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AI時代即將來臨,台灣別再做追隨者!


【寫真生活Snap電子報】介紹網友們精彩攝影作品及生活資訊影像情報,快藉由此份報來看你不曾發現的風景! 【Live 互動英語報】內容生動且生活化,讓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成為最好的學習教材,並讓你輕鬆開口說英語!
無法正常瀏覽圖片,請按這裡看說明   無法正常瀏覽內容,請按這裡線上閱讀
新聞  健康  財經  追星  NBA台灣  udn部落格  udnTV  讀書吧  
2018/02/08 第22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AI時代即將來臨,台灣別再做追隨者!
《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3》汶萊專利市場現況及申請與維護
   
法規訴訟 訴願參加人提出的行政訴訟都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嗎?
   
研發創新 自動駕駛關鍵技術:LiDAR
   
智財管理 學術論文的作者與著作權法的作者有什麼不同?
   
 
AI時代即將來臨,台灣別再做追隨者!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資訊領域已討論數十年的人工智慧得以在21世紀開花結果,最關鍵的推力其實是半導體製程技術的演進,使得晶片運算效能大幅提升。當然,身為全球半導體重鎮的台灣,必然能從中受惠不少,但若不能掌握AI晶片的設計能力,不管製造能力如何精進,終究還是為人作嫁。

全球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在2017年又交出一張漂亮的成績單。在今年一月中舉辦的法說會上,台積電的營運報告中,揭露了28奈米以下的製程,佔整體營收的比例高達58%,其中最高階的10奈米製程,雖然去年第二季才正式投產,但全年營收占比也已經有10%,於2017年第四季的營收占比更高達25%

同時,在今年六月份股東會後將正式退休的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更指出,未來十年內,台積電的營運狀況都不用擔心,因為在三大成長引擎:高效能運算(HPC)、物聯網以及車用電子的推波助瀾下,2018年將可維持10%~15%的營收成長。其中,高效能運算的應用領域,就是全世界都投以高度關注的人工智慧。

半導體產業才是發展AI的核心優勢

這兩年關於人工智慧的分析不勝枚舉,但論及半導體產業的卻不多見。台灣物聯網產業技術協會理事長黃崇仁表示,他去年底到浙江烏鎮參加世界互聯網大會時,科技業的龍頭幾乎都到了,就是沒有半導體產業的人。「可是人工智慧不管有再多的應用、技術,背後沒有晶片進行運算,可能嗎?」

圖1:台灣物聯網產業技術協會理事長黃崇仁

攝影:蔣士棋

近十年來的半導體產業變化,正好忠實呈現了資訊工業的典範移轉。2005年至2010年間約莫是PC產業的末段,半導體產業雖然還在成長,但動力已經明顯趨緩。2010年之後,換成個人移動裝置引領風騷,從2007年蘋果公司的第一支iPhone開始,智慧手機、平板、穿戴裝置接連問世,引爆了半導體的另一波成長浪潮(圖2)。如今,當internet of people也漸漸飽和時,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與AI已經迫不急待接管半導體產業。

圖2:台灣與全球半導體產業規模變化率(2005年=100%)

資料來源:IoT x AI時代 台灣IC產業發展策略論壇,2018/01/25

事實上,以當前人工智慧最典型的案例:無人商店來說,依靠的正是IC晶片的精密感測和強大運算。鈺創科技董事長盧超群解釋,亞馬遜在西雅圖開設的無人商店,之所以能夠讓顧客東西拿了就走(just walk out),是因為在商店內部各個角落安裝了總數上千顆的鏡頭,不間斷地捕捉每個人的一舉一動。「只要一有人進入店內,就先進行人臉辨識確認身份;之後他拿起什麼商品、行經哪段貨架,通通都被記錄下來,」盧超群補充,等到購物完畢離開商店,就會自動完成金額計算並且結帳。

因此,既然人工智慧引爆了全世界對晶片運算的需求,那麼擁有完整半導體產業鏈的台灣理應是最大受惠者。但盧超群卻清楚地指出,台灣IC設計公司的規模太小,難以構建產業影響力,最終很容易淪為平庸的公司。「在人工智慧、物聯網上,台灣不應該繼續做『追隨者』!」他呼籲,政府應該推動跨產業的類垂直整合,推動從晶片設計到製造、測試、應用的旗艦計畫。

