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 星期三

【智慧製造專題】智慧製造未來發展趨勢:5G+AI引爆下一代超級物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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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第40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人工智慧專利調查:產業應用需求推使申請量飛速成長
   
法規訴訟 書名在美國註冊商標的可能性:Shannon DeVivo v Celeste Ortiz
   
深入報導 藻礁公投之公民審議—漫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被缺席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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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商標異議
   
 
人工智慧專利調查:產業應用需求推使申請量飛速成長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人工智慧(AI)的運用愈來愈廣泛,產業界也逐漸意識到對AI技術進行專利保護的必要性。因此,從2015年開始,全球AI專利的申請與獲證量也年年激增。展望未來,只要運算和通訊技術能夠持續進化,也必然有更新的AI應用問世,我們現在看到的AI專利數量盛況,可能才剛開始而已。

人工智慧雖然已經有數十年的歷史,但直到近五年才在產業應用上開花結果。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智權組組長張展誌指出,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2019年發布的AI趨勢報告,人工智慧最主要的功能應用為電腦視覺、自然語言處理與語音處理,而應用領域則為電信、運輸、生命與醫療科學、個人裝置與人機介面等,絕大部分都是在2010年後才逐漸問世。

產業應用逐漸成熟,也帶動了企業進行專利佈局的誘因。張展誌使用Derwent Innovation資料庫,對1985年至今全球範圍內的人工智慧專利進行分析,發現雖然從2001年開始的申請量、獲證量就年年成長,卻是直到2015年以後才開始爆發。以申請量來看,張展誌指出,2017年至今的申請量,就佔了調查期間(即1985年至今)的80%(圖1)。

近五年內,全球AI專利申請、獲證量呈現暴增

圖1:2001年至今每年人工智慧專利申請量(上)與公開量(下)變化
資料來源:「邁向智慧製造與智慧軟體之路首重AI、大數據研討會」會議資料,工業總會,2021/08/18

那麼,在近五年內,哪些企業才是AI專利的要角呢?張展誌表示,專利數量最多的還是美國老牌科技公司IBM,在2017年至今申請與獲證的專利總數量高達4287件,比第2名的騰訊、第3名的微軟總和還要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前十大專利權人當中,除了第6名的三星電子來自韓國外,其他9家企業或學校都來自美國和中國,例如前5名當中,除了騰訊外,還有中國金融業巨擘: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科技以及國家電網(表1)。

表1:2017-2021年全球前十大AI專利權人 資料來源:「邁向智慧製造與智慧軟體之路首重AI、大數據研討會」會議資料,工業總會,2021/08/18

排名

專利權人

專利量

1

IBM

4287

2

騰訊

2115

3

微軟

1554

4

平安科技

1281

5

國家電網

1279

6

三星電子

1268

7

百度

1057

8

Google

955

9

電子科技大學

846

10

天津大學

846

「中國的專利數量龐大,應該跟他們的專利申請補助政策有關,」張展誌指出,以排名和數量來看,這五年內中國專利權人的申請態度確實非常積極,尤其除了企業以外更有許多大學也積極申請AI專利。不過在2021年,中國官方全面停止專利申請的資補助政策後,這股布局力道是否還會維持下去,值得持續觀察。

若從技術類別來看,IBM、微軟、騰訊等巨頭的布局重點分別為G06N、G06F、G06K三類,占比高達84%。其中,IBM和微軟都相當重視G06F(電子數位資料處理)中的自然語言處理、區塊鏈等技術,而騰訊則是著重在深度學習、神經網路的G06N(基於特定計算模式之計算機系統)上(圖2)。

圖2:近5年前3大AI專利權人(IBM、騰訊、微軟)之技術布局
資料來源:「邁向智慧製造與智慧軟體之路首重AI、大數據研討會」會議資料,工業總會,2021/08/18

