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帶領的竹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參與公共工程近卅年,始終抱持的信念,是竭盡所能以一己建築藝術與技術的專業能力,貢獻予國家社會。在我所撰擬的事務所工作守則中,一到四條條列:
一、我們認為且僅令我們從事的工作為實踐生命價值的過程。
二、我們認為生命的價值乃在開展自己潛能的同時兼顧對整體社會的責任,兩者不互相壓抑亦無優先順序。
三、我們認為做為一個建築工作者,開展自己的潛能乃是竭盡自己的能力去了解生命、自然與創造的本質。透過這樣的了解厚植自己的人文素養與專業能力。
四、我們認為做為一個建築工作者,對整體社會的責任乃是竭盡自己的能力去促進群體良好的生活環境,並對阻礙此一發展的任何事物投注關心與實際的改良行動。
這是我將建築不只做為「職業」而是視為「志業」背後的生命價值觀。
然而,多年來只是「明月照溝渠」,建築師只是「政府採購法」中所定義的「廠商」,雖然文化部明列建築設計□業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然政府對待建築設計□業始終毫無「文化」可言,建築對政府只是「土木工程」導向,從來不重視「建築」乃是「文化工程」重要的一部分。
多年前文化部籌備成立中,時任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的陳其南先生□:「我們國家需要的是『行政的文化化』而非『文化的行政化』。」但是在「政府採購法」的操作下,正是將建構「文化工程」的「建築設計□業」埋入永無希望的泥淖中。
竹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日前參與「文化部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計畫的新建工程規畫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招標評選,該案原為二階段評選,惟投標「廠商」不多,主辦單位要求建築師於第一階段書審評選會議前至會議室外等候決議,是否合併第二階段由建築師直接簡報,故所有建築師必須等候。
當日決議合併二階段,敝所抽籤為最後簡報,我遂暫行離開,惟團隊成員卻需於現場等候達三小時之久,此一程序原可更細膩設計而顧全周到的,此事牽涉時間資源的浪費,對建築師亦顯不夠尊重。
更令我錯愕的是敝所於簡報中,身為評選委員會主席及代辦單位代表的內政部營建署官員,卻與鄰座的業主文化部代表以沒有壓抑的聲量聊天說話。此一干擾簡報人甚或其他評選委員的行徑雖於法亦不容,然背後所隱藏的對建築師乃至「建築□業」的不尊重態度,才是「政府採購法」執行偏差與制度不周全所隱藏濃瘡惡疾的冰山一角。
即使無視建築師參與公共工程的奉獻精神與工作辛苦,評選委員的責任乃是代表國家看顧建築師所投身的國家理想的建構。其粗暴行徑顯現的公共工程沉□難癒,已讓我對公共工程與國家徹底□望。
我必須在此與曾經共同努力過的建築夥伴們告別,放棄對公共工程的憧憬與理想,暫時離開公共工程領域,不忍心也不捨的,難道終究還是要放棄這一場曾經用生命付出的與國家深情的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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