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主要是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相關改革。除了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部分,財政部同意適用年齡從0至5歲,放寬為0至6歲之外,改革的焦點都放在房租支出扣除額,朝野立委和黨團一共提出了13個版本。
所有的版本都主張,房租支出從現行的列舉扣除額(簡稱列扣),改列為特別扣除額(簡稱特扣)。財政部剛出爐的書面報告,顯示態度已經轉變,從年初時的保守立場,已首度鬆口為「有條件不反對」。因此,房租支出可望改列為特扣,已是朝野和財政部難得的共識,屬於重大突破。
房租支出改為特扣之後,是否要比照幼兒學前、長照特別扣除額,訂定「排富條款」,在財政部的堅持下,朝野立委大致都能接受。至於受領房租補貼,在列扣現制下本來就先減除,以免重複享有補貼;改列為特扣後也應減除,比較沒有爭議。
但財政部仍認為應該排除有殼族的適用,此部分則有待商榷。有殼族申報綜所稅時,若未享有房貸利息的列扣,就沒有重複享受優惠,無需過慮。何況,已有排富條款和額度上限,相信沒有人會為了採用特扣,而刻意去承租房屋,增加自己的負擔。
至於扣除額的額度,大部分的版本都主張應再提高,額度介於12萬元至30萬元之間。財政部目前因擔心稅收損失太大,僅同意加碼至18萬元;但國民黨立委則認為租屋族是目前房市中的最弱勢,且已有排富條款,主張提高至30萬元。此部分雖有待黨團協商,但看財政部是否能夠以更開放、更多元的角度來看待。
首先,從公平的角度來看,目前有殼族的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額度是限一戶一年30萬元,對更弱勢的租屋族而言,也應至少有30萬元的額度。其次,房租支出一年扣除上限就算從高訂定為30萬元,對於在六都租房的四口之家而言,每月房租2.5萬元應是最起碼的支出。為因應少子化問題,政府應鼓勵青年成家,就應減輕「家庭」的租屋負擔,額度訂為一戶30萬元並不為過。
再說,房租支出改列為特扣後,基本上稅收應該是「不減反增」。針對相對弱勢的房客減稅,因其適用較低稅率,所造成的稅收損失不大;相對地,相對屬於經濟優勢的房東,因適用較高的所得稅稅率,從而增加的稅收較多。而且扣除額愈高,對房東的「勾稽」效果愈大,稅收應該淨增更多。
因此,財政部評估各版本的稅收損失,例如18萬元額度且排富的稅損32億至71億元;30萬元額度且未排富,稅損則為54億至119億元,不但誤差範圍太大,而且都是稅收「淨減少」,和上述的推論相左,可能是忽略了從房東方面帶來的稅收增加部分,正確性有待商榷。建議財政部正面看待對稅收的影響,不必太拘泥於稅收的損失。
然而,租屋黑市若沒有解決,房租即使改為特扣,「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可能仍會繼續發生。過去申請房租列扣的案件不到租屋數的3%,除了12萬元的額度太低,又遠低於隨物價指數連動的標準扣除額之外,最主要的障礙因素就是,申報適用列扣需要提交租約、付款給房東的金流證明以及遷入戶籍等三種證明,易被房東拒絕或調漲房租。
此種租屋黑市的問題,極可能使房租改列為特扣功敗垂成,主管房屋租賃市場的內政部不但不能袖手旁觀,更應該拿出具體的解決對策,例如強制房東登錄房屋出租或閒置實況,租屋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相關稅捐的依據等,輔以民間版的「促進房屋有效使用」的空屋重稅,整體效益更大。
最後,由於房租已經連續上漲14年,額度都沒有調整過。改列為特扣後,其額度也應納入物價指數連動法,房租稅改才算臻於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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