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只柳營奇美,整體奇美醫院,都是台灣醫院的典範。因為在許文龍董事長的領導下,全部的醫院資產都隸屬於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使奇美成為真正的財團法人醫院。
「財團法人」與「財團」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財團法人旗下的資產是屬於社會的,董事會只是代表社會經營管理,以服務社會;如果不再經營,依法就需移交給當地的地方政府,解散後其資產與原捐資人無關。而社團法人醫院或私人診所則完全不同,資產都屬於出資人,若不再經營可以出售,當然依法也要負擔所有的稅金,包括所得稅。因此前經管會主委,後來任行政院長的陳�},就主張財團法人應該更名為「公益法人」。
曾經擔任長庚醫院院長的吳德朗,在二○一一年五月廿五日出刊的《財訊》雜誌槓上楊志良,他認為在資本主義下,醫院本應努力賺錢,盈餘的使用則由董事會決定。這顯示他完全不了解,財團法人醫院雖然不是公立醫院,卻是「公共的醫院」,是公共財。正因為醫院是社會所共有,提供社會大眾醫療服務,因此享有政府提供的諸多優惠,免交土地稅、房屋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享受了這麼多好處,難道不應回饋社會嗎?
奇美醫院總院的詹啟賢院長,曾邀請本人到柳營奇美擔任執行長,詹總院長告知這是財團法人醫院,一切以服務病人為中心,若有盈餘,三分之一用於提升對病人的照顧、三分之一用於提升員工待遇,另三分之一作為未來更新醫院設備的準備金。許文龍董事長對本執行長可算是遠在天邊,一切行政管理均由本人獨立依照法規辦事,許董連董事長車馬費也均回捐醫院。
本人也冒大不韙,公開揭露違反公益法人精神的兩家財團法人醫院,房舍向自己財團承租,購買高貴醫療儀器也向自己銀行貸款;讓醫院員工血汗拚命,所有的收入轉成付給財團的房租及借貸利息,左口袋到右口袋,全部自己賺。
本人擔任衛生署長期間,進一步修改《醫療法》,規定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要有基層員工(非主管)代表、所在地社會人士代表為董事,使之成為真正的財團法人醫院。還必須擁有一定比率資產,例如平均每一病床須有一六○萬資產,醫療盈餘至少一成必須做社會公益支出。為了控制盈餘,醫院便樂於提升員工薪資。
又規定核心醫療不得外包,減少不當醫療,對於違反醫療法者予以重罰。最著名者有兩例,一是長庚醫院視全部主治醫師為「獨立開業」,而非雇傭關係,以減少醫師個人所得稅(因薪資甚高);又逃避醫院做為僱主應為員工繳交的健保費。住院醫師心生不平而揭發,衛生署予以重罰四億;雖該院提起行政訴願,最後仍然交付罰款。第二例則是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科一名醫師,勾結病人及保險公司,將正常婦女的乳房及子宮割除,以詐取高額保險費。
相形之下,許董在奇美醫院立下的典範,對台灣財團法人醫院有很具體的提升,功不可沒。而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則有賴當今衛福部的努力了!(作者為前衛生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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