第三類)

0

379

0

0

0

10

10

公告費

 

50

50

領證規費
(第一類)

100

100

領證規費
(第二類)

50

50

領證規費
(第三類)

50

50

合計 (原官幣)

CHF 2,190
(約TWD 67,400)

USD 740
(約TWD 22,940)

CFA 400,000
(約TWD 21,080)

綜合以上分析,北美智權對客戶A使用國際智權組織的建議如下:

  1. 透過馬德里協定同時申請波札那、納米比亞、肯亞、迦納、莫三比克等國家
  2. 透過OAPI低申請成本優勢,申請象牙海岸和喀麥隆商標
  3. 透過ARIPO申請坦尚尼亞和烏干達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1期:【非洲商標專題】案例篇1:如何使用國際商標體系,進行非洲商標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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