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外國業者於臺灣境內銷售電子勞務,均須課徵營業稅,並在臺灣辦理稅籍登記。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業者,也可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代為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若外國業者未依規定報稅,將比照現行營業稅法中,對營業人逃漏稅的相關罰則。受委託的代理人若未依規定期間報繳營業稅,將罰鍰最高3萬元。除此之外,也刪除了跨境交易3,000元免稅的門檻。未來無論銷售金額多少,於境內銷售電子勞務外國業者均須繳稅。
採線上報繳稅 可委託代理人
外國業者向境內銷售貨物,在經過海關時即須課稅,然而銷售勞務由於沒有貨物實體,以往課稅困難,雖然是屬於境內消費,卻往往課不到稅。以往曾規定購買境外勞務金額超過3,000元時,購買勞務的自然人還須填寫408繳款書報繳營業稅,實務執行亦困難重重。因此營業稅法日前完成修正,除了將營業登記改為「稅籍登記」之外,關於跨境電子商務課徵營業稅,修正重點有三:
1.增訂於臺灣銷售電子勞務的外國業者,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營業人;
2.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業者,除了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之外,也可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3.增訂受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報繳營業稅的罰則。
外國業者於臺灣辦理稅籍登記,根據財政部的新聞稿,相關子法仍在研擬中,預計將以簡易登記為主,年營業額超過48萬元以上者,才須辦理稅籍登 記,且可透過報繳稅平臺申報、繳稅。雖然在稽徵上仍有難度,財政部表示未來將與信用卡業者、財金公司平臺進行合作,勾稽消費交易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營業稅的修正,主要規定對象為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業者,如果外國業者在臺已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所適用的規定即與境內業者相同,須由設立於臺灣的固定營業場所開立發票報繳。
修正條文僅限自然人 營業人購買境外勞務則照舊
另外,此次修正也著重於銷售予自然人的部分,若外國業者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業者,仍照舊由國內業者填寫401、403或404申報書報繳。也因此,國內業者在向國外業者購買勞務時,須注意其在臺灣是否有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有設立者,由該固定營業場所報繳營業稅;如未設立者,則由購買方扣繳營業稅。
由於營業稅施行細則中,有涉及電子勞務定義、是否開立發票、辦理稅登之銷售額門檻等規定,若擬於今(106)年5月開始施行,建議財政部應於施行前發布相關修正條文,以利業者準備。關於跨境銷售勞務的所得稅課稅議題,建議財政部亦宜盡速釐清相關課稅議題。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3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