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 星期三

《2022年全球5G專利報告》Top10專利權人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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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第44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2年全球5G專利報告》Top10專利權人揭曉
   
法規訴訟 販賣NFT數位作品侵害商標?紐約南區地院Herm�嫳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案
專利入門者一定要讀的美國專利法顯而易見性判決:KSR案
   
深入報導 台灣下半年經濟展望:抑制物價上漲,提升民間消費是首要之務
   
智財管理 2022年美國專利訴訟調查
   
 
《2022年全球5G專利報告》Top10專利權人揭曉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佈《2022年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截至 2021年12月 31日,全球聲明的5G標準必要專利超過 6.49萬件、有效全球專利族超過 4.61 萬項。在全球TOP 10專利權人方面,華為全球有效5G專利族數量占比為14%,排名第一;高通排在第二位占比9.8%;三星以些微差距排在第三位、占比為 9.1%。排名第四至第十位的公司依次是LG、中興、諾基亞、愛立信、大唐、OPPO 和夏普。

全球5G標準必要專利超過6.49 萬件

2017年,3GP 啟動5G標準第一個版本的制定工作,隨著5G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各企業和科研組織逐步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專利資料庫提交和聲明自己認定的5G標準必要專利。截至2021年12月31 日,全球聲明的5G標準必要專利超過6.49 萬件,其中,在德溫特世界專利索引(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中檢索到的專利將近5.97 萬件,經INPADOC 同族擴展的有效全球專利族超過4.61 萬項。

從聲明趨勢來看,2017年為5G 標準制定的元年,5G標準必要專利的聲明量處於較低水準。2018年企業聲明的5G標準必要專利數量將近2017年的三倍。隨著5G Rel-15、Rel-16 標準版本的凍結以及Rel-17標準版本制定工作的持續推進,2019年至2021年的5G標準必要專利的年度聲明量超過萬件,並呈現持續成長的態勢。

雖然業界很早開始了5G 標準的預研工作,但超過60%的5G 有效全球專利族在2016年後申請,這與 3GPP從2016年全面開展5G技術研究有關。2017年的有效全球專利族數量最多,其次是2018 年和2019年。優先權年為2020年和2021年的有效全球專利族數量較少,與部分專利申請尚未達到18個月公開期有關。而在德溫特世界專利索引檢索到的全部專利中,45%的專利處於「授權」狀態,37%的專利處於「公開」狀態,18%的專利已經處於「失效」狀態。

圖一、5G 有效全球專利族的優先權年趨勢分佈
圖片來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

《2022年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以ETSI專利資料庫中的5G 聲明專利作為基礎資料來源,通過對5G標準必要專利聲明情況進行多維度統計分析,綜合考量了5G全球基礎設施市場規模以及PCT 專利申請情況,並將中美歐三方專利族作為評價5G創新活動的指標之一。

5G全球專利TOP10專利權人

在ETSI進行5G專利聲明的產業主體中,排名前十位企業的有效全球專利族數量,超過全部專利族數量的70%,顯示了全球5G創新活動的主要趨勢。

在有效5G全球專利族中,華為以占比14%排名榜首;高通排在第二位,其占比為 9.8%;三星排在第三位,占比為 9.1%;而排名第四至第十位的企業依次是LG(8.3%)、中興(8.3%)、諾基亞(7.6%)、愛立信(7.2%)、大唐(4.9%)、OPPO(4.5%)和夏普(3.4%)(詳見表一)。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各國家的運營商,普遍較少出現在5G專利聲明活動行列,但這並不代表運營商並未持有5G標準必要專利。

表一、排名前十位企業的有效5G全球專利族占比情況 資料來源:《2022年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

排名

公司

全球專利族占比

1

華為

14.0%

2

高通

9.8%

3

三星

9.1%

4

LG

8.3%

5

中興

8.3%

6

諾基亞

7.6%

7

愛立信

7.2%

8

大唐

4.9%

9

OPPO

4.5%

10

夏普

3.4%

在5G 有效全球專利族中,授權專利族的占比達到67.1%。授權專利族排名前十位的企業依次是華為(17%)、三星(10.1%)、高 通(9.8%)、LG(9.5%)、諾基亞(8.8%)、中興(7.3%)、愛立信(5.8%)、大唐(4.6%)、OPPO(4.4%)和夏普(3.5%)。

表二、排名前十位企業的有效5G全球授權專利族占比情況 資料來源:《2022年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

