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可透過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刺激消費同時提前讓資金回籠。過年或其他節假日常見上海的百貨公司或連鎖餐飲,為鼓勵消費而發行所謂的「單用途預付卡」,持卡人除在消費時享有折扣或累積點數以兌換贈品外,企業也可以揪團一起發行單用途預付卡,達到提振業績強化服務的目的。
單用途預付卡須按國家規定發行,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是一種用來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對發卡企業來說,好處是可以提前獲得經營資金,而對持卡人來說,則可以獲得相對應的消費折扣。
但因為近幾年發卡企業不斷發生「跑路」等糾紛,讓人民銀行、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自2011年起陸續出台相關管規定進行規範,如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8年第3號《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等,都是官方規範預付卡使用的證明。
依目前規定,發卡企業除需具備發卡資質外,還需在開展單用途預付卡業務起的30日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並遵守相關財稅規定。
一、發卡企業資質規定
允許發卡企業必須是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同時具備以下要求資格:
1、集團發卡企業:指發行僅在本集團內部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所謂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2、品牌發卡企業: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
3、規模發卡企業: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也可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包含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或工商註冊登記雖不足一年,但註冊資本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二、預收資金餘額及資金存管制度
預收資金餘額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後的餘額,官方對預付卡的預收資金餘額有所限制,9號令規定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和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100%,若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則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二倍。
三、稅務處理
假設在2019年9月甲超市將金額113萬的購物卡委託乙公司銷售,而當月乙公司將購物卡全部銷售給丙公司,丙公司於10月將卡全部購買了辦公用品,乙公司將售卡金額113萬扣除手續費收入3萬元後匯給甲超市。
在這情況下根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甲超市、乙公司、丙公司的稅務處理如下:
(1)2019年9月乙公司將購物卡銷售給丙公司時,乙公司應向丙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13萬元,品名填寫「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稅率則填寫「不徵稅」。
(2)2019年10月丙公司向甲超市購買辦公用品時,甲超市無需向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但甲超市需確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3)2019年10月乙公司與甲超市結算預付卡資金時,乙公司需向甲超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萬元,品名為「經紀代理服務」,稅率為6%,乙公司需確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17萬元,甲超市最後需向乙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13萬元。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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