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透過併購的方式擴大其規模,在國內外早已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然而,企業從事併購之目的,有為進一步強化既有的市場地位,亦有為衍伸觸角至另一新市場。倘為後者,將有利於市場的競爭。另外,被併購之企業可能為新創事業,亦可能是具有相當歷史的企業。若是前者,則很可能就是消滅潛在競爭對手的「殺手併購」(killer acquisitions)。
近年來,殺手併購行為逐漸受到各國的關注。所謂「殺手併購」係指大企業藉由併購的方式,消除潛在前景看好但可能存在競爭的對手。殺手併購現象最早出現於製藥產業而引起關注。依據英美學者之研究發現,製藥大廠常藉由併購與其藥品項目重疊之企業,在併購完成後,卻不繼續研發被併購方之藥品開發專案。此舉之目的僅係消滅潛在的競爭者,保有其市場競爭優勢。其後,殺手併購行為亦陸續出現在其他領域。近年來,國際科技巨擘頻頻對於新創事業在其未成氣候前即遂行殺手併購之行為,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
大企業殺手併購 恐阻斷新創發展
基本上,大企業併購新創事業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由於新創事業通常缺乏資金,若能獲得來自大企業的資助,將可提高其研發成功之可能性。其次,大企業併購新創事業後可產生協同增效之效果,有利於大企業強化其競爭優勢;同時,被大企業收購將使得新創事業之創業者與投資人退出以獲得經濟回報,變得更為容易,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更傾向對有價值的新創事業進行投資,給予更多的扶持,亦有利於企業家精神的發揮與激勵創新。
然而,殺手併購卻可能與傳統的企業併購不同,其將使羽翼未豐的新創事業,在其未成氣候前,就慘遭大企業以併購方式予以消滅。此一行為對於市場創新可能會造成不利影響。首先,大企業雖然資金雄厚,但其研發能力未必優於新創事業。如果放任新創事業成長,待其壯大後再與之競爭需要花費大量的財力和精力,從而大企業可能選擇在新創事業尚處於萌芽階段時,就將其收購,並將新創事業的技術、人才收為己用或直接拋棄,徹底阻斷新創事業發展的可能性。因此,殺手併購後,新創事業正研發或已經取得具體成果的研發,可能就此被擱置而阻礙新產品的上市,將造成社會的巨大損失。其次,新創事業被大企業收購後,若其未能獲得大企業之資金挹注,市場人士卻誤認為新創事業被收購後,資金將不虞匱乏,導致新創事業 反 而 難 以 在 市 場 上獲得融資。再者,當新創事業預期到其創業成果將被大企業收購,創業者創業的積極度恐怕會因此降低,進而不利於發揮創新精神。
反壟斷力量正起 破解殺手併購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於2020年10月6日所發布的「數位市場下之競爭調查報告」(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 指 出,Facebook(Meta) 購 併Instagram、Amazon 購 併Zappos 及uidsi, 主 要動機係在消滅潛在的競爭對手,建議主管機關未來在審查支配平台收購案時,除非參與結合事業可證明此交易有利於公共利益,且該利益無法藉由事業本身之內部成長及擴張實現,否則皆應推定該收購案具限制競爭性。此外,該報告亦主張支配平台之結合案件應不適用現行之結合門檻制度,所有支配 平 台 之結合案件皆須提出申 報,且亦無審查時間之限制。同時,美國眾議院亦於去(2021)年提出多項法案,以因應大型科技公司祭出殺手併購行為。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5月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