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祥當調查局長時,曾研擬「保防法」草案,引發輿論「人二復辟」的批評;當法務部長後,最近他又推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也引發輿論「威權復辟」的撻伐。
但與過去相比,「科偵法」豈止是威權復辟,根本是威權升級。如果這項草案完成立法,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都將被政府侵犯。例如:其一,無人機侵犯人民隱私,但無人機的出動,警調可自行決定,超過卅天才須報備檢察官;其二,祇要檢察官許可,警調可對人民進行GPS定位蒐證,超過兩個月才須向法官申請;其三,檢察官經法院核准後,可從屋外對屋內進行熱顯像或其他攝錄等監控;其四,檢警調可以植入木馬等程式,入侵人民手機或電腦等通訊設備進行監控。換句話說,「科偵法」實施後,通訊不再有秘密,隱私也將完全曝露。
但對這麼恐怖的一部惡法,法務部官員卻辯稱:「廿一世紀了,不能再用廿世紀的方法查案」,「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因為犯罪科技化,所以偵查也要科技化,這個邏輯看似言之成理,但偵查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能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卻無科技或非科技偵查之分;況且,科技偵查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比非科技偵查更大,政府豈能為了偵查科技犯罪的便利性,而以科技偵查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作為代價?法治國的那些基本規範,又豈有廿或廿一世紀之分?上太空或殺豬公之別?
以美國為例。憲法第四修正案制定於十八世紀,但即使美國早已上了太空,檢警調在廿一世紀的科技偵查,仍然受制於十八世紀修正案的規範,任何未經法官許可的搜索與扣押,都會被法院視為違法,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憲。
舉幾個近年的案例。在二○一二年的「美國訴瓊斯案」中,最高法院判決,未經法院許可對人民進行GPS定位追蹤違憲。在二○一四年的「雷利訴加州案」中,最高法院判決,警察必須取得法院令狀,才能對被逮捕嫌犯進行手機內容搜索。在二○一八年的「卡本特訴美國案」中,最高法院判決,人民的手機位置資訊受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在「雷利案」的判決文中,更寫下這段文字:「警察若要搜查被捕嫌犯的手機內容,很簡單:去拿法院令狀」。
也就是說,在十八世紀非科技偵查年代,美國檢警調的搜查與扣押,受第四修正案規範,必須取得法院許可;在二十一世紀科技偵查年代,檢警調的電子監控,不論是GPS定位,手機位置資訊,以及手機內容蒐證,仍與十八世紀相同,仍須取得法院許可,套用法務部官員的話來說,這是「上了太空,仍殺豬公」。
美國司法之所以嚴格限制科技偵查,理由很簡單:「每個人對自己隱私都有合理期待」。但無人機徘徊在你的頭頂,熱像儀對準你的住家,GPS偷偷安裝在你車上,木馬程式惡意植入你的手機電腦,都比檢警調人員掛線監聽你的電話,破門而入搜索扣押你的文件,派人天天跟蹤你,還要嚴重百倍千倍,人民還有隱私期待可言嗎?
「我們活在一個個人生活被完全摧毀的年代…一個人如果不能從別人眼中隱藏…沒有秘密…那是地獄」,這是昆德拉對沒有隱私生活的控訴;蔡清祥看看美國先例,聽聽昆德拉的控訴後,再決定是否非推那部惡法吧。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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