台灣:阿里巴巴居領先地位,但專利獲證量相當有限

至於台灣,AI專利的面貌就與國際上大不相同。首先,在主要專利權人上,只有三星電子及Google也同時列在全球前十大AI專利權人裡,其他絕大部分都是科技製造業,如艾斯摩爾、三菱電機、超捷(SST)等,當然也不乏工研院、中華電信、宏�痋B鴻海等台灣本土要角。不過,排名第一的,還是這些年來默默佈局台灣專利的阿里巴巴(表1)。對此,張展誌認為,阿里巴巴的申請量雖然多,但就獲證量來看,反而還比工研院、三星電子、中華電信和資策會少。

表2:近5年台灣AI專利主要專利權人 資料來源:「邁向智慧製造與智慧軟體之路首重AI、大數據研討會」會議資料,工業總會,2021/08/18

RANK

Name

No

1

阿里巴巴

68

2

工研院

45

3

三星電子

37

4

中華電信

30

5

資策會

28

6

艾斯摩爾(ASML)

25

7

高通

21

8

三菱電機

18

9

宏��

17

10

鴻海精密

17

10

Google

17

10

超捷(SST)

17

10

科磊(KLA Tencor)

17

在專利技術的分類上,台灣與國際也有些許差異。除了G06N、G06F以外,張展誌指出,台灣的AI專利還相當重視G06Q(專門適用於行政、管理、商業、經營、監督或預測目的的數據處理系統或方法),也就是在實際商業操作上的應用布局。舉例來說,阿里巴巴的AI專利就包括保險、稅務、投資組合等金融類,還有行銷、購物、付款、拍賣或電子商務等商業類的方法專利,工研院則是在存貨、物流、工作流程等行政類方法上著墨。G06N、G06F、G06Q三者合計,也占了近五年台灣AI專利的76%。

圖3:近五年來台灣AI專利主要布局技術
資料來源:「邁向智慧製造與智慧軟體之路首重AI、大數據研討會」會議資料,工業總會,2021/08/18

最後,不論是國際或台灣,AI專利的申請量都還在高峰期,意味著眼前的技術布局重點、或者專利權人的強弱勢地位,都還有很大的變化可能,而技術本身也還在持續發展。張展誌認為,除了明顯居於領先位置的IBM以外,若業者想要對AI專利進行布局,也必須對於美國、中國、韓國申請量較多的專利權人動態多加關注,更要隨時了解技術發展重點,才能找到完善的布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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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在美國註冊商標的可能性:Shannon DeVivo v Celeste Ortiz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根據美國商標審查手冊(TMEP),單一創意作品名稱不得註冊為商標,其理由與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間不同有關;相對地,若是系列作品,則不受此限制。儘管如此,美國商標審判暨上訴委員會(TTAB)在本案卻從「指示來源功能」著眼,例外允許單一書籍名稱得受商標法保護。

本案商標申請人Celeste Ortiz於2017年11月18日註冊標識「ENGIRLNEER」(後稱系爭標識)並指定使用於第21(茶杯、咖啡杯、馬克杯)、22(徽章及鑰匙使用的頸部掛繩)及25(套頭衫、襯衫、運動衫)類。Shannon DeVivo隨即提出異議,主張在本案申請日之前即已持續使用「ENGIRLNEER」標識提供STEM領域的教育資訊及書籍,因而兩造標識有混淆誤認之虞。異議人也於2018年9月7日及2019年5月23日申請註冊相同文字並指定使用於第16、35及41類,審查官則以可能與系爭標識產生混淆誤認為由,暫停准駁程序。

異議人是否善意先使用

系爭標識是結合「engineer」與「girl」的新創詞彙,暗指女性工程師。該詞彙在異議人使用的類別領域並無固有涵義,可視為具識別性的普通法標識。為主張先使用之權利,異議人必須舉證其首次使用早於本案申請日。

標識用於商品或服務

美國商標法上並未定義何謂「服務」,但根據判決先例及TTAB觀點,服務範圍包羅萬千,標識所涉及的活動只要是定期或反覆發生,均無不可。

異議人本身為環境工程師,在2017上半年創造「ENGIRLNEER」一詞後,於同年6月申請網域名稱engirlneer.com,9月開始發布網站內容,各網頁頂部均以大型字母置中顯示「ENGIRLNEER」,並且以互動方式為訪客提供資訊。

