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從大專院校專利申請狀況看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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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第14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從大專院校專利申請狀況看產學合作
   
法規訴訟 啦啦隊服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深入報導 賣掉自己還是被賣掉:新媒體時代授權的學問
   
研發創新 不能只有Learn Hard,更要懂得Learn Smart!
   
智財管理 如何有效的以設計專利來保護產品?
   
 
從大專院校專利申請狀況看產學合作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很多人在衡量大專院校的研發績效都是以技轉或是授權金為指標,然而專利的合作申請是屬於產學合作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也可以很有效的衡量大專院校的研發績效。因為通常都是該大專院校在某一特定領域有很出色的表現,才會被企業鎖定,希望能共同研發及申請專利。再者,在這種情況下,研發主題及需求多為業者提出,因此產學之間可以說是毫無落差,學校也不會申請了一堆沒市場價值的「垃圾」專利。

智慧局於8月初公布了台、清、交、成4大頂尖大學的專利申請及獲證概況。據智慧局的資料顯示,4校的專利申請總件數逐年下降,2011年時4校發明專利合計申請702件,於2015年時僅剩367件,減幅達47.7%。其中交通大學與成功大學於2015年時申請案件略微回升。交大於2015年時專利發明達105件,比前一年略增9.3%;成大2015年時專利申請101件,比前一年略增16.1%。而清華大學則是維持一貫的發明申請量,並同時於2014年及2015年度發明專利申請案件量位居國立大學排名第一名 (如圖1 所示)。

據清大統計,該校2015年技轉金達新台幣1億1,443萬元,其中專利授權收益佔 61 %,同時學校扣除必要開支後會將收益的35%挹注於下一年度的專利申請支出。 如果以近5年台、清、交、成4所大學的專利申請量與獲證數分析,台大、交大及成大在2013~2015年專利獲證數均有不錯的成績,這是因為其在之前2~3年的專利申請量充足。值得注意的是,台大、交大及成大自2012年後專利申請量就持續衰退,其中台大的專利申請量衰退最大,從 2013年的159件專利申請量下降至2015年的38件,降幅高達75%。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現在由於專利申請及維護經費的考量,近年來有不少大專院校都鼓勵老師自己申請專利。要老師自己申請專利當然要有一些誘因,例如申請費及前幾年的專利年費學校可以代墊,待成功賺取授權金後才歸還;此外,如果老師是用自己名義申請的話,獲得授權金後所分得的比例也較高。筆者在檢索台灣大專院校專利的時候,發現成大便有不少是成大老師用個人名義申請的專利,在這種情況下,也會相對的造成以學校名義申請的專利變少。

合作申請比技轉或授權更具產學合作之深度

很多人在衡量大專院校的研發績效都是以技轉或是授權金為指標,然而專利的合作申請是屬於產學合作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也可以很有效的衡量大專院校的研發績效。因為通常都是該大專院校在某一特定領域有很出色的表現,才會被企業鎖定,希望能共同研發及申請專利。再者,在這種情況下,研發主題及需求多為業者提出,因此產學之間可以說是毫無落差,學校也不會申請了一堆沒市場價值的「垃圾」專利。【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65期:從大專院校專利申請狀況看產學合作 -兩岸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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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隊服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楊智傑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著作權法雖然保護美術著作、圖形著作,但一個產品的設計,是否應該申請設計專利保護?還是可用著作權法保護?美國著作權法中,若是實用物品之設計,除非該設計可與該實用物品之功能面向分離,才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換句話說,若該設計具有功能性,就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2015年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Varsity Brands v. Star Athletica案,涉及啦啦隊服之設計,是否可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最後認為,其衣服上的圖案與啦啦隊服之功能在概念上可以分離,故受著作權法保護。

實用物品之設計

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包括所有作者原創的著作,固著於有形媒介上。所謂的著作,則包含了繪畫、圖形、雕刻著作(pictorial, graphic, and sculptural works)。而根據著作權法的定義,所謂的繪畫、圖形、雕刻著作,包含了二維及三維的藝術、圖形、應用藝術、著作、照片、印刷品、藝術重製品、地圖、圖、表、模型、科技草圖,包含建築設計圖。

另外,在第101條之定義中,提到了「實用物品之設計」(design of a useful article ),其規定實用物品設計可以被認定為繪畫、圖形和雕刻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此種設計所包含之繪畫、圖形、雕刻特徵,能夠被辨認並與該物品之功能面向分離,且可獨立存在(…can be identified separately from, and are capable of existing independently of, the utilitarian aspects of the article)。而所謂的「實用物品」(useful article)乃指該物品擁有內在的實用功能,該功能不包括描繪該物品之表面或傳達資訊。

因此,在判斷一物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一步,要看該設計是否屬於「實用物品之設計」(design of a useful article)。如果屬於「實用物品之設計」,第二步應檢測該實用物品設計是否包含了可辨認之繪畫、圖形或雕刻特徵,可與該物品的功能面向區分,並可獨立存在。第二步的檢測,通常稱為實用物品設計之繪畫、圖形、雕刻特徵之「分離性」(separability)檢測。

