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中小企業租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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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第234期 訂閱/退訂看歷史報份會計研究月刊
本期索引
會研文摘 中小企業租稅實務
財會頭條 臺加租稅協定簽署
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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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研文摘
 
中小企業租稅實務
徐俊賢、莊蕎安
第一篇

員工酬勞分派 經濟部發函釋疑

公司法於去(104)年5月20日公布增訂第235條之1關於員工酬勞分派的規定後,實務適用常見疑義。因此經濟部曾於去年6月11日發布解釋函,說明適用疑義與章程參考範例。日前經濟部再度於去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函,說明員工酬勞及連帶的董監酬勞及股東紅利的其他相關疑義。

公司法修正前,員工酬勞多依修正前第235條第2項規定,於章程中訂明盈餘的一定比率作為員工紅利。分派紅利時,則依公司法第232條及第237條規定,盈餘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提撥法定公積之後,分配予員工。公司法修正後,刪除第235條第2項規定,並新增第235條之1第1項,公司應於章程中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員工「紅利」改為員工「酬勞」,性質從以盈餘計算改為以獲利計算。

104年10月15日解釋函重點:

除去年6月11日外,經濟部於去年10月15日所發布的解釋函中,規定重點如下:

1.員工酬勞分派:

(1)公司章程將員工酬勞分派比率訂為一定區間或下限者,當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比率的決定,須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且公司不能由章程中擅訂更高的決議成數。

(2)如果公司採發行新股的方式發放員工酬勞,須修正章程增加資本額者,104年度的員工酬勞,董事會可以附條件「倘股東會同意通過修正章程增加資本額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否則以現金方式為之」之方式決議。員工酬勞一般在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後即可發放,惟前述情形,於股東會通過決議後始得發放。

(3)員工酬勞的分派,公司應本於公平原則訂定發放標準,並據以辦理。

(4)員工酬勞發放股票或現金,可由董事會特別決議決定,不能以章程中規定僅能以現金發放。

2.董監酬勞分派:

(1)董監酬勞的發放僅能以現金為之。公司是否發放董監酬勞,必須在章程中明訂發放的定額或比率。如果章程沒有明訂董監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就視為不發放,不能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代替章程。

(2)章程訂定董監酬勞比率,只能以訂定上限的方式為之。但如果在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布施行後至此解釋函發布前,董監酬勞已完成章程修訂者,則不在此限。

(3)當年度董監酬勞發放比率之決定,亦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

3.股東盈餘分派:

(1)如果員工酬勞於公司章程的修正,於今(105)年股東常會方進行,且同時須就股東盈餘分派修正章程時,則股東盈餘的分派,亦是以新章程為據。

經濟部於去年6月11日解釋函中,說明於今年召開股東常會進行修正章程者,可以新章程進行員工酬勞分派。原本股東常會的議程,先於報告案報告員工酬勞分派,再於承認案中承認前一年度的決算表冊,最後於討論案中才能討論章程的修正,但這樣的議程順序顯然不合理。因此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應先討論修正案,再進行員工酬勞分派報告案。而在去年10月15日解釋函中,又說明於今年召開股東常會進行修正章程者,可以新章程進行分派股東盈餘。因此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也應比照先討論修正案,再進行股東盈餘分派承認案。

實務因應方式

經濟部於去年6月11日令籲「至遲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因此目前員工酬勞與董監酬勞是否以及何時修正章程,實務作法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今年股東常會前加開臨時會修正章程:為配合政府政策,召開臨時會修正章程。因此只要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後,即可發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於今年召開股東會時列為報告案即可。

2.今年股東常會修正章程:為配合政府政策,但上市櫃公司無法輕易召開臨時會,或一般公司不願召開臨時會,採取召開股東常會修正章程。此次特別放寬,分派員工酬勞或股東紅利可依股東常會修正章程後之新章程進行分派,但須調整議程順序。議程安排似應先進行討論事項(含修正章程討論),再進行報告事項(含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之報告),最後進行承認事項(含決算表冊及盈餘分配表承認)。

3.不予修正章程:目前公司法第235條之1對於不修正章程並無刑事、民事及行政上之責任,故可能有公司不配合修正章程。依去年6月11日令不修正章程者,不可依原章程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將造成公司將盈餘全部分派股東。

相關疑義與影響

至於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章程修正後產生的疑義及影響,筆者認為有下列幾點:

1.獲利之計算公式目前有不同見解,但本於公司法第235條之1立法意旨是為解決員工紅利計算上的繁複,以及立法說明中對於獲利狀況已有所定義。為方便說明,若以實務流程形容,公司結完帳時還未計算員工酬勞或董監酬勞之數字即為獲利,以之乘以相關比率即為員工酬勞或董監酬勞。

2.未來上市櫃公司因董監酬勞僅能訂上限比率,因此實際發放數將普遍下降。但在去年10月15日前完成修正章程之變更登記者則不受限,形成兩個世界甚為不妥。

3.經濟部欲使我國公司盡快完成員工酬勞修正章程,使股東常會修正章程也能當次修正章程當次用,使會議時序邏輯紊亂,恐造成上市櫃公司職業股東有可乘之機。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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