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提到了無人機領域的專利戰爭,除了剛剛提到的大疆與道通系列戰之外,比較知名的還有非專利實施主體(Non Practicing Entity,NPE) Synergy Drone於2017年在美國德州西區地方法院起訴大疆及法國知名無人機公司Parrot所用的專利:US8380368 Title「Radio controlled aircraft, remote controller and methods for use therewith」。
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以5-4之決定,判定人造的微生物為適格的可專利標的。其判決謂:「太陽底下人類所做的任何物件」均可以適格的專利標的,為生物科技專利立下了寬鬆的適格性標準,更帶動此後美國30年後生物科技產業的蓬勃發展。三十多年來,Diamond案可謂美國最高法院關於生命科學的最重要最經典案件。直到201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ayo v. Prometheus案,宣告Prometheus因其專利涉及自然法則而不具專利適格性,使得生物科技專利的標的適格性,再度燃起爭議。
201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案,宣告BRCA1及BRCA2游離序列基因,為自然界之物,因此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此二案使得自然界產物和診斷方法相關的專利的取得,其難度提高。Mayo案更為生物科技專利二階段測試步驟建立基礎。至此,所有人類所合成的物品「並非」可作為適格的專利標的,如果涉及「自然法則」或「自然現象」,須經過二階段測試步驟檢驗。
以上要素,在MPEP第2106.05(a)-(c)節提供許多被認定為「電腦或其他科技或科技領域功能之改良」或有「特定機械」之限制的案例。在生物科技領域類別中,有關是否具備「發明概念」之判斷,多涉及「其他科技或科技領域功能之改良(IMPROVEMENTS TO ANY OTHER TECHNOLOGY OR TECHNICAL FIELD)「添加特定限制,其非屬於該領域內的已知、一般性或傳統常規之限制」或「將司法例外應用於特定技術環境之其他有意義的限制」之類型有關。【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0期:如何判斷生物科技專利之發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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