啦啦隊服設計圖與爭議

本案原告Varsity公司,是設計及製造啦啦隊服及其他運動用品的公司。Varsity設計好款式後,會將其目錄放在網路上,供消費者挑選款式、自己配色。本案涉及的系爭著作,是五個由Varsity所設計的啦啦隊服設計圖,都曾向美國著作權局註冊登記,而美國著作權局也接受其登記,認為屬於圖形著作。

以下為系爭的五張設計圖:

圖片來源:USPTO

本案被告是Star公司,銷售各類運動用品,包括啦啦隊服。原告Varsity認為被告Star銷售的啦啦隊服侵害了其設計著作,在提出警告後,進而提起訴訟。Star公司除否認侵權外,認為Varsity的設計根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理由為:Varsity的設計屬於實用物品之設計,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次,該設計上的繪畫、圖形和雕刻元素,無法與該制服為物理上分離或概念上分離,因此該設計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對於此點,Varsity主張,其設計可與該實用物品分離,且不具功能性。

本案一審為田納西州西區地區法院。地區法院支持被告之主張,認為Varsity的設計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其設計中的圖形元素,無法在物理上或概念上與該啦啦隊服的實用功能分離。亦即,地區法院認為,該啦啦隊服的美術特徵,與該制服的功能目的合併。當本案上訴到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時,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於2015年8月做出判決,推翻了地區法院判決,認為這些設計為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65期:啦啦隊服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15年Varsity Brands v. Star Athletic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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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掉自己還是被賣掉:新媒體時代授權的學問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數位內容作品涵蓋題材故事環境技術工具使用三大領域,常見許多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一起成立工作室,卻在成功之後一夕翻臉,只因為對於授權的理念不同。要談數位內容授權,最重要的是怎麼「賣掉自己」,還有「不要被賣掉」,尤其要特別注意授權的各項陷阱,以免不小心官司上身。

數位內容學院(Digital Content Institute)組長劉書賢本身在數位內容產業界有多年的工作經驗,曾經擔任多媒體動畫導演、網路動畫創意總監、行銷協理,他日前受智慧財產局之邀以「數位內容的著作利用與授權」為題發表演講,劉書賢提醒,談數位內容授權時,最重要的是怎麼「賣掉自己」,還有「不要被賣掉」,尤其要特別注意授權的陷阱。

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的涵意很廣,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將數位內容定義為:「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依照領域別,可將數位內容產業分為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學習、數位典藏出版、數位影音、行動應用、網路服務、內容軟體等八大類(詳見圖一)。

圖一、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範疇與次領域

圖片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新媒體」(New Media)是數位內容家族的新成員,包括互聯網、行動4G、數位社群、智慧媒體,以及P2P、微電影、直播、網遊、手遊、APP、VR、AR等新介質,都是相對於傳統媒體的新型態媒體。「新媒體」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未來十年媒體的相關收益,都將快速往新媒體移動,因此新媒體內容如何授權將是重要課題。

新媒體勢力興起 數位內容授權學問大

時下流行的直播是新媒體時代的寵兒,直播點閱的收視不亞於電視媒體,在大陸7億人口的網民中,已有3∼4億人口會在直播中進行消費。新媒體的特性是能置入很多商品廣告,甚至讓商品本身成為故事不可或缺的主軸。雖然直播平台架設成本很高,但很大的收益來自於授權,一場直播的時間、內容、人物、事件和對話,都可以產生版權。故事產生之後,還可以包裝成遊戲、電子書、漫畫,以各種實體和虛擬的衍生性商品重製授權。直播型態的網紅秀,背後有可能是綁定的策略聯盟合作,各項商機延伸而出。不過,新媒體常會遇到許多著作權的問題,若不了解相關法規,就很容易踩到紅線。

表一、新媒體的授權(以直播為例)

  �U 廣告授權(置入/代理)

  �U 頻道授權:授權給電視頻道播出。

  �U 媒材授權(故事/音樂)

  �U 新技術授權

  �U 網紅(電商紅人)授權/代言

  �U 重製授權(實體與虛擬商品)

  �U 專案策略聯盟

資料來源:劉書賢簡報

內容供應商(Content Provider)不只要產出內容題材,還要創造出最大化的授權機會,因此在原始題材上,必須尋找多元的數位內容來源。利用曼陀羅九宮格思考法進行腦力激盪,是一種常用的手法,例如以最近流行的「小鮮肉」為題材,去思考數位內容的授權方向和商品置入,就有可能授權給文具、衣飾、漫畫、餐廳、小說、動畫、遊戲等不同類型商品,再進一步找各領域的業者談授權合作。【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65期:賣掉自己還是被賣掉:新媒體時代授權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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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有Learn Hard,更要懂得Learn Smart!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今年是少子化海嘯正式襲擊高等教育的第一年。根據大學入學考試的分發結果,今年的錄取率、未足額錄取的學校、科系、學生人數等四項指標,都創下歷年的新高。其中,甚至連位居國立大學前段班的中山大學,也出現了缺額錄取的現象。可預期的是,未來好幾年內,高等教育都將會是買方市場。

