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6)年5月1日開始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從臺灣業者的角度來看,若透過境外電商平台銷售勞務,臺灣業者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日前發函,分別提到飯店業者透過境外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以及透過境外網路平台,銷售線上遊戲勞務,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若該國外網路平台業者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時,則應該開立以該國外平台業者為抬頭的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國內乙營利事業透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A訂房平台,購買國內甲飯店業者的住宿勞務,甲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A向乙收取住宿價款3,500元,扣除平台手續費350 元後,撥付給甲3,150 元。對於發票抬頭究竟開乙或A,金額究竟開總額3,500元或淨額3,150元,在實務上有所爭議。目前解釋函規定為甲應開立抬頭為A的發票,金額為3,150元,也就是誰給錢開給誰,收多少開多少。
從外國業者A的角度來看,提供訂房勞務於臺灣境內使用,其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其中法條修正的部分為買受人若為自然人,在今年5月1日前後,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由乙改為A,餘皆為既有法令規定的銜接。上述的規定,是由財政部對稅局發解釋函作成。解釋函仍與解釋令有所差別,解釋函是回覆問題的回信,僅針對特定人回覆,並不同於解釋令發布於賦稅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可以廣泛觸及一般大眾。然而,此解釋函的內容相當重要,雖被摘錄在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但畢竟不是正式發布。相關業者面臨此一課稅問題,在不知曉解釋函的規定而做出錯誤判斷,被稅局查獲時除了補稅之外,還要面對罰鍰的風險。可見財政部對於影響課稅實體的解釋採發函不發令的方式,造成實務界極大困擾,建議財政部務必將此類函釋正式發布於相關網站。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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