最遲於2017年10月30日,異議人即已在網站上透過女性虛構角色,提供各STEM領域介紹(包括化學、地質、生物、交通安全與供水)、實際應用的解決方案、未來職業等資訊,同年11月11日開放書籍免費下載,並於2018年1月首次在amazon.com上架書籍(唯有此時點晚於申請日)。而異議人在供下載書籍的末頁放上戳章設計,中央有「Engirlneer」字樣,圍繞的圓環則有「Teamwork · Creativity · Hard Work · Design · Innovation」等文字。

為推廣STEM相關書籍、資訊服務及網站,異議人也定期為學齡女性舉辦演講與活動。

標識實際使用情形

異議人並未主張以書籍名稱作為標識,且表示「ENGIRLNEER」一詞是作為書籍的來源指示之用,主要出現在下列位置:

網頁頂部書籍封面

書籍次頁書籍末頁戳章

虛構角色介紹

書籍內容雖未表明任何角色為「ENGIRLNEER」,但根據書名及網頁編排,顯然Betty、Chole、Elan、Sally等角色皆是「ENGIRLNEER」。至於申請人指稱末頁的讚揚性戳章意圖偽裝成第三方認可戳章,故無法作�d來源指示,TTAB則認為,圓環中的文字旨在描述工程專業女性的特質,並非第三方認可戳章。

簡言之,異議人使用「ENGIRLNEER」至少包括三個作用:融入戳章設計;作為書名之一部分;指稱書中虛構角色。

根據美國商標法,商標包含得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隔之任何文字、名稱、符號、圖樣或兩者以上組合,並且必須創造出獨特商業印象,藉以發揮識別來源的商標功能。TTAB指出,儘管實務上許多商標都與書籍相關,包括作者、系列作品名稱、部分書名、虛構人物、出版商等,但單一書籍名稱僅是作為描述性指示(說明書本內容),自然不具商標作用;同理,書名及書中出現的角色也未必能識別書籍來源。不過,異議人未單純使用「ENGIRLNEER」作為書名之一部分或指稱虛構角色,而是用於戳章設計——此舉可作為來源指示。【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2期:書名在美國註冊商標的可能性:Shannon DeVivo v Celeste Ort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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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礁公投之公民審議—漫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被缺席的法定程序
張譽尹╱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2021年12月18日,即將舉辦我國首次「未與公職人員選舉共同舉辦之公民投票」,共有四案,即「反萊豬」、「公投綁大選」、「核四重啟」、「護藻礁」四項公投。全民第一次可以聚焦討論政府政策,對事投票,意義重大。
四項公投當中的「護藻礁」公投,為公民潘忠政所領銜發起。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依中選會於2021年5月14日第558次委員會議審議查對結果,該項公投在連署階段即創下704,397連署人次、符合規定人數則為643,371人,均為歷次公投的最高紀錄,引起社會極大的討論。

圖片來源:珍愛桃園藻礁

由於藻礁公投涉及藻礁棲地保育、漁業資源、能源轉型、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下稱「三接」)之設置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多重議題,在事實與價值判斷交錯之下,人民不易理解其梗概。甚至政府於2021年5月3日以「再外推方案」回應,希望人民對此項公投投下反對票。但究竟人民應如何選擇,投下神聖一票?本文擬從三接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兩個面向,漫談三接開發案應遵循卻「被缺席」的法定程序。

三接開發案最早係由東帝士集團聯合中華開發等公司組成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鼎公司),擬選址桃園觀塘地區興建北部天然氣接收站。三接觀塘工業區於1999年4月通過環評審查;三接觀塘工業港於2000年3月通過環評審查。但因東帝士集團爆發財務危機與陳由豪掏空弊案,開發暫時停止。

105年中油決定併購東鼎公司,自行開發三接。但因工業港未曾動工,加上工業區預定基地發現藻礁生態系及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的珍貴生態保育價值,因此中油依環評法規定提出「觀塘工業專用港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差分析報告」送環保署審查,並於2018年10月8日在一片爭議聲中獲審查通過。

