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利事業購買國外勞務,實務上除了須負擔營業稅之外,還須扣繳甚至負擔所得稅。若未能得知該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稅局申請核定之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國內營利事業須負擔較多的所得稅稅負。日前財政部發布相關規定,增訂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也可以向稅局申請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淨利率、貢獻度),使扣繳稅負可降低。
營業稅、所得稅之完稅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我國買受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原皆為買受人(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因應國際之數位稅潮流,財政部規定從106 年5 月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個人,納稅義務人改為外國營利事業。至於所得稅,該銷售貨物非屬境內來源所得不課稅;銷售勞務除非認定為非屬境內來源所得,其納稅義務人為外國營利事業。但買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則由買受人負起扣繳義務;買受人為個人則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銷售貨物、勞務之營業稅、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及完稅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勞務,屬於符合規定的來源所得類別,該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向稅局申請核定淨利率、貢獻度,扣繳義務人再據以計算扣繳稅款。不過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該筆扣繳稅款。若給付前該外國營利事業並未申請核定淨利率、貢獻度,或扣繳義務人無法得知該申請結果,則只能以合約約定之成交金額,按20%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
扣繳義務人可事先申請核定
為了減低扣繳義務人的租稅負擔,財政部於去年12 月16 日發布相關規定,修正「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業稅、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與完稅方式表一認定原則」及其作業要點,未來扣繳義務人可在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前,提示實際負擔扣繳稅款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稅局申請核定淨利率、貢獻度。
由於此次修正僅增加扣繳義務人可為申請人,課稅實體之淨利率、貢獻度之規定並未改變,因此扣繳稅額計算仍依既有之規定。依照給付之勞務所得屬於「電子勞務」或「非電子勞務」,扣繳義務人分別依照「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及財政部去年12 月16 日訂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作業要點」計算淨利率、貢獻度。但因淨利率、貢獻度採核實認定難度高,實務上多採推計認定,因此下文逕以後者解說。
淨利率之核定
淨利率的核定,若為「電子勞務」,屬於平台勞務者淨利率為30%,若非平台勞務,且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決定其歸屬之同業利潤標準者,也是以30%為淨利率。若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的勞務為「非電子勞務」,則必須提供證明文件,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淨利率,否則恐無法適用淨利率計算稅額。
貢獻度之核定
貢獻度的核定,「電子勞務」若全部交易流程或提供地與使用地均於境內,貢獻度為100%,非屬前述情形者,貢獻度為50%,若「非電子勞務」貢獻度則以100%計算。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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