圖3:鈺創科技董事長盧超群

攝影:蔣士棋

台灣要做AI產業的領導者

因應AI時代的半導體業新需求,2017年7月行政院主辦了「智慧系統與晶片產業發展策略(SRB)會議」,把半導體產業重新定位成五加二創新產業的根基,也列為2018年國家科技預算的重點項目。經濟部工業局電子資訊組副組長呂正欽解釋,盤點全球對於ICT及物聯網的需求面向後,確定將以智慧系統的決策晶片、核心元件晶片以及整合晶片作為半導體產業發展主軸。

至於在扶植IC設計公司上,呂正欽強調,將會以整合性平台的模式來協助業者。「小型的IC設計公司訂單的量不大,資金也不夠,或甚至只有構想,還沒辦法實質進入產業,就可以先到我們這個平台來,」他補充,在這個物聯網整合服務中心裡,將建立台灣IC設計公司的公版資料庫,全面清點台灣在各技術面的軟硬體成果,讓IC設計的新創企業更易於產品發想;進入製造階段時,也可以在工研院自己的試驗工廠先行試做。等到各個層面都上了軌道,自然就能轉介給大型的晶圓代工公司合作,正式投入市場。

圖4:物聯網整合服務中心(IISC)規劃與推動策略

資料來源: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推動策略規劃,經濟部,2017/07/10

IC設計不但是半導體產業開始的第一哩路,也是通往AI的最後一哩路。不論中國大陸或韓國如何追趕,台灣在半導體產業中累積的技術、成本等優勢都難以被超越。若能以此為基礎,讓AI晶片設計能力也能留在台灣,我們離下一波經濟榮景就也不遠了。


北美智權PVIGO「專利年費代繳專區」即日起為您快速服務!

 
《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3》汶萊專利市場現況及申請與維護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這一期《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要介紹一個台商投資比重相對較低的東南亞國家:汶萊。就2017年1月~11月之統計數據顯示,汶萊是台灣第65大貿易夥伴、第52大進口夥伴、第116大出口夥伴。去年1~11月期間台灣與汶萊之貿易總額為2億3200萬美元,與去年同期相比成長76.4%;其中1,077萬為出口至汶萊的金額,同比成長 -16.2%;從汶萊進口台灣之金額為2億2,135萬美元,同比大幅成長85.6%;貿易呈現入超(赤字)2億1,058萬美元,同比成長95.1%。

位於汶萊斯里巴卡旺市的清真寺,照片來源:維基百科

雖然汶萊達魯薩蘭國 (Brunei Darussalam) 是東協成員國中面積最小的國家,但卻也是成員國中最富裕的國家。其2016年之國內生產總值 (GDP)為114億美元,人均GDP在成員國中僅次於新加坡,主要收入來自石油及天然氣輸出。

就專利法制的部分,汶萊自公元2000年到2011年為止,都是走新加坡、馬來西亞、英國和歐洲專利局的重新登記專利體系 (re-registration system,或稱「再註冊」),指定英國。也就是說,如果有發明人希望於汶萊取得發明專利的話,必須先於 「指定專利局」(汶萊之指定專利局為英國專利局) 取得專利,然後再向汶萊相關單位申請。申請時只需要提交涉及該專利的文件及獲證資料即可。汶萊當局只會進行形式審查(Formal Examination),不會進行實審 (Substantive Examination);在形式審通過後專利即會獲准。

汶萊的專利法令(Patents Order)及專利法規 (Patent Rules) 於2012年1月1日始正式生效,於2011年底完成立法及正式公告的Patents Order取代了之前新加坡、馬來西亞、英國和歐洲專利的重新登記專利系統,建立了本身獨立的專利制度,由汶萊經濟發展委員會 (Brunei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BEBD) 透過汶萊智財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BruIPO) 來執行。

汶萊在專利制度上的發展也讓它進一步成為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 的締約國,於2012年6月24日正式生效。汶萊的專利制度採先申請制 (first-to-file),延續之前的重新登記專利制度,到目前為止汶萊的專利仍採形式審,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工作均委外給奧地利、丹麥及匈牙利之專利局來處理,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報告須另外收費。

表1. 汶萊專利制度主要資訊 資料來源:汶萊專利局BRUIPO,整理制表:李淑蓮,2018年2月6日

項目

說明

法律基礎

  1. Laws of Brunei (1984 Ed. Cap. 72)
  2. Emergency (Patents) Order 1999
  3. Patents Order, 2011

已簽署的國際及區域性條約

  1. 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2012年2月17日生效
  2.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2012年7月24日生效
  3. 布達佩斯條約 (Budapest Treaty),2012年7月24日生效
  4.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5. 東協智財權合作框架協議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6.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ASPEC)

