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 星期三

2020法律科技創新趨勢 -活在ABCD的智慧財產權時代


【大家健康悅讀電子報】提供健康資訊、親子教育及有趣的兩性話題,讓你幸福養生,健康、樂活每一天! 【MUZIK AIR】與你分享更多與音樂相關的大小事,讓所有人都能毫無障礙的接觸美好音樂。
★ 無法正常瀏覽內容,請按這裡線上閱讀
新聞  健康  u值媒  udn部落格  
2020/02/27 第32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19台灣專利申請分析:發明、設計專利何以兩樣情?
   
法規訴訟 談公平交易法對於商標權利耗盡原則的限制
   
深入報導 刑事協商制度成為企業排除異己的私器?─ 日產前董事長戈恩案之反思
   
研發創新 無線耳機成為2020智慧型手機新戰場!
   
智財管理 2020法律科技創新趨勢 -活在ABCD的智慧財產權時代
   
 
2019台灣專利申請分析:發明、設計專利何以兩樣情?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權的核心功能,在於排除對手的使用權利,並且索取賠償金。因此,若訴訟的勝算愈大、權利人能取回的賠償金愈多,自然愈能創造專利申請量。這也是台灣的設計專利申請為什麼這幾年出現大幅成長,甚至吸引國際級大車廠來台布局的主要原因。

圖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廖承威
攝影:李淑蓮

2019年台灣三種專利(發明、新型、設計)的總申請量為74,652件,比起2018年算是小幅成長2%。不過,如果把注意力放在效力較強的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上,就能發現前者的申請量數字已經是連續三年正成長,明年有機會重回單年5萬件以上的高峰,而後者在去年更是有9%的成長率,申請量逼近9千件;反而新型專利的申請量,已經連續五年呈現衰退(圖2、圖3)。

圖2:2010~2019年發明專利、設計專利申請量變化
資料來源:TIPO

發明專利申請量穩定緩升,設計專利申請量起落明顯

若單看申請量數字,發明專利仍然是大宗,但若把焦點轉移到成長率,就會看見另一番風貌。在過去10年內,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的申請量都是漲多跌少,其中發明專利的變化幅度較為和緩,不論增減大多維持在5%以內,但設計專利的增減就相當劇烈,在六個正成長的年度裡,就有三個年度的成長率在8%以上。換句話說,發明專利已經相當穩定,但設計專利可能才要迎來高速成長。

圖3:2010~2019年發明專利、設計專利申請量成長率變化
資料來源:TIPO

從兩種專利的主要發明人來看,也看得出「穩定」與「成長」的對比。以發明專利來說,前十大發明人都是業界熟悉的老面孔,例如排名第一的台積電、第二的阿里巴巴、乃至於後續的高通、友達光電……等,都是科技產業的要角,投入專利佈局均有多年歷史。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台灣企業在發明專利的申請量上,一直不敵外國企業,但在前十名的榜單中,兩方可說是勢均力敵(表1),顯見本土勢力不容小覷。

表1:2019年發明專利前十大申請人 資料來源:TIPO

排名

申請人

國籍

申請數量

1

台積電(TSMC)

1,333

2

阿里巴巴(Alibaba)

828

3

應材(Applied Materials)

632

4

高通(Qualcomm)

582

5

友達光電(AUO)

532

6

威力科創(Tokyo Electron)

492

7

宏�痋]acer)

407

8

日東電工(Nitto Denko)

402

9

工研院(ITRI)

368

10

聯發科(MediaTeK)

350

但在設計專利領域就不是如此。根據智慧局統計,2015至2018年間,一直都是台灣企業的申請量較多,占比約52%至55%;但在2019年,情勢被大幅逆轉:外國企業的申請量從3,830件暴增至4,596件,成長率高達20%,首次壓過本國企業。

國際大車廠近年積極布局台灣設計專利

這些申請案都掌握在誰的手上?答案是國際大車廠。智慧局副局長廖承威指出,從前十大外國專利申請人名單來看,有一半是來自美國、歐洲、日本的大車廠,申請量在百件以上的,就有福特、雷諾、寶獅暨雪鐵龍和BMW。瑞典商VOLVO雖然「僅」有68件申請案,但比起2018年的14件,也有近4倍的成長率(表2)。

表2:2019年設計專利前十大外國申請人 資料來源: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會議資料,2020/02/14,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排名