但在這片爭議聲當中,其實三接開發尚有兩個法定程序,一直沒有獲得社會相應的關注。一個是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關於自然保留區、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審議、劃設及指定程序;另一個則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動法)關於野生動物保護區的程序。

環保團體在2008年5月9日,即已依文資法第77條、第86條第1項規定,向農委會申請指定桃園觀音藻礁為自然保留區暨指定藻礁為自然紀念物。農委會固然在4個月後,作成「列冊追蹤」的決定,但嗣後即未再有進一步依法審查。

環團於2012年4月24日、2016年8月17日,依文資法要求主管機關將桃園27公里藻礁劃為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為自然紀念物;復於2016年11月22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10月6日,陸續不斷向農委會、桃園市政府提報藻礁為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請願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但在上述申請、提報、請願的過程當中,環保團體面對的卻是政府一篇又一篇的官樣文章,就是沒有任何機關依法啟動實質審議。

2016年8月19日,桃園市政府函覆稱:已委託中央大學進行桃園藻礁劃設為自然地景之可行性評估,待完成評估後,即進入法定審查程序。

2017年5月9日,農委會函覆稱,待桃園市政府委託之中央大學評估報告結果如認確有保育之必要,將促請桃園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溼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等相關合適之法令,盡速完成相關保護區之規劃。

但2017年8月3日,桃市府函覆認為,藻礁具有數千年歷史,具有國家級地景典範,而藻礁土地牽涉經濟部、臺電、中油之重大能源建設開發案,涉及之法規有區域計畫法、溼地法、海岸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規,需農委會跨部會協調、統一見解,因而請農委會辦理審議劃定大潭藻礁為國定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

這份函文,開始了中央與地方機關互踢皮球、研究再研究的冗長過程。

2017年8月22日,農委會函覆認為,文資法關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事務分配,應遵循地方優先原則,且大潭藻礁分佈於桃市府管轄境內,又受到開發的威脅,應由桃市府優先審議指定。至於有關於農委會與經濟部跨部會協調之部分,仍得由桃市府將指定範圍對重大能源政策及國家重要開發建設之影響與利弊納入說明,供審議是否應予指定之審酌參據。農委會毫不保留地將責任推回桃園市政府。

由於立法委員陳學聖的監督,農委會於2017年12月18日函覆表示,將啟動大潭藻礁海岸生態之科學調查研究,作為後續規劃生態保護區之基礎資料。農委會認為,大潭藻礁應予保護並無疑義,但桃園市政府委託中央大學調查藻礁之研究報告尚未提供予農委會,農委會自己也要做研究並檢視桃市府的研究成果,以補充不足之部分,究竟要採取自然地景(文資法)或野生動物保護區(野動法)進行保護,將俟各研究成果完成後再與桃市府評估適切之保護方案。

2018年2月21日,桃市府函覆稱,是否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棲息環境,係屬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前置作業。桃市府委託中央大學調查之桃園地區海岸礁體分布調查,並未涵蓋生態系、物種等生態調查資料,農委會將啟動的生態調查,是年度最新且係專門針對該區域之研究,應以該調查資料為主要之參考依據。考量藻礁具有超過7500年歷史,其資源具有特殊性及珍貴性,需將保護層級提升至國定。且環保團體除依文資法提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外,亦請願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請農委會辦理調查有具體結論後,統一考量保育措施,再次列冊追蹤、逕行劃定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野生動物保護區之事宜。

農委會委託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報告建議,將桃園市政府2014年7月7日公告之「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擴大為「南桃園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並將保育核心區往北延伸到大潭G1的北界。

圖一、「南桃園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核心區示意圖
圖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107年度計畫成果:「107農再-2.2.6-1.1-林-001-01(Z) 「藻」回南桃園的里山海:南桃園藻礁水圈環境生態對社區生活產業的影響」