專利申請費用

請參見表2

平均獲得專利時間

  1. 以PCT途徑進入國家階段後約12個月
  2. 巴黎公約優先權日起算42-60個月內

不予專利之題材

  1. 有可能鼓勵攻擊性、不道德及反社會行為之發明
  2. 用於人類或動物之醫療方法

優惠期

12個月

專利年限

20年

主要申請作業期限

  1. 請求檢索報告:優先權日起13個月內
  2. 請求實審:優先權日起21個月內
  3. 進入國家階段: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

取得專利之途徑

要取得汶萊專利,主要有3種途徑。

  1. 國家直接申請:不管是不是汶萊本土居民,任何國家的發明人/企業,都可以直接申請汶萊專利,但如果是外國申請人,則必須要透過當地有在地地址的合法事務所來申請。申請文件以英文為主,申請人第一步是遞交申請表,連同以英文書寫的專利說明書、圖式及請求項 (申請案會於18個月後公開)。一旦通過形式審查,申請人即可提出檢索報告及實審請求。在收到檢索報告及審查報告後,申請人便可評估是否需要獲得一份專利授權證書及維護該專利。如果申請人認為有需要獲得專利授權證書,只需要填寫授權請求書,一經授權後申請人即會獲得授權證書,而該專利之授權內容及授權日期也會公告於專利期刊(Patent Journal)上。
  2. 透過PCT途徑:由於汶萊於2012年7月24日才正式成為PCT締約國,因此,只有在2012年7月24日當天或之後申請的專利,才能以PCT途徑取得汶萊專利。如果透過PCT途徑取得汶萊專利,通常需要2-4年完成專利重新登記手續。
  3. 透過ASPEC途徑:由於汶萊也是ASPEC(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的締約國,因此也可以利用ASPEC途徑取得汶萊專利。ASPEC的目的是分享各東協成員國之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讓專利審查更有效率,使申請人可以更快取得專利。目前ASPEC適用於東協9個會員國,除了緬甸外,包括汶萊、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在內等9國均可適用。相對於PCT,ASPEC途徑可以說是經濟實惠,因為ASPEC是免費的。申請人只要在以上任一國家先申請專利,即成為第一專利局,之後再在汶萊申請專利,汶萊IPO便成為第二專利局,汶萊IPO即可參考第一專利局之專利檢索及審查結果,申請人不用再向汶萊IPO申請檢索及實審,可以說是省錢、省時又省事。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04期:汶萊專利市場現況及申請與維護


北美智權PVIGO「專利年費代繳專區」即日起為您快速服務!

 
訴願參加人提出的行政訴訟都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受理後,是否都可進入言詞辯論呢?

王先生經營科技產業,提供眾多類型的機台給業界使用,獲得不錯的評價。也在銷售過程中,得到客戶的回饋訊息,對現行機台提出修正。當然為了經濟利益,也對修正的研究結果,提出專利申請,從而取得多項專利權。而王先生的競爭對手陳先生也不手軟,緊盯著王先生的專利申請案。

某次,陳先生發現王先生的專利權似乎有先前技術,只是審查委員之前並未找到作為核駁引證文件。陳先生於是透過舉發程序,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要求撤銷王先生的專利權。智慧財產局審理後,認為舉發人陳先生所提供的先前技術,無法得出專利權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的要件,於是駁回舉發申請。

陳先生不服,便依法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訴願審理過程中,王先生被通知擔任參加人,且訴願審理機關無行政程序處置事項的違法狀況發生。最後,訴願委員會審酌相關證據後,作出「智慧財產局的舉發不成立的行政處分應予以撤銷,發回原機關另為行政處分」的決定書。王先生也收到該決定書,認為決定書內容有損害其利益,故直接以參加人的名義,對該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王先生於是撰寫行政訴訟書狀後,遞交給管轄行政法院,沒想到,法院並未發出任何的言詞辯論通知信函,直接駁回王先生的行政訴訟。王先生非常訝異,為何都沒有言詞辯論就作出判決?

