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星期一(台灣時間星期二)就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她做過史卡利亞大法官的法律助理,是史氏文本主義的忠實信徒。她多次公開表示,史卡利亞大法官的文本主義,就是她的法律解釋方法。史氏的文本主義,簡單的說,有幾個重點:
一、判決必須以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條文為基礎。法官不能依國會議員對法案的發言紀錄取代法律條文,做為判決依據。
二、法律解釋,應以立法之時法條的通常文義為準。所謂通常文義,就是法律制定時,公眾對法律的理解。
三、法律須依社會的變化隨時更新,但有權更新的是國會。法官不能自為立法者,以判決變更法條的規定。
美國現任九位大法官之中,有四位明白宣示是文本主義者,除巴瑞特外,包括湯馬斯、葛薩奇和寇華諾。此外,阿里托基本上也認同文本主義。
去年由葛薩奇大法官執筆的New Prime案(NP案),可以看出文本主義的運用。依仲裁法規定,仲裁契約的當事人發生法律爭議,必須依仲裁程序解決,不能到法院提告。但貨運公司簽訂的僱傭契約是例外,雖然載有仲裁條款,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本案NP是貨運公司,與歐君簽訂附有仲裁條款的獨立承包人契約。後來公司沒有依約付錢,歐君一狀告上法院,公司則請求法院駁回訴訟。關鍵的問題是,承包合約是不是仲裁法規定的僱傭契約?大法官一致認定是,歐君有權提告。
葛薩奇主稿的判決明白表示是運用文本主義的方法。因此,依裁判之時(二○一九年)的社會通念,僱傭契約雖然是指僱傭人和受僱人的契約,不包括承包契約,但因為仲裁法制定於一九二五年,必須依當時社會對僱傭契約乙詞的通常理解,決定其意涵。一九二五年之時,字典沒有收錄僱傭契約的定義;對「僱傭」乙詞則做廣泛的定義,不以僱用人與受僱人的關係為限。
同時,聯邦最高法院二十世紀初期的判決,認為僱傭契約包括承包契約。許多州法及州法院的判決都有相同的意旨。此外,仲裁法第一條在僱傭契約的文字之後,使用「工作人」("workers")乙詞,而非「受僱人」("employees")或「傭人」("servants")的用語。「工作人」包括獨立承包人,毫無疑義。
NP公司主張,國會制定仲裁法,是為改變法院對仲裁制度的敵意,判決不應限縮仲裁機制的適用範圍。但法院認為,仲裁法是各方妥協的產物,例外規定有其目的,須依法執行。
這個判決顯示文本主義幾點特色:
第一,以仲裁法的條文為判決依據,不以立法史料取代法條的通常文義。沒有寫進法律的政策目的,不能凌駕法條的規定。
第二,以法律制定之時,法條的通常文義做為解釋基礎。認定通常文義的重要因素包括:法律制定當時的字典、法律辭典、法院判決、聯邦法及州法的規定,及相關法條規定的前後文等。
巴瑞特在就職典禮上公開宣示,要忠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會因個人的宗教信仰或政策偏好影響法律的解釋。這是文本主義的核心意旨。嚴格劃分立法與司法的界線,清楚區隔法條的規定和法官的個人意志,讓法律的適用具有更客觀的標準。
但是,文本主義真的能讓法律的適用更為客觀嗎?這一直是高度爭議的問題。
(作者為中原大學兼任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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