申請人

2019申請量

2018申請量

增減數(比例)

1

福特汽車

178

212

-34(16%)

2

雷諾汽車

166

85

+8195%

3

寶獅暨雪鐵龍

123

62

+6198%

4

BMW

110

153

-43(-28%)

5

日商SMC

102

60

+42(70%)

6

美商摩勒克斯

101

24

+77321%

7

蘋果電腦

89

48

+41(85%)

8

VOLVO

68

14

+54386%

9

瑞士商哈利溫士頓

63

33

+30(91%)

10

松下知識產權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56

39

+17(44%)

「專利訴訟的勝敗內容,與申請狀況有著密切的連動關係,」廖承威解釋,倘若專利權人在獲證後實施專利排他權的情況不理想,必然會影響之後再申請新專利的意願;相反地,如果專利權確實可以協助專利權人獲得補償,後續申請的意願也會提高。

從專利訴訟的結果,也不難看出為什麼設計專利受到青睞,甚至吸引國際大廠競相布局。廖承威分析2008年7月至2017年6月間的專利侵權訴訟,發現被告無效抗辯成立的比例高達54.2%,而侵權成立的比例則僅有20.9%;然而,若僅觀察設計專利的侵權訴訟,則無效成立比例僅有27.3%,但侵權成立比例卻達到38.2%。很明顯地,同樣進行專利訴訟,設計專利的勝算比發明要高得多。

此外,廖承威也發現,設計專利的損賠金額在近年來有攀升的趨勢。「發明專利在算損賠的時候,可能還要計算對產品價格的貢獻比例,但在設計專利上,現在的趨勢是以整個產品的價格作為基礎,」廖承威指出,在2011至2019年間的27個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判賠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有12案,整體平均值為214萬元,更曾出現過判賠金額高達3千萬元的案例。

既然訴訟上的勝算較大,判賠金額也高,就算數量上難以追近發明專利,但未來幾年台灣的設計專利應該還會走紅好一陣子。只不過,如果外國企業持續當前的申請力道,之後又以國內廠商為侵權訴訟被告,則最終受害的,恐怕還是台灣的汽車零組件產業。如何加強台灣汽車零組件產業在專利訴訟和申請上的能量,將是政府和產業界的當務之急。


《北美智權報》第255期更多精采文章:

《中國芯疫情危機與應對》系列報導 3倍工資、一線員工流失率30%,封測廠春節難開工

歐盟CEN/CENELEC工作坊之「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原則和指引」

股市上漲,生活更好?

 
談公平交易法對於商標權利耗盡原則的限制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防止他人以行銷為目的而不當利用其商標,該不當行為略分為三類:(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的商標;(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的商標;(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近似的商標;其中後二者行為必須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不過,商標法第36條規定四類商標權效力所不及的事項,其中之一是「權利耗盡原則」,即「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不過,若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仍能主張權利。
權利耗盡讓商標權人喪失控制相關產品的二手市場或次級市場之權利,但此困難可透過公平交易法來減輕。以下本文將介紹相關案例,並討論其延伸應用。

圖片來源: Nick Youngson CC BY-SA 3.0 Alpha Stock Images

權利耗盡案例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之案例(案例一)中,受害商標為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稱「鱷魚公司」)的註冊商標,包括「Crocodile」和「鱷魚」等文字商標和鱷魚圖形商標,該商標指定於是服飾類商品。侵權人以「鱷魚/Crocodile原廠廠拍」為名義從事服飾販售業務,但其銷售場所的商品多數是其他廠牌的服飾,且所販售的"Crocodile"服飾是過季的商品。本案涉及違反商標法和公平交易法。

就違反商標法部分,智財法院調查發現鱷魚公司「並不否認曾授權亞鱷公司生產標示[系爭商標]之商品,對於授權期間生產商品之數量並未約定,且同意亞鱷公司得在[2000]年3月底前清理庫存,對於清理庫存之對象並未限定為自然人或法人」,因而系爭服飾商品係由原審被告於「亞鱷公司合法授權期間內生產及約定出清存貨期間所取得,再轉售予[其他被告],係屬合法授權生產銷售之真品」。因此,該案智財法院認為「本件廠拍之系爭服飾商品係經合法授權而為生產銷售」,故「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商標權人]不得再就系爭服飾商品主張商標權」。

