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近年方興未艾,但也引發相關的法規監管討論,例如Airbnb的管制爭議。然而,欲了解共享經濟,須先從平台經濟說起。平台經濟在供需雙方間搭建起一交換資訊橋梁,以促成交易。依照供需兩端類型之不同,平台經濟大致可分為B2B、B2C,及 C2C三類。B2B者,例如將傳統交易結合新 興電子平台的阿里巴巴;B2C者,例如轉化傳 統百貨商場之臺灣本土PChome;C2C則以 淘寶為一典型。
媒合成本降低 促共享經濟興起
共享經濟可分為狹義與廣義。狹義之共享經濟即為C2C類型的平台經濟,其特點在於對既有但利用率極低乃至完全閒置之資源的分享、利用。如Uber可以提高私有汽車之使用 效率,Airbnb改變整間房屋或屋中客房的閒置情況。若對共享經濟繼續細分,又可以劃分為營利與非營利;有形或無形,有形資源的共享如房車,無形資源者如服務或技能交換。
廣義的共享經濟也包含B2B與B2C之交易。有部分B2C的平台經濟,雖然多被媒體冠以共享經濟之名,但實際上與傳統的租賃服務並無不同,只是因資訊技術提升使得租賃服務成本下降而興起。例如臺灣Obike或中國ofo小黃車,藉著GPS定位系統的發達,使需車者可以成本極低地找到自行車,而移動支付的興起使得租賃方無須投入店面及結帳的人力服務。藉由技術進步帶來的成本下降,使一般B2C的營業模式也增加盈利空間。
狹義共享經濟重在促進使用率的提升,而非促進商品所有權流動,和ebay、淘寶之類的C2C相比,交易標的為閒置資源,而非購置資產,因此C2C類型的共享經濟,實最具革新意義。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資源共享和租賃行為早已存在,但資訊科技的高度發展,大幅降低媒合供需雙方之成本,使得原本難 以大量複製的C2C交易得以規模化發展,促進這場平台經濟的商業革命。
從所有到使用:財產的多元利用
共享經濟是對閒置資源的利用,突顯了現代對於財產權從「所有到使用」之觀點的變化。這種從所有到使用的觀點,意味著一個更為宏觀的趨勢:財產權行使方式的複雜化。依據傳統所有權定義,所有權制度使得物或財產歸屬於特定所有人,此一歸屬劃分賦予所有權人得以排除任何人對物之干擾的權利。所有權人依其所有權的權能,可以自由使用、收益,並可以在他人造成干擾時,享有停止侵害、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因此,傳統財產權定義下雖然有各種權利行使之方式,但是內部權利的結構簡單,也就是權利與所有人嚴格對應。
共享經濟下財產權的內涵複雜而多變,傳統的交易習慣下,特定物與權利人之對應關係開始鬆動,在過去,對單一物之使用權往往以對單一物之所有為前提,因此權利人是單一的、不變的。傳統所有權制度旨在為權利人提供一穩定、可預測的所有權規範。但是現代資訊科技的發展,使得過去「使用」和「所有」間的強烈連結斷裂,由單一權利人行使權利逐漸走向多數權利人共享財產。共享經濟顯示出「使用」的重要意義,即是主要權利人從所有人走向使用人,使得「單一物上多權利人」的現象越普遍。
影響所及,未來我們將看到更多的權利人,組成更多元化的物之利用方式。而法律制度在此扮演重要角色。首先,共享經濟下,以「契約」為基礎的財產權內部權利行使的複雜結合,透過契約約定各個權利人彼此之間利益的平衡。其次,隨著契約的頻繁使用,新的配套規定也會出現。最後,共享經濟下複雜的權利行使,重點在於「多權利人」,產權制度必須配合改變。
共享經濟的關鍵:建立信任
為何這種「所有到使用」成為可能?所有權人為何會願意進入契約關係中、分享自己的財產?這些問題對於C2C型態的狹義共享經濟,尤其重要。因為相較於企業經營者,一般個人往往更難得到交易對象的信任。實際上,無論是媒合無形服務抑或是促進有形商品流 通,所有的C2C模式平台經濟都需要解決這 個問題:如何建立交易雙方的互信機制。
共享經濟的交易過程,可大致分為兩步驟,第一步是供需雙方的媒合,第二步則是交易的實際達成。在第一步的媒合過程中,交易仍然只是潛在的,必須供需雙方之間「建立信任」後,才能達成第二步之交易達成。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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