首先,王先生提出的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因此王先生的確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不會發生不受理的狀況。但是為何受理後,會未經過言詞辯論而被直接判決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前身為行政法院)27年判字第28號判例,「行政訴訟原以官署之處分為標的,倘事實上原處分已不存在,則原告之訴因訴訟標的之消滅,即應予以駁回。」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21號判決,該案件原告也是參加人的角色,對於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書內容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訴願決定書。該案判決理由清楚記載,「本件原處分既經訴願決定予以撤銷,令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另為適法之決定。依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應俟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後,如有不服,始得對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原告逕行對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可是90年度訴字第4021號判決,就是妥切的判決嗎?經查閱近似案件的判決後,多數判決都是認為參加人覺得訴願決定書有損害其利益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決定書。非如90年度訴字第4021號判決般,直接以「不具權利保護要件」予以駁回。因此,王先生應試圖對該判決予以上訴,請上訴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為適法判決。


北美智權PVIGO「專利年費代繳專區」即日起為您快速服務!

 
自動駕駛關鍵技術:LiDAR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由Reed Exhibition主辦的第10屆汽車電子技術展「Automotive World 2018」,剛於2018年1月在東京落幕,觀察AUTOMOTIVE WORLD 2018可發現,「光達」(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簡稱LiDAR)是汽車大廠及新創公司布局自動駕駛的重要技術,雖然目前LiDAR的效能與價格還未能達到普及的程度,但在2018年到2020年之間,較低價的LiDAR可望問世!

由Reed Exhibition主辦的第10屆汽車電子技術展「Automotive World 2018」,剛於2018年1月在東京落幕,觀察AUTOMOTIVE WORLD 2018可發現,「光達」(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簡稱LiDAR)是汽車大廠及新創公司布局自動駕駛的重要技術,雖然目前LiDAR的效能與價格還未能達到普及的程度,但在2018年到2020年之間,較低價的LiDAR可望問世!

AUTOMOTIVE WORLD是由汽車技術相關的展會及高峰技術論壇組成,是亞洲規模最大的汽車技術博覽會,主要涵蓋了汽車電子技術、車聯網技術、EV/HEV/FCV技術、汽車輕量化技術、汽車配件加工技術等重要領域,今年有來自世界各地超過2,500家的汽車整車廠商、汽車零件製造商參展,展覽期間舉辦近350場研討會,總參觀人數達到11.5萬人。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同時也舉辦了第一屆「日本國際自動駕駛技術展」(1st Autonomous Driving Technology Expo),匯集最新的傳感器、雷達、AI/半導體與測繪技術。

圖一、AUTOMOTIVE WORLD 2018在今年1/17∼1/19於東京舉辦。

圖片來源:AUTOMOTIVE WORLD官方網站

圖二、第一屆日本國際自動駕駛技術展

圖片來源:AUTOMOTIVE WORLD官方網站

LiDAR是自動駕駛的關鍵技術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分析師施雅茹表示,觀察AUTOMOTIVE WORLD 2018可發現,LiDAR是新創公司布局自動駕駛的重要技術,但目前LiDAR的效能與價格,還無法達到多數車廠可接受的狀態,但在2018年到2020年之間,較低價的LiDAR可望問世。

圖三、未來兩年智慧車發展重點

圖片來源:光寶,MIC整理(2018年1月)

LiDAR技術成為各家廠商差異化重點

光達(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簡稱LiDAR)即光探測與測量,是一種結合雷射((LASER))、全球定位系統(GPS)和慣性測量裝置(Inertial Measurement Unit,簡稱IMU)三種技術的系統,LiDAR可透過光測量距離,比雷達更精確,成為自動駕駛汽車的關鍵技術,Google、百度、Uber等無人駕駛汽車研發團隊都運用LiDAR作為感測器,結合圖像識別等技術對路�梮i行判斷。LiDAR最早的商業應用是在飛機上的機載雷射探測和測距系統,近幾年則以無人車的應用最熱門,主要的LiDAR廠商包括美國的Velodyne和Quanergy、德國IBEO,以及以色列Innoviz、加拿大LeddarTech和Phantom Intelligence,還有美國Aerostar和TriLumina等新創企業。而福斯(Volkswagen,VW)、日產(NISSAN)、豐田(TOYOTA)等傳統的汽車廠商也紛紛開始採用LiDAR研發無人駕駛汽車,豐田公司甚至已自行研發一套LiDAR系統,其他公司的自動駕駛實驗多數仍使用美國Velodyne的LiDAR。

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IEK)電子與系統研究組資深分析師范哲豪指出,在2018年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 2018)中,Velodyne展示多款固態Lidar,包括最近推出的VLS-128,擁有128個雷射通道和最佳的自主車輛感應技術,具備長距離、高分辨率和最寬環繞場的三重優勢,能讓自主車輛在低速城市環境下以高速行駛的傳感器。此外還有固態LiDAR"Velodyne Velarray",可實現一系列ADAS和自主應用的隱藏和低輪廓檢測。外形小巧同時兼顧成本效益的Velarray,具有業界領先的3D視野。Velodyne並與法國高階無人駕駛高級電動車廠商NAVYA合作,攜手打造世界上第一輛無人自駕出租車。這輛配備10個LiDar、4個雷達和6個攝影機的"Autonom Cab",將能夠乘載6名乘客。

