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宣稱是新北市副市長親戚的人物,因為看相聲瓦舍演出《賣橘子的》遲到五十分鐘而進不了場,直呼要退票否則試看看,這行動觸犯了表演藝文界的服務神經,有人直罵怎可以遲到還要求退票?為何會有這種心態?是因為皇親國戚就能擁有特權?還是消費者意識形態高漲,反正只要我沒享受到服務,就有權退票?
照舞台劇/音樂會的行規,多半遲到就無法入場,哪怕只是一分鐘,因為這類表演的現場演出都具有某種強烈互動感,只要演出過程有手機響、人聲吵鬧,都可能影響台上的表演者,害他們分心忘詞或是節奏落拍,所以這類藝術表演會非常要求準時入場這回事。
觀眾既然遲到一分鐘都不可能放行了,怎期待遲到五十分鐘的人還順利闖關成功?光是這種觀賞的基本道德守則都視為無物了,要跟這種人講道理可能會非常困難。
合理的遲到觀眾,多半會被工作人員安排中場休息時入場,這種規定古今中外皆然。可惜近年台灣消費者意識高漲,往往打著權益當先鋒,就能無理取鬧地化解各種行規法制。就消費者角度來說,沒看到上半場,要求退票,好像聽起來很合理。因為買的票只可能會看到半場,是否可要求退費一半呢?現在消保官好像也都會用這種看似合理的邏輯要求業者。只是消費者沒看到上半場,是誰的問題呢?當然是消費者問題,業者有履行表演服務的合約精神,但消費者當然也得自律遵守遊戲規定。
目前台灣最常犯的錯誤邏輯就是拿其他行業的來比照,不是每個行業的規定都能被套到其他行業。
如,我搭高鐵遲到五十分鐘,原本位置當然就沒得坐,但就可讓消費者搭下一班的自由座。交通運輸多半可接受消費者遲到後換票或是換班次搭承,部份必要的手續費另計就是了。但是,飛機可就不等人,錯過就沒了,後果自負。
會有人說,如果看電影遲到五十分鐘還能入場嗎?就電影院角色來說,是允許的。只是你遲到之後沒有空間要求退票,否則會有無數的觀眾都可能以後遲到都要求退票就好,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外在條件如颱風等,所以基本上電影院不會接受遲到客還退費。
但是會有一種情況視為特例,這也是每年影展期間都會發生的爭議。也就是影展映演作品大概都會要求遲到20分鐘後不可入場也不接受退費。由於多半電影都能接受遲到客入場,所以這類影展遲到糾紛特別多。
為何影展會禁止遲到過久的客人不得入場呢?影展又不像舞台劇或是古典音樂表演,遲到會怎樣嗎?遲到不會怎樣,但你入場在那邊借過借過,有時你就是擋到後面的人,影展的作品多半也只會在放映期演個幾場,你一個借過可能破壞人家一輩子看這一部片的心情甚至是擋到他一輩子就只看到這麼一次的畫面,這種獨特稀有性,當然使得影展要嚴格控管入場觀眾的道德行為。
至於這位看舞台劇遲到五十分鐘的仁兄最後如何?我認為光是網路上的筆伐就夠這位先生好受的,三個新北市副市長都拒絕承認半路認親了,丟臉真的丟到家了。
膝關節
電影從業人員。曾任電影公司行銷宣傳、報社記者。著有《這不是一部愛情電影》、《大人的戀愛》。部落格:《愛護你的膝關節》曾獲資策會部落格百傑動漫影音類首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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