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若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代為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與國內外客戶(以下簡稱物流)或另有製造加工所產生之所得,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該物流中心等屬於營業代理人,須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該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代為申報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及稅額的計算方式,則比照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自由港區事業從事物流或製造加工之貢獻程度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灣經營事業,通常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有固定營業場所,(二)無固定營業場所,有營業代理人,(三)無固定營業場所,無營利代理人。
外國營利事業若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物流中心等,代為從事物流所產生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0條的2項第2款規定,因為物流中心等有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事業的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的事業將貨品交付他人,即是營業代理人。換句話說,物流中心等是課稅主體,代理業務範圍內該外國營利事業的境內來源所得是課稅客體,亦即公法上是由物流中心等代替外國營利事業申報繳納其所得稅。
稅額計算方式
稅額的計算方式,則依財政部於104年7月17日所發布的解釋令計算,分為核實課稅及推計課稅。核實課稅須由營業代理人舉證帳簿憑證,實務上恐有困難故多採推計課稅。推計課稅對於我國境內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的貢獻程度,實務上也是計算困難,故該令規定不分行業,其貢獻度如表一。
舉例來說,若外國營利事業A,委託國內物流中心甲,代為從事物流工作,則甲須就A因物流貢獻產生的我國來源所得納稅。若交易收入為8,000萬元,A的同業淨利率為10%,則甲應報繳的營所稅額為8,000萬×10%×12%×17%=16.3萬元。
常見疑義解析
實務有些常見的問題,例如甲既然是營業代理人,那麼甲是否可以A的名義申報納稅?答案是不行,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營所稅須由營業代理人負責。並且甲須依所得稅法第41條單獨設置帳簿,如果甲未於每年5月申報納稅,稅局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甲負責繳納。又若A委託另一物流中心乙,從事與甲類似的交易流程,在申報營所稅時,甲、乙須分開申報。
另就營業稅來說,A可否以甲名義申請營業登記,代理A辦理營業稅申報?也是不可以,因為甲非A之固定營業場所。而若A在我國境內設置物流中心a,則a即是A於我國境內的固定營業場所,則由a負責報繳營業稅及營所稅。
綜上,建議相關業者應留意營業代理人的定義,若符合定義者,不論是否屬於保稅區內之業者,皆須依規定代理申報納稅。又營業代理人涉及製造加工流程者,也應妥善保存境內製作加工單據及進口報單,以利推計課稅。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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