排名

公司

授權專利族占比

1

華為

17.0%

2

三星

10.1%

3

高通

9.8%

4

LG

9.5%

5

諾基亞

8.8%

6

中興

7.3%

7

愛立信

5.8%

8

大唐

4.6%

9

OPPO

4.4%

10

夏普

3.5%

授權專利族中,具有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專利局或韓國專利局(簡稱「IP5 局」)任一局授權的專利族占比高達98.6%,只有不到2%的授權專利不在中美歐日韓五局獲得授權。華為在IP5 局授權專利族占比最高,達到17.2%;三星排名第(9.6%)、諾基亞(8.8%)、中興(7.4%)、愛立信(5.7%)、大 唐(4.6%)、OPPO(4.2%)和夏普(3.5%)。

表三、有效5G全球專利族排名前十位企業的IP5 任一授權族占比情況資料來源:《2022年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

排名

公司

IP5任一授權族占比

1

華為

17.2%

2

三星

10.1%

3

高通

9.9%

4

LG

9.6%

5

諾基亞

8.8%

6

中興

7.4%

7

愛立信

5.7%

8

大唐

4.6%

9

OPPO

4.2%

10

夏普

3.5%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1期:《2022年全球5G專利報告》Top10專利權人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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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NFT數位作品侵害商標?紐約南區地院Herm�嫳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2022年5月18日,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判決了世界上第一起NFT(非同質貨幣)銷售涉及侵害商標的案例。該案中,愛馬仕(Herm�嫳)控告一名藝術家,他創作了一系列的愛馬仕柏金包的各種畫作,取名為「MetaBirkins」系列,以NFT在網路上銷售。該藝術家請求直接駁回該訴訟,但法院裁定認為應受理該訴訟。

藝術家創作MetaBirkins系列數位創作

這起案件名為Herm�嫳 International, et al. v Mason Rothschild案。自稱為Mason Rothschild的畫家,以愛馬仕經典款柏金包(Birkin)的外型,換上毛茸茸的材質,搭上不同配色,創作了一系列數位畫作。他將這些數位畫作命名為MetaBirkins系列,每一幅畫作有一個編號,並以NFT的方式,在NFT的銷售網站OpenSea上販售。以下是該網站銷售的截圖。

圖一、OpenSea網站上銷售的MetaBirkins系列商品。
圖片來源:OpenSea網站

愛馬仕主張侵害其Birkin商標

愛馬仕主張,Rothschild銷售這些名為MetaBirkin 的NFT,侵害並減損(diluted)了愛馬仕的柏金商標,錯誤指示這些NFT的來源,讓人以為這些是愛馬仕授權的數位商品,傷害且減損了愛馬仕的商譽。另外,愛馬仕也主張,Rothschild使用metabirkins.com這個網址來銷售這些NFT數位畫作,構成了不當的網址搶註冊行為。

被告主張屬藝術創作豁免,請求法院直接駁回該案

被告Rothschild則請求直接駁回該訴訟(moved to dismiss)。其理由主要是,他使用「MetaBirkin」做為畫作名稱,構成了商標的藝術創作使用,符合第二巡迴法院1989年Rogers v. Grimaldi案的標準。

第二巡迴法院在1989年的Rogers v. Grimaldi案,建立了藝術創作豁免侵害商標的標準。該案的原告是一個著名演員,他主張自己的名字有形象權(或稱肖像權),並主張電影公司製作的電影《Ginger and Fred》侵害了他的形象權。Rogers案建立了二步驟檢測法。第一步驟,是看該商標對被告創作,是否具有「最低程度的藝術相關性」(minimally artistically relevant);第二步驟,如果具有某些藝術相關性,則在看該創作對商標的使用,是否會明顯地誤導(explicitly misleads)消費者,讓他們混淆該作品之內容、作者、贊助者、背書者。

Rothschild主張,他的系列作品《MetaBirkins》使用Birkin這個商標,與他想探討的時尚產業虐待動物和奢侈和價值的本質,有最低程度的關連性。而且他的使用並沒有造成明顯的誤導,不論某些觀看者是否真的產生混淆。

愛馬仕認為不符合藝術創作豁免

愛馬仕則認為,本案中被告的使用,乃過度的商業性使用,包括創造「MetaBirkins」這個標籤,以該標籤銷售數位產品,經營數位店面,用該名稱進行行銷宣傳等。愛馬仕也強調,有證據可支持,有部分消費者和產業觀察者對該《MetaBirkins》系列的NFT來源和授權產生混淆誤認。另外,愛馬仕也引用該藝術家自己在Yahoo! Finance上報導中講的話,他說《MetaBirkins》是一個數位商品,並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擁有「瘋狂的手提包」,或「現在」「能夠透過這些標誌性的NFT將其帶入虛擬世界」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並抱怨人們銷售假冒的《MetaBirkins》NFT與他的NFT競爭。