圖四、Velodyne 與NAVYA合作的無人自駕出租車Autonom Cab

圖片來源:Velodyne,工研院IEK(2018/01)

Innoviz推出兩款固態LiDAR

以色列的Innoviz Technologies是LiDAR傳感解決方案的領先供應商,截至去年11月,Innoviz已獲得8,200萬美元融資,投資方包括美國汽車零件製造德爾福汽車(Delphi Automotive PLC)、加拿大汽車零組件供應大廠麥格納(Magna International)、360 Capital Partners、中國耀途資本、Naver、三星催化基金(Samsung Catalyst)及軟銀韓國風險投資公司(SoftBank Ventures Korea)。

Innoviz的LiDAR技術,採用的是該公司專有的系統,微電子機械系統(MEMS)和探測器設計,提供業界最準確、最長距離的自主車輛傳感能力。而Innoviz旗下兩款固態LiDAR InnovizPro與InnovizOne,分別將在2018年第一季和2019年上市。

圖五、InnovizOne是公司的汽車級LiDAR設備,適用於3∼5級自動駕駛,預計於2019年上市

資料來源:Innoviz, 工研院IEK(2018/01)

LeddarTech將於2018年推出首批樣品

LeddarTech是加拿大LiDAR領先廠商,截至2017年9月,已獲得來自德爾福、歐司朗(Osram)、瑪涅蒂·瑪瑞利(Magneti Marelli)以及IDT(Integrated Device Technology)等投資方總額高達1.01億美元的C輪融資。

LeddarTech所研發的LiDAR控制晶片LeddarCore,可以從近13億個樣本和算術運算中,每秒生成高達24.5萬個數字化波形(digitized waveforms),這些波形使用LeddarTech專有的信號處理算法進行演算,每秒可執行超過250億次操作,藉此獲得完整的LiDAR數據資料,實現最先進的ADAS和自動駕駛應用。LeddarCore LCA2已經被提名為CES 2018「汽車智能和自動駕駛技術」以及「嵌入式技術」兩個項目的創新大獎,這款突破性的晶片,將是第一款能夠實現LiDAR大規模量產的的3D固態LiDAR,能夠滿足汽車行業在成本、性能和可靠性方面的嚴格要求,最快能在2020年實現固態LiDAR的大規模商業化應用。LeddarTech目前正在研發LeddarCore LCA3,將於2018年推出首批樣品。

圖六、LiDAR控制晶片LeddarCore

資料來源:LeddarTech,工研院IEK(2018/01)

除了LiDAR之外,HD/ 3D地圖是2018年各國發展自動駕駛的另一項重要關鍵技術,軟硬體廠商與政府間皆積極投入建構技術與合作伙伴,施雅茹預期,高精度地圖是自動駕駛的成功要素,將成為未來兩年的發展重點。


北美智權PVIGO「專利年費代繳專區」即日起為您快速服務!

 
學術論文的作者與著作權法的作者有什麼不同?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

著作權法並無「作者」用語,但最接近「作者」的用詞為「著作人」,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而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然而,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意味著著作人可以「契約約定」;另第12條第1項也規定,「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由此衍生出大學教授在對外發表時,不知是否要將計畫助理列為「作者」之問題……

計畫助理是不是作者?

或許有人會建議,大學教授可和計畫助理約定「著作人」為該教授,如此當該助理替該教授撰寫與計畫有關的文書時,以該文書為基礎而發表的文章或報告,可不用將該助理列為「作者」。這樣的答案從著作權法來說或許合理,但從學術角度來看,等於是合法化學位論文代寫的行為。如果找人代寫學位論文並約定著作人是出資人,該出資人可依著作權法為合法「著作人」,而成為該論文的作者。事實上,論文代寫行為不但違反學術倫理,也是非法行為。根據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3,學校可對論文代寫的研究生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學術論文的「作者」應根據該學術領域的慣例。以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QJE)為例,其定義的「作者」必須「對於投稿文章的實驗設計、執行、或數據的分析與解釋(experimental design, its implementation, or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data)有顯著(significantly)貢獻,必須參與論文寫作過程,而且應閱讀並核可最後的版本」。此外,對於論文寫作為主要參與者,亦應列為「作者」。其他對於論文有少量貢獻者,則應列在「謝辭區」(acknowledgement section)。

