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內容簡介:把名字改成鮭魚可以後悔嗎?製作Deepfake不雅影片,觸犯了哪些罪行?法律連子宮都要管,會不會太毋通?台灣至今竟然還存在著酷刑?看懂新聞爭議,透視人情義理,提升議題解析度,讓法律不只歸法律!
《法律歸法律?》網羅了30則台灣熱門新聞事件,包含一般生活面向的法律知識、近年發生的各種時事話題,以及長期以來引起廣泛討論的重大議題。這些看似荒誕不經,或者攸關公共利益,抑或有志之士正為更好未來努力的事情,都觸及人們行走江湖時無論遇不遇得到,皆值得深入了解的法律實務與判例。
讓法律好好說人話,為你敲開進入法律世界的第一扇門!法律白話文運動由專業視角切入,解析一般人看新聞時搞不清楚、想都沒想過,甚至滿頭問號的法理爭議,將拗口的法條轉譯成淺顯易懂的白話文,讓人人都能得到一把識讀媒體與法律邏輯的鑰匙。
作者介紹:法律白話文運動,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越來越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新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發明,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梁,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帶領讀者走上這座橋梁,思考議題、關懷彼此,和我們一起塑造屬於台灣的法律文化。
搶先試閱:〈Deepfake 犯了什麼罪?〉
發生什麼事?
二○二○年,在Telegram上出現「台灣網紅挖面」群組,透過Deepfake(深偽)技術將許多網紅、YouTuber、民意代表「換臉」到AV上面,受害者多數為女性,且這類影片在網路群組中提供會員付費下載,獲取鉅額的不法利益。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製作、散布這類的影片,會構成什麼樣的犯罪呢?
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罪包括公然侮辱罪以及誹謗罪,前者是抽象性的謾罵,後者則是具體的指摘。Deepfake 影片雖然沒有直接羞辱性的內容,但透過把被害人的臉置換到AV的內容中,也足以表示羞辱的意思,且會讓被害人感受到極大的痛苦以及名譽上的損害,所以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另外製作以被害人為主的虛偽影音,又涉及性交、裸露的畫面,普通人也難以分辨真偽,會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名譽以及社會地位,也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此外,若藉由文字、圖畫等方式毀損他人名譽,還會成立「加重誹謗罪」。
散播猥褻物品罪
製作、散布色情影片,另外可能成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
造持有罪」(在這裡先不談「散播猥褻物品罪」是個多麼陳舊、不合時宜的法律):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看閱覽、聽聞);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以上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物品。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曾經對「猥褻物品」給出了一個定義: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且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並且必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
如果涉及兒童及少年的私密影像,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
條第1項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
「臉」算是一種個人資料嗎?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指的是任何足以辨識個人的資料,包括姓名、生日、特徵等等。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影片如果可以清楚看到一個人的臉部,並且足以辨識特定人,那就算是一種個人資料。
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需要得到當事人本人的同意,僅當政府機關基於法定目的,或私人基於契約關係,或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時,才能在不經同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侵害當事人的利益。
Deepfake 影片使用了能明顯辨識出被害人的臉部影像,且這些影片的製作也不是出於任何的公益目的,依照個資法的規定,就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且,製作這些影片來盈利,會成立個資法規定的「非公務機關利用他人個資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而這類「挖面」影片,將被害人放在A
片裡,當然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我也是看法白才想到
數位性暴力
行政院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將數位/網路性暴力定義
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並分成下列十種行為:
1.網路跟蹤
2.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
3.網路性騷擾
4.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的言論或行為
5.性勒索
6.人肉搜索
7.基於性別偏見所為的強暴與死亡威脅
8.招募引誘
9.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
10.偽造或冒用身分
外國的經驗
Deepfake 技術除了色情之外,如果用在散播虛假訊息上,更可能對民主社會帶來嚴重的傷害。被指控涉入台灣挖面群組的網紅小玉,就曾經在自己YouTube 頻道上發布了一支影片,示範如何運用Deepfake 技術,製作了一個韓國瑜的影片。
如果,在投票前夕,有人利用Deepfake 技術,製作了對手候選人的不實影片呢?
美國在二○一九年通過針對Deepfake 的法律,要求機關針對「外國政府或外國人使用Deepfake 技術,對美國國家利益產生何種損害」提出評估報告。
維吉尼亞州也將「非法傳播或出售他人圖像」列為犯罪,處罰未經當事人同意,惡意傳播或出售他人裸露影像,且包括被重製、改變後,也可以從臉部或身體特徵辨識特定人的影片或照片。
德州、加州也有相關規定。德州在二○一九年通過法案,規定選舉六十日內,禁止以惡意製作欺騙性的影片來損害候選人的聲譽;加州也在二○一九年通過法案,允許因為造假影片而名譽受損的公職候選人,以及Deepfake 色情內容的被害人提起法律訴訟。
從這裡也可以看得出來,美國除了數位性暴力問題之外,也意識到Deepfake 技術帶來的虛假訊息威脅。
刑法的修正
比照現行刑法法條,與整體數位性暴力行為相比,能動用的法條都屬於輕罪。我們前面提到的各個可能成立的犯罪,無論是妨害名譽、散播猥褻物品,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名,都只是這個數位性暴力行為其中一部分剛好滿足了某個犯罪的成立條件,但並沒有任何一個刑法規定能針對數位性暴力行為本身。
讀到這裡你應該也不難看出,前面提到各個可能成立的罪名,其實都是迂迴地討論、拆解整個行為。也因此,在Deepfake 挖面事件爆發後,法務部也宣布將修正刑法,以面對日益嚴重的數位性暴力。
二○二二年三月,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的修正草案。行政院版草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專章,強調「性隱私權」及「人格權」的保護。
附錄
根據法務部二○二二年三月十日新聞稿,行政院針對Deepfake 事件通過的刑法修正草案的內容包括:
1.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九月以上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2.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一年六月以上十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3.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4.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
5. 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資料來源: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30008/post
▶▶ 閱讀更多 時報出版 法律白話文運動《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