愛馬仕主張,第二巡迴法院的Rogers案的藝術創作豁免,並不適用於商業上銷售的「商品」(commodity),例如本案的NFT數位作品。其認為,就算可以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法院仍需要根據混淆誤認之虞判斷的Polaroid案八因素,評估「MetaBirkin」這個標籤是否會對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被告Rothschild的回應則是,其堅持《MetaBirkins》NFT是藝術作品,應可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且對作品本身,和銷售作品的宣傳,都應平等對待。被告並主張,倘若可以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則不需要再進行混淆誤認八因素檢測,因為在Rogers案的標準下,只需要問其使用是否「明顯地誤導公眾」,而不是要問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或是否有真正混淆誤認的情況出現。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院裁定受理本案

本案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官Jed S. Rakoff於2022年5月4日聽取雙方口頭辯論,於5月5日裁定駁回「被告不受理之請求」,並於5月18日公布「備忘命令」,說明其裁定之理由。

NFT數位創作有機會適用藝術創作豁免

Rakoff法官認為,手提包的數位圖像,也可以構成一種藝術表達形式,所以可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Rakoff法官指出,Rothschild使用NFT以認證這些圖像,並不會「改變藝術創作豁免的適用,因為 NFT 只是指向數位圖像所在位置並驗證圖像的代碼,因此使用 NFT 來驗證圖像並允許可追�W的後續轉售和轉讓,不會使圖像成為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商品』(commodity),就像出售實體繪畫的有編號的副本一樣,不會使其成為『商品』而無法適用藝術創作豁免。」

是否真的具有藝術相關性?

Rakoff法官指出,Rogers案所建立的藝術創作豁免的二步驟檢測中,第一步檢測的「藝術相關性」標準很低。不過,愛馬仕主張,被告使用MetaBirkins這個標識,完全就是想要跟愛馬仕的Birkin商標的知名度和商譽連結,而非只是因為藝術上的關連性。Rakoff法官引用被告自己對媒體的說明,其提到,他努力「讓該數位商品創造出與柏金包在現實生活中具有的那種幻覺。」因此,到底使用「MetaBirkins」這個詞是否具有藝術關連性, 法官認為需要進行審判才能加以判斷。

已經對公眾產生明顯誤導

至於第二步驟,是否對公眾產生「明顯的誤導」,Rakoff法官認為,愛馬仕已經適當地主張,MetaBirkin這個標籤確實有明顯地誤導。

被告主張,第二巡迴法院下的法院,在判斷Rogers案檢測標準下的「是否有明顯誤導」時,不應該進行Polaroid案之混淆誤認八因素的判斷。Rakoff法官明確指出,這個主張是錯誤的,在判斷有無明顯誤導時,應該進行混淆誤認之虞的多因素判斷。

此外,Rakoff法官認為,愛馬仕乃適當地引用Polaroid案下多因素中的某些因素,支持被告使用的MetaBirkin 標識是誤導的。即便被告主張此時不應適用混淆誤認八因素判斷 ,Rakoff法官強調,仍然應該受理本案,因為愛馬仕已經適當地主張足夠的實際上混淆情事,以及被告誤導公眾的足夠努力,包括被告自己對媒體的發言等。

本案可能是NFT數位創作引發的商標侵權爭議,由法院做出的第一件判決。後續發展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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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入門者一定要讀的美國專利法顯而易見性判決:KSR案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近代美國專利法第103條「顯而易知性」(obviousness)的判斷基準,奠基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案(KSR案)判決,其修正當時的「建議(suggestion)、教示(teaching)或動機(motivation)」原則(稱「TSM原則」)。

KSR案判決鬆綁了法院對於顯而易知性判斷的操作,使得法院可對許多不具創意的專利宣告無效,或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可據此核駁簡單發明的專利申請。然而,其反面效果即是美國專利的取得更困難,或在專利侵權訴訟時抵抗專利無效抗辯之難度提高。