但是,即便農委會委託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報告出爐,結論如此之明確,政府仍然毫無具體作為。2018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2018年12月17日農委會函海洋委員會認為,海委會應職掌海洋自然地景、海洋自然紀念物等業務範疇。因此將環保團體申請桃園海岸藻礁海洋生態指定暨暫定自然地景案件,移轉海委會辦理。2020年4月21日,海洋委員會才公告:文化資產保存法涉及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業務,由農委會於2019年12月31日完成移交海洋委員會辦理。

令人費解的是,從中央的農委員、海洋委員會;到地方的桃園市政府以及所委託的研究報告,每一個都肯定藻礁保育的價值,但卻互踢皮球。「研究再研究,一切照舊」,迄今我們仍然看不到農委會、海洋委員會、桃園市政府依文資法或野動法進行任何一場關於自然地景、自然保留區、自然紀念物或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審議會議。

從上述過程,大致上就可以窺見為何政府無法透過既有的法律程序取得此一重大開發案的社會正當性,最終引發人民以公投訴諸全民要求複決此一重要政策。

三接涉及到藻礁棲地保育、漁場育幼永續資源、能源轉型等多重議題與價值,政府與受該政策影響的人民,在複雜多變或不足的資訊之下,面對未來,本不易做出完全精準的預測。此時,對於每一項法律程序的遵守,毋寧是確保施政能兼顧所有價值與利害的最佳途徑。三接開發的環評爭議已然不斷,能源轉型當中關於「節電與抑制用電成長」的面向,政府似乎又已全面棄守,在此情況下,政府對於藻礁保育的價值,又不依文資法與野動法之規定啟動審議程序,導致三接開發政策,只見開發價值,不見政府依法重視生態保育價值,無怪乎人民最終選擇走向公投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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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製造專題】智慧製造未來發展趨勢:5G+AI引爆下一代超級物聯網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第一代物聯網出現於2010年代,無所不在的運算與感測形成智慧空間,各種智慧應用開始出現;2020年開始,終端電子產品更加快速AI智慧化。展望未來,5G+AI將引爆下一代超級物聯網,智慧機器與人工智慧普及化,包含無人車、無人機、機器人等能自主判斷、學習的機器,正式進入智慧物聯網AIoT時代。隨著智慧移動、智慧醫電、智慧製造、智慧生活四大AIoT新應用興起,帶動AIoT高速成長及相關發展趨勢,以物聯網降低成本、提高營運已經成為現在進行式,其中智慧製造以5G導入無人工廠,帶動邊緣運算(Edge-computing)和AR/VR次系統發展。

圖片來源:Pixabay

人工智慧在製造領域的主要應用

工研院產科國際所資深研究員范哲豪指出,AI技術的導入讓工廠明確分野所謂的「自動化」與「智動化」,透過機器學習、深度學習以及機器視覺,結合AI的機台設備和工業機器人,不再只是單一執行預先設定好的程式進行工作,而是能自行因應所處環境下的各種非突發事件。范哲豪指出,人工智慧作為工業物聯網的核心大腦,而5G技術的導入就如同具有超寬管徑的血管,以其寬廣的頻寬和即時(Real-Time)的方式,傳輸到中央或者終端裝置。

人工智慧驅動驅使智慧工業物聯網發展,AI在製造領域主要有以下幾種應用類型:

  • 產品設計:複雜結構物件之最佳化設計,例如配合層積製造;零組件或者材料組合之最佳化匹配;產品設計結果之評估。
  • 設備控制:生產線之排程規劃;生產設備之效能提升;自主式設備之控制,例如協同合作機器人、無人搬運車AGV等等;智慧化人機介面,例如以語音控制機器設備。
  • 品質良率:自動化品質檢測,例如:結合自動化光學檢測AOI;降低瑕疵誤判率;品質瑕疵肇因分析;自動化品質預測。

    設備維護:設備健康狀態診斷;設備預測維護;設備故障原因分析;設備故障排除指引,例如配合擴增實境AR以及遠距通訊。

  • 供應鏈管理:市場需求預測;原物料供給與價格預測;採購規劃;風險管理。
  • 人員作業與安全:人員作業效能分析與最佳化;作業人員安全狀態警示;製造場域安全監控與管理。

