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日前重新制定「宜蘭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決定參考花蓮縣礦石開採稅的實施經驗,大幅提高課徵標準,從每公噸10元上調為30元。花蓮縣調升礦石稅時曾引發許多訴訟,迄今仍未定案,且法院判決似乎多不利於花蓮縣府。如今,宜蘭縣勇敢的決定「花」規「宜」隨,毋寧是一項爭取地方課稅自主權的冒險與挑戰,社會輿論理當予以更多的關注。尤其是,身為主管機關的財政部更應挺身而出,儘速修正地方稅法通則,以徹底解決此項紛爭。
宜蘭縣這次調漲礦石稅的背景有三大特色:第一是調漲的理由係現行稅額與相鄰的花蓮縣(每噸50至70元)相比,明顯偏低;第二是稅額調漲的發動者為縣議會,縣政府完全是依據縣議會決議照章行事;第三則是原自治條例實施日期至112年11月30日才屆滿,縣府為調漲稅額先廢除現行條例,然後再另制定新法。這幾項特色對宜蘭縣政府調漲礦石稅的正當性及其未來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首先,在政治現實上,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民代,對於增加民眾或企業稅負的法案,大都會傾向採取反對的立場。從而,行政機關在推動租稅改革時,最大的阻力亦多來自立法委員或議員的杯葛。未料這次宜蘭縣議會卻一反過去民代給人的刻板印象,竟然在臨時會主動要求縣府提案,調升礦石稅的稅額,並限定於下個會期送議會審議。
然而,這個看似突兀的舉動,不但顯示出現行地方政府的財政困窘,亟需增闢財源,更重要的是連地方民代都對地方財政自主性的偏低與租稅自籌能力的不足,感到不滿。我們當然知道宜蘭縣議會之所以敢堅定要求提高礦石稅額,一乃因該稅的課徵係基於維護資源環境永續的理由,課稅正當性充足,民意支持度較高,另一則為此稅的負擔乃係礦石製品的消費者,大部分皆可轉嫁給縣外民眾,對本縣居民影響甚微,不至引發民怨。顯然議會還是沒能完全擺脫政治考量,但對宜蘭縣議員這次的表現,我們仍然高度肯定與支持。
依照花蓮縣的經驗,宜蘭縣這次調漲稅額比率高達三倍,很可能也會引發廠商反彈而遭到控訴,步上花蓮縣後塵。對此,宜蘭縣亟應廣泛搜集相關資訊,並維持與花蓮縣密切聯繫,為未來可能的併肩作戰,做好更充分準備。例如,花蓮縣在2016年時,即是先廢止執行期間尚未屆至的條例(稅額10元),同時並另公布新條例而將礦石稅額重新訂為70元。
花蓮縣礦石稅訟案的爭點,主要是廠商認為花蓮縣府違反地稅通則第4條,地方「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的規定。宜蘭縣這次調漲三倍,被廠商援例提告的可能性非常高,不可輕忽。
識者皆知,台灣地方稅因特殊歷史背景可概分為二類,一為中央立法者,一為地方自主制定者。綜觀地稅通則第4條的立法意旨與說明,清楚可知條文欲規範的地方稅係指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然由於法條文字表達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之爭議。
為免此類爭訟不斷發生,戕害地方租稅努力誘因,財政部亟應盡速提出修法。只要將上述條文中之「其」字刪除,改為「中央立法之」五字,即可根本解決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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