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長在律師節慶祝大會表示,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表現得像「一盤散沙」。雖然後來新聞稿調整了文字,但「檢辯實力不對等」及「欠缺有組織奧援的辯方,通常單打獨鬥,即使三位出庭,也比較看不出團隊合作跡象」等話語,還是讓律師界感到不是滋味—在律師節的場子說律師實力不夠又不團結,這不是吃豆腐嗎?其實,要說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一盤散沙、實力不足,確實未盡公平。律師界真正展現出「一盤散沙」的,是對整體律師業的體制、政策、未來,都沒有方向感,嚴重影響台灣的法治發展。只批前者不談後者,恐怕是弄錯方向。
國民法官制度才實施幾個月,目前宣判的案件也還是個位數。在如此有限的樣本下,要對律師表現作評價,恐嫌速斷。更何況,當我們欠缺評鑑律師表現的客觀標準時,憑什麼斷言表現好壞?
即使不說國民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檢方比被告律師更有優勢是常態。這無涉個別檢察官與律師的能力差異,而是在制度上檢察官擁有主動偵辦案件、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事證的公權力。被告本來就是相對被動應對檢方「出招」,而且調查事證時也沒有公權力支持。
更重要的區別是檢察官可以支用國家預算來偵辦追訴,但律師再有憐憫之心也得考量成本、費用、收入。即便是頂尖律師,也必須有資源、經費,才能好好調查證據並準備辯護策略。偏偏在重大刑案,被告多半出不起大錢,律師難道要自掏腰包,捨棄可以辦理其他案件的時間精力,來為這些「人人皆曰可殺」的被告辯護?要知,電影電視中那種玩弄檢方於鼓掌之間,舌燦蓮花,找出檢方證據瑕疵的律師,幾乎只在「戲」裡存在。在絕大部分的案件,被告辯護律師都是作功德,用少少的經費與人力在為當事人拚命。這種天生的檢辯不平衡,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國民參審」制度下會更加強化。畢竟,辛普森才請得起李昌鈺,一般人只能依賴刑事局的鑑定,或是認罪來換取較輕刑期。
所以律師界感到委屈不平:司法院推動的國民法官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本身就是使得被告律師更難辯護的始作俑者。偏偏台灣又不像美國,將陪審制界定為被告的「權利」,使得重大刑案被告必須接受對自己可能更加不利的制度。而律師的角色是要與國家分庭抗禮,本就不宜由國家機關控制或影響,因此也不該由國家豢養。結果搞了半天,大院院長跑出來指摘律師不盡心不夠力,怎能讓人心服?律師們就算「表現」不如檢察官,也是非戰之罪啊。
律師業最該團結卻有欠努力的,是對於整個律師業的前途、結構,沒有清楚方向。在人工智慧、全球化、多元文化的時代,律師如果還倚賴傳統的訴訟業務,那整體勢必漸漸萎縮。法律系學生的學習,要是仍集中在讀書考試而欠缺實務訓練,那拿到執照後又怎樣因應新時代的產業需求?
對比成天爭取業務,甚至不惜打憲法官司把競爭者逐出市場的會計師;以及從前端就學人數就開始控制,而且在考上執照前就要歷經實習訓練的醫事人員,律師界似只在乎考選部是否放寬/緊縮律師名額,試圖限制內部競爭。真的要好好改革律師業,就應該改變「一盤散沙」的態度,找出方向,遊說並整合法務部、教育部、考選部、司法院等單位。這樣的律師業,才能培養出更好的接班人才,發揮更佳的社會功能,建立起受尊重的形象,讓政府不敢輕侮其「一盤散沙」!(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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