另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之案例(案例二)中,被告購買原告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產品做為活動贈品用,其以實體物品照片用於活動贈品說明,並且在相關活動佈置中加入原告的商標,包括「香奈兒」、「CHANEL」等。該案智財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有商標權利耗盡之適用,因為被告「為舉辦系爭活動,派員至百貨公司之[CHANEL]專櫃」,而於購入相關商品後,「以實品、實物拍攝照片方式作為系爭活動之中獎贈品說明,且適當附加系爭商標於相關佈置物,並無使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不正當事由」。

案例一涉及的真品是所謂「過季商品」,其製造期間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但侵權人卻以「2013年度最大鱷魚原廠廠拍」名義於2013年間販售該些真品。案例二的被告舉辦「時尚週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來補助其化�菻~零售業務。該二類行為本質上在利用商標權人的產品名聲,以強化自身產品的行銷;其於行銷活動中亦使用權利人之相關商標,但卻因為其行為屬販售或贈送真品而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攀附行為與公平交易法

對攀附知名品牌的行為,實務上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可提供商標權人主張權利。該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根據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謂「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指「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以致妨礙公平競爭、或使消費者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

判斷上所考量之因素有二項:(1)「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2)「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如果攀附或抄襲之行為屬「完全一致之抄襲」,則縱使無該二項因素之情事,「仍有違法之虞」,而「應依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判斷之」。

在前述案例一中,該案智財法院認為侵權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當時公平交易法第24條)攀附商譽之行為。一方面是鱷魚公司之「鱷魚」及「Crocodile」等品牌「經多年努力及斥資推廣行銷」,其「早已在國內外成為不限於服飾之跨領域高度著名商標」,故該案侵權人既然身為服飾銷售同業,其對於系爭商標等之商譽應熟悉。另方面是該案侵權人長年「持續利用『鱷魚』以及『Crocodile』作為廣告唯一且主要之標題,並搭配使用[該案商標權人]經銷商特別推廣宣傳之新品照片」,而「意圖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侵權人]廣告中所展示之其他服飾商品均為鱷魚品牌,以吸引消費者至廠拍展場選購99%非『鱷魚』或者『Crocodile』品牌之各類商品」,此已「造成消費者實際上混淆誤認之結果」。

具體而言,該案侵權人的行銷方式包括(1)以利用「鱷魚」及「Crocodile」為「廣告唯一且主要之標題」;(2)以「鱷魚廠拍」為標題所主力宣傳之服飾商品並非受權利耗盡原則保護之商品;(3)抄襲鱷魚公司授權經銷商所製作的廠拍廣告。

因而,該案智財法院認為侵權人「利用[鱷魚公司之]著名『鱷魚/Crocodile』商標作為新聞以及招牌廣告吸引消費者進入廠拍會場選購,以增加其他商品交易機會之行為,顯係攀附[鱷魚公司]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鱷魚/Crocodile』商標知名度,榨取[鱷魚公司]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而屬「不利於[鱷魚公司]之欺罔、顯失公平行為」,故侵權人之廣告行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智財法院認為侵權人有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之不實廣告行為。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2項定義「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其包括商品之製造者或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由於該案侵權人「對外不斷以『鱷魚廠拍』為廣告名稱吸引消費者選購其他有品牌或者無品牌之商品」,該案智財法院指出對於「此種攀附行為,如不予遏止,不僅侵害公平交易秩序,對於[鱷魚公司]亦顯有不公」,且「將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及[鱷魚公司]權益」。

延伸應用:具有商標性質的電視節目

前述商標法案例可幫助思考關於具有商標性質的電視節目,當其節目畫面未經同意而被他人利用於銷售與該節目有關的商品時,著作權侵權行為應如何評價之問題。

如果侵害節目畫面的行為人在商品行銷時有使用該商標,但其利用節目畫面是為了誤導他人購買其商品而非系爭節目內所置入的商品時,則類似攀附他人商標之行為。

在攀附的情境下,非法利用節目畫面的侵權人,可能無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侵害著作權人信譽的問題,因為其販售的商品不是仿冒品或劣質品。但若將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類推適用在該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分析上,對該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應可考慮系爭電視節目之商標性質。亦即,計算該侵權人之損害賠償時,其所得利益的計算基礎應可參酌相關商品銷售的金額。