學生的選擇增加,是否就代表學習品質的提升?恐怕未必。首先,台灣的學用落差實在太大,許多人畢業後進入職場,才發覺四年大學所學根本沒有用,又得從頭再學一遍;再者,現在的知識技術都替換得太快,四年前正當紅的產品,四年後可能就從市場上消失了,就算再怎麼努力,到頭來仍是一片枉然。

真正的問題,在於台灣的高等教育只懂得追著潮流跑。只要是社會上的流行事物,學校就相應開出類似課程。所以,這幾年的大數據、雲端、物聯網……通通變成大學當中的課程甚至是系所的名稱。然而,先不論這些「趨勢」能維持多久,學校裡的老師是否真的了解這些名詞的意義與實際應用,學生又能培養出多少能力?更不用說舊的潮流遲早會被新的取代,盲目跟著這些「趨勢」走,怎麼可能有好的職涯發展?

真正的競爭力絕非是熟記這些花俏的名詞,而是扎實的基礎訓練以及長遠的策略眼光。基礎訓練指的是最簡單但也最常被忽略的基礎知識,例如機械運作原理、電路基礎、電子學、演算法……等等老掉牙的東西。這些知識就像是各種運動當中的基本動作,不論是球類、田徑、游泳或其他,都得把基本動作練得極度純熟,才能把實力發揮到極致。

但這樣還不夠。一味埋頭讀死書的結果,只會離現實世界越來越遠,尤其在進入職場後,不管先前在學校的成績多好,所學能夠派上用場才能顯現價值。以高科技業必備的研發工作為例,產業界需要的研發人才,是能夠了解產業當中各個廠商的競爭實力、未來五至十年的技術應用變化、以及研發投入與產出的成本效益分析。這些都不是學校教育能夠滿足的。

北美智權推出的一系列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目標就是接上這段學校教育和產業實作的落差。專利既是研發的衡量指標,也是獲利的保護手段;因此,不論在哪個技術領域,只要懂得專利實務,研發就不會亂無章法。舉例來說,在設定研發方向之前,應該先執行過完整的專利檢索分析,並且擬定及技術布局策略,才不至於讓研發做白工。此外,在面臨產業競爭時,如何辨認對手設下的陷阱,以及如何在技術上找出反制手段?這些都是研發人員必須熟悉的專業能力,更是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的重點。

所以,別再人云亦云了;練好基本功,看得懂趨勢,才是永保競爭力的唯一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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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以設計專利來保護產品?
黃少瑜/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很多時候在申請專利時,專利工程師及發明人都會「努力」把研發成果的保護範圍盡量擴大一些,以期能夠把簡易的改良或變化都能一併保護在同一個想法裡面,這是為了避免競爭對手僅做了簡易的更動就能迴避掉發明人的專利。但是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明專利有些不同,設計專利無法明確的用文字來表達,其專利權範圍是以線條來呈現的,因此,圖面上的線條長什麼樣子就是專利權的範圍,但實際執行其專利權時,也並非一定要與圖面上的專利產品外型長的一模一樣才算侵權,是否侵權則是比對設計專利圖面與被控侵權對象近似與否。

如此一來,設計專利的範圍是以所呈現的圖面為準,線條的表達就不如發明專利可以用上位的名詞來獲得更大的保護範圍,或者增加許多附屬項來保護實施例。在台灣,設計專利的保護便是一設計一專利,若想擴大保護產品的多樣變化,則須考慮申請衍生設計,由原本的設計變化而來的衍生設計是擴大原設計保護範圍的一個好方法,可避免產品被抄襲或模仿,在做衍生變化時,不妨就可以抄襲模仿的角度來做設計變更,將這些變化也申請專利來保護。

另外,抓取重要特徵單獨申請,或者將幾項設計特徵組合來申請部分設計,也算是一種擴大保護產品的方法。如下圖一與圖二,虛線部分代表了排除保護的範圍,也就是不管虛線部分競爭對手如何變化,只要實線部分的外觀近似,就會造成侵權。

圖一:USD729448S1/Hair dryer/Dyson Technology Limited

來源:USPTO

圖二:USD753356S1/Vacuum cleaner/ Dyson Technology Limited

來源:USPTO

那麼設計專利是否可以尋求中間值來申請呢?假設設計人有A與B兩個同品項的不同設計,是否可以把A產品的特徵加上B產品的特徵來申請一件設計專利,並同時保護A與B產品呢?

這算是一種取巧的想法,但實際執行上確是困難重重,因為每種產品可以有千變萬化的造型,當兩個不同設計結合產生出來的新設計,且不說是否可將A與B產品的特徵結合,新設計已然產生了另外一種視覺效果及另外一個不同的專利範圍,若僅申請保護新設計,儘管新設計涵蓋A與B產品的設計特徵,也無法完全保護A與B產品原本的視覺效果,這樣的保護方法反而得不償失,畢竟競爭對手只要抄襲原設計且不與新設計產生混淆就可以迴避掉這個專利了。

圖三:結合A與B設計特徵的新設計無法有效的保護A產品與B產品。

來源: 黃少瑜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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