KSR案判決是專利入門者必須研讀的經典判決。本文在簡介KSR案背景與判決內容。

KSR案的歷史

本案起源於Teleflex公司向美國聯邦東密西根州地方法院控告KSR公司侵害其美國專利第6,237,565號「具有電子式節流閥的可調式踏板組裝」(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 with electronic throttle control)。在2003年12月12日,地方法院以逕行判決(summary judgment)裁定系爭請求項因「顯而易知性」無效。

專利權人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其撤銷地方法院判決。之後,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其撤銷CAFC判決。在本案回到CAFC後,其維持原地方法院見解。

KSR案前的TSM原則

當「顯而易知性」的成立是基於多個先前技術參考文獻時,主張專利權無效者必須提出「建議、教示或動機」的理由,使熟知此技藝者能以系爭請求項內所主張的方式(in the manner claimed),來結合相關先前技術內的教示。然而,專利權人可對「初步的顯而易知性」(a 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提出抗辯,並提出反駁他方主張,或舉出其他客觀的非顯而易知性證據。

建議、教示或動機的來源為:

  1. 所引先前技術參考文獻內的敘述,
  2. 熟知此技藝者的知識,而此知識源自該技藝領域中具有特殊利益或重要性的參考文獻或其所揭露的資訊,
  3. 待解問題的本質,而使發明人參酌與問題可能解法有關的參考文獻。

專利權人最佳的抗辯策略為要求主張「顯而易知性」成立者必須嚴格適用相關要件,以得到如何結合先前技術參考文獻的教示或動機。否則,在沒有「建議、教示或動機」的證據下卻結合先前技術參考文獻,此明顯是依據發明人所揭露的資訊而將先前技術結合在一起,並據此攻擊系爭請求項的可專利性,本質上是後見之明的行為。

因此,對於先前技術參考文獻的結合,除了要證明有「建議、教示或動機」以結合先前技術的教示外,且要證明是以系爭請求項內所主張的方式來結合先前技術的教示。

地方法院判決

本案系爭請求項為請求項4「一種車用控制踏板裝置」(a vehicle control pedal apparatus),包括支撐(support)、可調式踏板組裝(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樞接(pivot)、與「電子控制器」(electronic control)等組件;而該可調式踏板組裝具有踏板臂(pedal arm),且該樞接定義樞軸(pivot axis);該電子控制器附著於該支撐。系爭請求項的特徵是該電子控制器以訊號反應該樞接機構之運作狀況。

地方法院認為引證案美國專利第5,010,782號「位置可調式踏板組裝」(position 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Asano專利」),其揭露的系爭請求項的除「電子控制器」之外的所有結構性元件。此外,由於「電子控制器」是先前技術中相當常見的裝置,故只要結合Asano專利和電子控制器的參考文獻,即可使系爭請求項4因顯而易知性而無效。

地方法院以系爭專利所揭露的待解問題的本質,做為結合引證案的建議或動機,而待解的問題是「設計較不貴,較不複雜,更密實的組裝設計時所遇到的問題」。接著,地方法院取引證案美國專利第5,819,593號「電子式可調式踏板組裝」(electronic 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Rixon專利」),並指出Rixon專利揭露傳統踏板設計的複雜所導致的「電線失效」(wire failure),而Rixon專利是為克服此「電線失效」而提出了解決方法。不過Rixon專利中對應於系爭請求項的「電子控制器」的元件並未「附著於支撐」(attached to said support)。

因此,地方法院又舉引證案美國專利第5,063,811號「加速器踏板組裝」(accelerator pedal assembly,「Smith專利」)。而地方法院認為Smith專利提供了一對應於系爭請求項的「電子控制器」的元件,其附著於一固定的支撐元件(fixed support member),並據此解決了Rixon專利所指出的「電線失效」(或電線磨損問題)。

進一步,地方法院引述系爭專利申請記錄而指出,在審查官以結合美國專利第5,460,061號(「061專利」)及Smith專利而核駁系爭請求項後,申請人以增加限制條件的方式來克服核駁。因為所增加限制條件是Asano專利所揭露的,所以若審查官亦引用Asano專利而結合061專利及Smith專利,則系爭請求項亦將被核駁。

因此,地方法院裁定系爭請求項因「顯而易知性」而無效。【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0期:專利入門者一定要讀的美國專利法顯而易見性判決:KS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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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下半年經濟展望:抑制物價上漲,提升民間消費是首要之務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今年上半年受到俄烏戰爭、本土疫情嚴峻、美國加速升息等因素影響,台灣的經濟前景顯得詭譎多變。縱使主計總處尚未公布上半年的完整經濟數據,在6月中的理監事會議後,中央銀行已經下調了今年度的經濟成長預測,顯示對未來的擔憂。