如果未經同意而利用節目畫面的侵權人其所行銷的產品是正版品,就不算是侵害電視節目之商標性質的著作權侵害行為。儘管消費者是因系爭節目畫面而產生購買意願,但因所購買的產品是正版品,故並未有混淆誤認而買錯產品的問題。此類利用型態可由商標權權利耗盡的概念來類推思考。

行為人透過合法管道購入系爭戲劇節目所附隨的產品。既然相關節目畫面對系爭產品有識別性的意義,當該行為人使用該節目畫面以行銷系爭產品時,此即為利用系爭戲劇節目的商標性質。就此類似商標使用行為,因為其是處分合法的正版品的行為之一部分,則將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類推適用在此情境,該行為人可視為受到商標權利耗盡之保障,因而其利用該節目畫面之行為並非侵害系爭戲劇節目之商標性質。不過,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利用節目畫面,仍屬著作權之侵害行為。


《北美智權報》第255期更多精采文章:

「雙面」蛋殼公寓:示好租戶雪中送炭,損害房東趁火打劫?

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目的究竟何在?

2019年大陸專利申請成績單出爐,手機品牌仍是申請大戶

 
刑事協商制度成為企業排除異己的私器?─ 日產前董事長戈恩案之反思
林家珍/北美智權專利工程處日本部
2019年底,日產前董事長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於保釋期間上演一齣驚世逃亡劇,從大阪關西機場搭乘私人飛機成功脫逃出境。此舉不但躍上國際新聞的頭版,也讓日本檢警與海關顏面盡失。而正好在戈恩被捕的半年前,日本剛導入刑事協商制度,與本案發展息息相關。本文介紹此協商制度的特點以及其對於戈恩案的影響。

圖片來源:Photo by TORU YAMANAKA / AFP

2019年底,日產前董事長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於保釋期間上演一齣驚世逃亡劇,從大阪關西機場搭乘私人飛機成功脫逃出境。此舉不但躍上國際新聞的頭版,也讓日本檢警與海關顏面盡失。在成功抵達黎巴嫩後,戈恩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已不再是有罪推定、充滿歧視、無視基本人權、國際法與公約的日本司法體制的人質」,並強調自己是為了逃避政治迫害而做此選擇。無獨有偶地,在戈恩被捕的半年前,日本剛導入刑事協商制度,與本案發展息息相關。

日本刑事協商制度

日本自201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導入「偵查、審判協力型協議、合意制度」,並於2018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下簡稱「刑事協商制度」)。一般而言,協商制度可大略分為坦承自身的犯罪,或是供出他人的犯罪作為交換條件,換取不起訴、減刑或免刑。唯兩者立法目的並不相同,前者在於鼓勵認罪,加速案件審理,減少時間、金錢等訴訟成本;後者則著眼於取得相關人士提供的犯罪證據,協助偵查,提高破案率。此次日本導入的刑事協商,僅針對協助他人犯罪的偵查、審判,換取不起訴、減刑或免刑;針對自己認罪的部分,雖修法過程中有列入討論,但最終並未導入。以下摘要日本刑事協商制度的相關規定。

  1. 適用犯罪類型
  2.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之2第1項規定刑事協商僅適用於特定案件,並於第2項明定該特定案件包括違反藥物、槍械、贈收賄、詐欺組織犯罪、禁止壟斷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破產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等約50項經濟犯罪類型的法律,至於殺人罪或性犯罪則排除適用。

  3. 啟動時機
  4. 第350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於特定犯罪事件中認為嫌疑人或被告與他人刑事事件相關,且根據其提供證據的重要性、犯罪情節的輕重、犯罪關聯程度及其他事由,於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之時,得與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協商。

  5. 協議範圍
  6. 第350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嫌疑人或被告應於調查、證人詰問中提供真實陳述,提供證據或其他必要的協助。後段則規定檢察官提供之協商條件包括:不提起公訴、撤回公訴、以較輕刑責提起公訴、起訴後變更請求較輕刑責、請求簡易判決或略式命令(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

  7. 辯護人需在場
  8. 刑訴法第350條之3規定協商必須在檢察官、被告或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協商結果須有辯護人署名同意。

  9. 撤銷協議
  10. 刑訴法第350條之10第1項規定若其中一方違反協商內容,另一方得撤銷此協商。例如,原本雙方協議被告會提供真實陳述,之後卻拒絕作證,或是檢察官未遵守原先承諾的協商條件等。

