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16年推出「賦稅正義」專題報導,催生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今年年底上路,賦稅人權即將邁入新里程碑。納保法上路後,應定期、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財政部該如何檢視?哪些該優先檢討?本報追蹤納保法的落實,特別製作系列報導,剖析解釋函令的過去與未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解釋函令不但要公開,也不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財政部還要每四年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這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一大進步。
納保法實施後,賦與解釋函令很重要的法定要件,一是除了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一定要公開」。
二是解釋函令如果沒有公開,例如在政府機關公報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就不得在他案援用。
三是財政部應定期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的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的納稅義務。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解釋函令是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解釋函令僅具拘束稽徵機關內部的規範效力,代表財稅機關的法律意見而已」,黃士洲說,因此不得逾越母法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則指出,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涉及交易行為的稅法,修法不易,因此必須透過解釋函令讓「法規合理化」,和時代相結合。
不過,張盛和以自己擔任財長的經驗,認為四年定期檢討解釋函令,「時間還是太長」。他說,財政部現行已有法令研審機制,會就解釋函令進行例行性檢討,並編成法令彙編,沒有編入法令彙編的解釋函令就淘汰掉。
他說,以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為例,約每兩年檢討一次,他四年任內就做了400多則的解釋函令,即使這樣「仍嫌不足」。
目前到底有多少的解釋函令?張盛和直說「法令多如牛毛」。黃士洲則以「海量」形容。
不論目前有多少解釋函令,黃士洲主張解釋函令是徵納雙方的「公共財」,四年定期檢討不過是法定最低要求,應「重新確認」所有解釋函令的適法性。
黃士洲認為,應頒訂解釋函令的聲請、研析、公告徵求意見、檢視的專門程序辦法,並成立常態性的專責人力編組,才能夠克盡其功。檢視的優先順序則從「過去到現在」,優先檢討早已不合時宜的「過去的解釋函令」。另外,他說,解釋函令既是徵納雙方的「公共財」,企業、稅務代理人及財稅法學者也可以主動地檢視解釋函令,例如律師、會計師公會即可按稅目、事務別,分派會員檢視,再陳報財政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表示,不合時宜的法令應「隨時檢討」,「每四年檢視」只是原則,至少四年一次。但重點是財政部是否「用心檢討」,還是只以財政部增加稅收的立場來檢視。
陳惠明說,納保法規定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也許這樣可以比較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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