在三月底時,央行對台灣年度經濟成長率以及CPI年增率的預估分別為4.05%以及2.37%,在國內主要研究機構中相對樂觀;不過,在最新的預測裡,經濟成長率預測被下修至3.75%,CPI年增率卻拉高到2.83%。在一降一升之後,央行的態度已轉為明顯悲觀。

表1:台灣主要研究機構對經濟成長率與CPI年增率預測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預測機構

預測日期

經濟成長率

CPI年增率

中央銀行

6/16

3.75%
(3月預測:4.05%)

2.83%
(3月預測:2.37%)

主計總處

5/27

3.91%

2.67%

台經院

4/25

4.10%

2.40%

中經院

4/20

3.96%

2.56%

回顧上半年的經濟表現,央行總裁楊金龍不諱言,4月中開始台灣的新冠肺炎確診案例急速攀升,造成民眾自發性減少外食、旅遊等實體消費行為,再加上物價也在上半年明顯上漲,抑制了民間消費成長,使得第2季的經濟成長放緩。事實上,根據中央大學發布的消費者信心指數調查,今年5月份的台灣消費者信心指數只有67.81,比去年三級警戒期間的70.48更低(圖1)。

物價高漲,消費者信心指數創一年來新低

因此,台灣下半年經濟能否回穩的關鍵,就是民間消費何時恢復。央行認為,若台灣的疫情能在下半年減輕,政府也針對內需型服務業推出振興方案,將有助於民眾進行實體消費,再加上去年第3季基期較低,台灣今年第3季的民間消費就能繳出亮眼成績──當然,前提是屆時的物價水準能回落到可控範圍內。

圖1:2020年至今台灣消費者信心指數變化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從今年3月央行調升政策利率整整一碼開始,台灣已經正式進入升息循環。這一次,雖然央行升息的幅度僅有半碼,卻把更少動用、影響範圍更廣的台幣存款準備率上調一碼。至此,為了迎戰通膨,央行已經把所有政策工具都推上第一線了。

存款準備率與政策利率(重貼現率)並不相同。後者是銀行業向央行融通資金時使用的利率標準,而實務上銀行的資金來源還包括同業拆借、客戶存款等等,並不限於向央行融通,所以重貼現率多半被視為貨幣政策的風向球,實際運用上還是以貨幣供需為主;至於存款準備率則是央行為了避免民眾在銀行領不到錢發生擠兌,要求銀行業不得貸放民眾存款的一定比例,動用情形相當罕見,如台灣前一次調整存款準備率,還得追溯到2008年的金融海嘯時期。

壓抑通膨,央行罕見調升存款準備率

因此,如果說政策利率的作用是對金融市場的利率水準進行調整,存款準備率就是直接影響銀行可放貸資金的整體數量。楊金龍估計,這次存款準備率調升一碼,將產生銀行體系將吸納1200億元資金的效果;雖然比起動輒上兆的銀行資產微乎其微,但若把銀行間循環存貸的乘數效果考量進去,威力絕對不亞於政策利率。例如金融業最基礎的資金指標:隔夜拆款利率,在央行這一波升息、升準後,就從0.181%跳升至0.305左右%

現在,抑制物價唯一的變數只剩匯率了。回顧上半年,台幣雖然呈現貶值走勢,但與鄰近亞洲國家相比,貶值幅度並不明顯,所以楊金龍認為由新台幣貶值造成的輸入性通膨影響有限;只不過,如果美國在下半年持續升息、縮表的政策路徑,勢必會讓新台幣的貶值力道加大,屆時國際油價、大宗物資價格若無法回穩,輸入性通膨恐怕將無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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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B指定一項PGR決定作為設計專利功能性審查的指導性原則(一)

111年專利師考試情報與參考書介紹

ICT產業趨勢前瞻:變動已成新常態,「韌力」為企業競爭力關鍵

 
2022年美國專利訴訟調查
編輯整理╱李淑蓮
(資料提供╱Lex Machina)
LexisNexis旗下的Lex Machina於2022年5月分發表了2022年美國專利訴訟報告 (下稱《報告》),《報告》聚焦聯邦地方法院、聯邦上訴法院以及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PTAB) 的變化趨勢,將2019 年至2021年這3年期間的資料加以比較。《報告》涵蓋從2012至2021年在美國聯邦地院提起的46,230起專利案件,以及從2012至2021年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 4,443 起專利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報告》還首次納入了Lex Machina針對聯邦上訴訴訟全新推出的 Legal Analytics。