結合AI的新產品結構設計方法

相對於車銑、鍛造、射出成型等傳統的製造方法, 3D列印能實現更特殊、更複雜的結構,並已逐漸應用在輕量化的結構產品,例如飛機零組件。配合3D列印的產品結構相當複雜,已無法只依靠設計人員的技能,必須借助特殊的電腦輔助設計與分析軟體來完成設計。范哲豪舉例,美國設計軟體與服務公司Autodesk透過結合AI的設計軟體,以「生成設計」(Generative Design)概念,讓設計軟體在設定的外型尺寸、材料、負載等條件下,自行衍生出設計結果。目前Autodesk公司的生成設計應用軟體,已被應用在Airbus、Under Armour等航太科技製造和球鞋鞋底抗震的品牌產品設計上。

圖一、Autodesk和Airbus合作,以生成設3D列印的垂直尾翼。
圖片來源:Autodesk官網

透過AI提高工具機加工精度

工具機在長時間連續運轉後,會因為熱漲冷縮而導致機台變形而產生位移,並對加工精度造成巨大的影響。全球工業機器人四大家族之一的日本大廠發那科(FANUC),成功的使用AI來進行工具機的溫升補償(Thermal Displacement Compensation,簡稱TDC),先蒐集工具機內部溫度、外界環境溫度以及變位量資料,作為機器學習用的訓練資料,再運用溫升補償模型建構軟體,建立基於機械學習的溫升補償模型,應用在工具機實際的溫升補償上,以達到維持加工精度的目的。

以AI提升人員作業效率與安全

日本HITACHI公司與德國人工智慧實驗室(DFKI)透過AI技術及穿戴式感測器,即時獲知工作人員身體的疲勞狀態,透過AI演算量化人員工作的負荷以及疲勞程度,藉此找出人員不正確的動作姿勢和不符合人體工學的運動模式,據此數據來改善員工工作時的姿勢或動作,進而降低工作人員發生職業傷害的風險。另外,美國思科公司(CISCO)推出結合AI與邊緣運算系統的人員安全監測方案,透過系統攝影機拍攝人員外觀,再使用AI技術辨識人員是否正確穿戴安全帽與警示背心,並且以不同的顏色外框來標示不同人員的安全裝備穿戴情形,都是利用AI提升工廠人員作業安全的應用實例。

5G發展工業物聯網的優勢

由於工業物聯網大幅使用感測器蒐集機台生產數據,並將之傳輸到雲端做即時運算,或是作為機台間的溝通和協調,因此低延遲的數據傳輸和終端裝置的廣連結性,是5G相較於4G在發展工業物聯網上的優勢。而具備人工智慧的工業機器人,將因5G技術更能彰顯其在產業走向智慧化生產的價值。范哲豪解釋,過去傳輸延遲對於智慧機器人發展一直是個巨大的束縛,為了達到無延遲的傳輸,必須使用有線網路的連接,而這大大限制了智慧機器人的潛能。歸功於5G技術的發展和成熟,與雲端AI連結的機器人可作即時的機器學習,來因應生產環境下的任何非既定事件並做出決策,讓智慧型機器人得以達到最佳的生產效率。

瑞典通信技術大廠Ericsson公司位於愛沙尼亞Tallinn的工廠,主要產品為通訊設備電路板,而此類產品製造須仰賴大量的人力來確認產品缺陷位置,並且進行修補作業。Ericsson結合5G技術和AR的應用,讓工廠相關技術人員配戴智慧眼鏡,雲端上的產品缺陷訊息及修補作業指引資訊,會透過5G呈現在智慧眼鏡上,技術人員能透過疊加在產品影像上額外的數據資料,更快找出產品缺陷位置並加以修補;而技術人員的修補活動資料也會即時回傳到雲端資料庫。拜5G傳輸的優勢,這些資料能夠與不同的生產站別共享,有助於提升下次修補效率。Ericsson在採用以上結合5G的AR應用後,成功將技術人員的工作效率提高20%。

