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可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合法節稅,不過應留意三大關鍵,包括取得日期、取得原因、避免重複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人可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若配偶其中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藉此合法節省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運用這項節稅方式時要留意適用規定。首先,取得日期必須是在婚後,其次,取得原因必須是有償取得。也就是說,如果是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計算扣除額時,應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
第三,婚後取得財產若已享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例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已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享有特定扣除額,如再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會有重複扣除情況,依財政部函釋,應將重複扣除部分減除。
國稅局舉例,甲君1984年結婚,2024年1月死亡,留下太太及兩名成年子女,在繼承發生日夫妻兩人的財產狀況,丈夫甲君有婚前購買的房地2,000萬元、2002年繼承的房地400萬元、婚後購買的股票2,200萬元、婚後購買的農地1,100萬元,合計5,700萬元;太太則有婚後累積的存款300萬元。
假設太太決定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遺產稅案件,可扣除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農地農用扣除額1,100萬元,遺產淨額2,464萬元,適用10%稅率,應納遺產稅246.4萬元。
若太太選擇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丈夫婚後購買的股票2,200萬元及農地1,100萬元可納入計算基礎,合計3,300萬元,與太太存款300萬元比較,差額為3,000萬元,平分後為1,500萬元。
另外要留意重複減除部分,也就是農地部分,經計算農地占剩餘財產比率為三分之一,計算出應減除部分為500萬元,實際可減除的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為1,000萬元,可自遺產中再減除,以10%稅率計算,可省稅100萬元。
國稅局提醒,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應注意財產取得日期、取得原因、是否重複減除等關鍵,才能正確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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