近3年 (2019~2021) 美國專利訴訟重點趨勢

以下為近3年間 (2019~2021) 美國專利訴訟趨勢的重點介紹,讀者如有需要可以閱讀完整報告以進一步了解詳細。

● 聯邦地方法院的重要資訊

  1. 過去3年的專利案件量以及因專利案件而產生的聯邦上訴案件量保持相對穩定,而 ANDA (簡易新藥申請程序) 案件量則是持續下降。
  2. 專利案件量越來越向排名前3的法院集中,從2019年的47% 上升至2021年的57%。
  3. Albright法官在2021年被指派審理的專利案件數量占總數23%。
  4. 在2019至2021年提起的專利訴訟中,WSOU Investments LLC和Samsung分別是排名第一的原告和被告。
  5. Rabicoff Law在2019至2021年代理原告的專利案件數量最多的律所,而The Chong Law Firm則是在2021 年代理原告的專利案件數量最多的律所。
  6. Fish & Richardson 為在2019、2020及2021年代理被告案件數量最多的律所。
  7. 在2019至2021年審結的聯邦專利上訴案件中,最終有34%被撤銷。

● PTAB 的重要資訊

  1. 2020至 2021年間的聯邦 PTAB 訴願案件量下降了 40%。
  2. 在2019至2021年間審結的聯邦 PTAB 訴願案件中有 23% 最終被撤銷。
  3. 在2019至2021年間提起的PTAB訴願案件中,Samsung 是最活躍的訴願人。
  4. Fish & Richardson律所在2019、2020及2021年代理當事人的訴願案件數量最多。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訴訟趨勢

過去10年間,專利案件量於2013和 2015年達到頂峰,主要是由於在1年內提起至少10起專利案件(不包括ANDA案件)的原告(下稱「高頻原告」)提起了大量案件。2013年提起的專利案件數量最多,達6,106起,其次是2015年的5,825 起。自2016年起,每年提起的專利案件數量保持相對穩定,每年均低於5,000起。疫情期間的專利案件量保持穩定,去年提起了4,063起,比2020年只多了61起 (圖1)。

圖1. 2012年~2021年專利案件量
圖片來源:http://medipac.se/Sdchemie.php

● 最活躍的聯邦地方法院

排名前5的聯邦地院在最近3年間保持不變,只有排名順序和每個法院受理的專利案件所占的比例有所變化。德克薩斯西區聯邦地院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 在2020年已超過德拉瓦聯邦地方法院 (District of Delaware) ,成為排名第一的專利訴訟法院。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院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 和加州北區聯邦地院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分別穩居第3和第4。過去3年在排名前3的聯邦地院受理的專利案件總量比例從2019年的47%上升至2021年的57%。這種巨大變化的原因之一是Albright法官號召各方共同努力吸引專利案件,使得向德克薩斯西區聯邦地院提起的專利案件量不斷增加。

表1. 2019年至2021年期間最活躍的聯邦地院(按案件量) 圖片來源:USPTO

聯邦地法院

2019

百分比

聯邦地法院

2020

百分比

聯邦地法院

2021

百分比

D.Del.

1,000

28

W.D.Tex.

862

22

W.D.Tex.

975

24

C.D.Cal.

345

10

D.Del.

736

18

D.Del.

885

22

E.D.Tex.

332

9

E.D.Tex.

396

10

E.D.Tex.

451

11

W.D.Tex.

291

8

C.D.Cal.

299

7

C.D.Cal.

249

6

N.D.Cal.

239

7

N.D.Cal.

251

6

N.D.Cal.

184

5

● 最活躍的法官

Albright 法官繼2020年躍居最活躍的專利訴訟法官榜首後,2021年不僅繼續蟬聯榜首,案件量也進一步增加。Albright 法官在2021年審理了932起案件,在當年受理的所有專利案件中占23%,在德克薩斯西區聯邦地院受理的案件中占 96%。Albright 在過去三年審理的案件量超過了其後兩名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的總和。

根據Albright法官針對專利訴訟的本地規則 ,大多數案件的專利保護客體適格性問題被推遲到簡易判決或權利要求解釋之後再行裁定,同時也促進了快速判案的進程 。除此之外,Albright 法官明確地鼓勵在德克薩斯西區聯邦地方法院受理專利案件,這很可能促使他成為活躍度最高的法官。【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1期:2022年美國專利訴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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