圖二、Ericsson將5G應用在AR上,確認產品的缺陷及修復指引。
圖片來源:Ericsson官網

AT&T與三星電子在美國德州�譬等聽b導體廠設立5G創新區(5G Innovation Zone),展示5G應用於製造業的可能效益與影響,其中包含4K無線影機IoT感測器,透過5G傳送高解析度實況視訊與各類感測資料加速,可實現大規模工廠自動化設備遠端即時監測和預測性維護。范哲豪指出,5G結合健康與環境感測器,在緊急狀況時能傳送關鍵資料協助先遣應變人員,更快速進行需要被救援員工的定位和處置;而邊緣運算搭配無線AR眼鏡,讓數百位製造業員工能同時進行教育訓練,設備操作人員能獲得即時的設備診斷與維修指導。

圖三、AT&T與三星電子創建美國第一個以製造業為重點的5G創新區。
圖片來源:SAMSUNG

人工智慧、5G以及邊緣運算已是未來技術發展的趨勢,與此三項關鍵技術結合的智慧工業物聯網,能發揮這個世代萬物互聯最大的價值和效益。范哲豪認為,對台灣的製造業來說,未來勢必走向客製化多樣化產品的銷售模式,取代以往企業對企業的大量採購,並直接面對終端使用者的特殊需求,而結合此三者關鍵技術的智慧工業物聯網,才能真正幫助製造業突破現有的窠臼,走向製造服務業的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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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商標異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經異議、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者,商標權將溯及失其效力。 本刊期北美智權報先簡介商標異議的部分。

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可於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人並不需要釋明商標權的存在對其利害關係是否有影響,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

至於異議期間的3 個月內的計算原則,依商標法第 16 條關於期間的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亦即,從商標註冊公告在商標公報的次日起算3個月。期間的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末日;如為星期六者,則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的末日。

此外,異議 3 個月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除有商標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等事由延誤,可申請回復原狀外,該期間經過後即不得提起異議。異議人於異議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異議者,應不受理。

提起異議的事由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商標法不得註冊的情形,得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商標的註冊。依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有以下3點: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二、商標有不得註冊情形。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1)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2)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3)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4)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5)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6) 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7)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8)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9)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10)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11)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2)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3)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4)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5)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三、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如有致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被廢止註冊後,在廢止日後3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者,可以提出異議(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

異議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及費用

任何人可以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提起異議,商標權人對於其他未被異議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為能明確先獲得確認,得以分割商標權的方式處理,避免爭訟耗時,使註冊商標權利處於未確定狀態。但應注意,需於異議處分前申請分割。

申請異議的費用以註冊商標的類別計算,每類新台幣 4,000 元。

商標權人就涉及爭議的部分商品或服務如有申請分割等情形,並經智慧局核准分割公告,異議人如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本局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的商標,並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按指定被異議商標的件數,重新核計應繳納的異議費用;規費不足者,應為補繳;有溢繳者,異議人得檢據辦理退費。

應注意的是,如果商標權人是在他人提出異議之後,才就涉及爭議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申請分割者,則除按分割後增加的件數,繳納每件新台幣 2,000 元的分割費用外,並需加收新台幣 2,000 元,以利後續商標異議案件作業程序的進行。

此外,提起異議須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任何人若認為有2個以上的註冊商標違反不得註冊的情形,應各別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期間內分別提出異議。若於一個異議案中,同時對二以上的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智慧局將於指定期間通知異議人補正該案異議的註冊號數,並請異議人分別補正另案的異議申請書,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撤回異議

異議人依法提出異議後,可能基於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移轉商標註冊或其他事由,而不欲續行異議程序時,可以在異議審定書送達前,向智慧局表示撤回異議。但應注意,異議人撤回異議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對該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如異議案未附事實理由經撤回者,因自始未主張事實理由及提出證據,並無所稱同一事實、證據及理由的判斷問題,即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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