假設大學教授撰寫經濟學類論文時,有讓其助理參與論文寫作,或是該助理對論文內容的學理推導、數據收集、數據分析有所參與,則在什麼情況下應列該助理為作者?根據QJE的作者定義,如果該助理撰寫論文的實質內容,其應為作者。儘管是寫作內容是按照該教授的意思而完成,但因實際參與寫作,該助理也應列為作者。如果助理參與學理推導、數據收集、數據分析時,即使沒有參與實質的寫作,該助理也應列為作者;假設助理僅是參與部分論文內容的處理,例如製圖表、校稿等,則應將該助理列名在謝辭區。

在QJE的作者定義下,沒有著作權法中約定「著作人」的可能性。QJE甚至明文禁止「捉刀」(ghost writing),亦即「代寫」是不允許的。計畫助理若為相關文書的執筆者,在發表學術論文時,該助理即應列為作者。當然有時會先有教授的手稿,而再給相關助理補充內容或圖表;於此情境下,該助理因實質動筆寫作而也應列為作者。

計畫主持人是不是作者?

在著作權法的架構下,雇用人或出資人才可和創作人約定著作人的身份,而非雇用人或非出資人則無法透過契約和創作人約定著作人身份。未參與創作者,除非是雇用人或出資人,其無成為著作人的可能。甚至對參與創作者而言,該創作要達到著作權法第8條之共同著作定義,即「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相關創作者才能列為共同作者。

假設大學教授與其研究助理間並無雇用關係或出資關係,而其論文乃在指導關係下由助理完成。根據QJE的作者定義,決定設計實驗方法者,即使未實際執筆,也可成為作者。因而,如果該教授乃論文內容的想法貢獻者,該篇學術論文應由該教授與助理為共同作者。

不過,僅有對論文內容貢獻想法,可能無法成為著作權法上的著作人。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為例,擔任業務的A,其「負責跟客戶聯絡,並將客戶意見轉達予設計師參考,其縱然有參與設計案之開會,或提出若干想法供設計師參考,惟並未實際參與設計案表達方式之創作過程」。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概念或思想,而係保護表達」,因A「未實際參與各著作之創作,自非系爭著作之著作人」。亦即,參與著作的表達過程才能成為共同著作人,而僅提供想法是不足夠的。因而,該教授必須參與寫作才能成為共同著作人;如果僅提示助理如何寫,但最後的表達是該助理獨立完成,則該教授即非共同著作人。

另在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之個案中,告訴人就其所創作之金魚圖樣,「雖於會審程序中,指導教授及各組員曾提供告訴人諸多修改建議」,但「仍係由告訴人融合各方意見進行修改終演變成」最後的金魚圖樣」。法院認為「該等修改建議,僅係告訴人創作過程中之觀念或啟示,除非教授、組員間有特別約定,著作權仍應由實際表達金魚圖樣之告訴人所有」。亦即,當作者由他人吸收意見而轉化成自己的表達,其仍可維持獨立著作人之身份。因而,如果研究助理從教授談話中得到寫作靈感,但之後彙整成自己的想法而表達,則該助理才是著作權法所指的著作人,而不是該教授。

在該助理才是唯一著作人的情況下,雖該教授以二人為名義發表符合學術慣例,但將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的疑慮。

給大學教授們的建議

學術論文的作者與著作權法的作者,兩者屬不同的概念,但有合一的狀態。關鍵在於教授應參與寫作,或主導寫作,才可同時取得學術論文與著作權法的作者身份。如果依賴研究助理完成寫作,則必須注意作者的列名。只要助理有參與寫作,皆應列為作者,比較少有學術倫理的爭議。但沒有參與寫作卻列為作者時,即為「掛名」,除了有學術倫理的違反外,在著作權法的著作人定義上也難以符合。因此,「自己的論文自己寫」,可能才是教授們避免列名問題的不二法門。


北美智權PVIGO「專利年費代繳專區」即日起為您快速服務!

 
 
本電子報著作權均屬「聯合線上公司」或授權「聯合線上公司」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
禁止未經授權轉載或節錄。若對電子報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要求轉載授權,請【
聯絡我們】。
  免費電子報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 聯絡我們
udnfamily : news | video | money | stars | health | reading | mobile | data | NBA TAIWAN | blog | shopping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