在此制度導入前,日本檢方在偵查組織型犯罪時,常因無法獲得內部證據及有力證人而不得其門而入,眼睜睜看其逍遙法外,這也是協商制度導入的最大動機。此法施行後,可想而知對於企業的行賄、逃漏稅、財務舞弊等案件,參與者揭發同事或上司的罪行,或是複數企業涉案,其中一家企業協助調查其他家企業的犯罪行為的情況定會增加。然而,制度本身也引發許多爭議,主要在於法院如何判斷證詞的真實性? 如何避免冤獄發生?配套法律雖有被告和檢方進行協商時必須要取得其辯護律師的同意及背書,以及作偽證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刑責等相關規定,然而能否就此防止偽證、避免冤獄?仍有相當疑慮。【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5期:刑事協商制度成為企業排除異己的私器?─ 日產前董事長戈恩案之反思


《北美智權報》第255期更多精采文章:

美國專利適格性實務最新發展:抽象概念之分類-Ⅱ

解析近似設計申請衍生設計及單獨申請對設計專利權近似範圍之影響

《中國芯疫情危機與應對》系列報導 3倍工資、一線員工流失率30%,封測廠春節難開工

 
無線耳機成為2020智慧型手機新戰場!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近來3.5mm耳機孔逐漸從智慧型手機新品上被淘汰,更高規格的無線藍牙耳機成為3C愛好者的新寵!蘋果在2019年接連推出AirPods2與AirPods Pro,今年1月台灣開賣AirPods Pro後,官網至今仍然缺貨中。不讓蘋果專美於前,Google也跨足真無線耳機戰場,號稱AirPods最大勁敵的Pixel Buds,即將在今年春季上市。

蘋果推出無線耳機AirPods Pro

蘋果在2019年中推出AirPods2不久後,去年下半年火速推出新一代AirPods Pro,並在10月30日開始於美國等首批供貨的地區率先出貨。

AirPods Pro最大的賣點是「主動式降噪」功能,透過不斷調節適應耳朵的幾何構造和耳塞套的貼合度,運用外向式麥克風與內向式麥克風這兩個麥克風,可降低周遭環境聲音,全神貫注在音樂、podcast 和通話上。AirPods Pro也引進了全新的力度感應器,只要按住耳機就能從主動降噪切換到「通透模式」,用耳機聽歌的同時也能立刻引入外界聲音。雖然台灣已經在1月中開賣AirPods2,但預計要到3/11之後才能陸續出貨。

圖一、蘋果AirPods Pro耳機主打主動式降噪功能和卓越音質。
圖片來源:Apple官網

專利顯示蘋果耳機研發的下一步

目前AirPods和AirPods Pro都能偵測耳機是否被佩戴到用戶耳朵中,AirPods主要使用光學傳感器和加速度計來確認耳機的佩戴情況,在耳機未插入耳道時,可以選擇不播放音樂來節省電量;還能分辨是否只插入了左耳或者右耳,並且只向已佩戴的耳機傳輸多媒體。但是,只要耳機檢測到類似佩戴的動作,或是將耳機的光學傳感器遮蓋放進口袋裡,可能就會出現誤報。蘋果相信可以透過其他技術來改善傳感器功能,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19/11/26公告的專利,蘋果獲得了一項名為「耳機設備是否佩戴的聲學檢測」(Acoustic in ear detection for a hearable device)的專利,建議使用監測氣壓來檢測AirPods或其他音頻配件是否被佩戴。未來的蘋果AirPods能夠通過氣壓來檢測耳機是否佩戴到耳朵上,在開關耳機時候能夠更具選擇性,減少將耳機放在桌子或者其他表面上被誤觸啟動的情況發生。

專利文件顯示,當用戶準備佩戴耳機時,在把耳塞放入到耳道之後,透過耳機內建的氣壓感測器,可快速偵測用戶耳道內的壓力數值、與周圍外部大氣壓力數值的差異,精準辨識耳機裝置的使用狀態,進一步啟動耳機與iPhone的藍牙連線配對,當用戶把耳機在放置衣服口袋或隨身包包內時,不用再擔心會誤觸耳機播放音樂。

圖二、蘋果未來可能透過氣壓檢測耳機是否佩戴在耳朵上。
圖片來源:USPTO

除了單純的耳機功能外,蘋果正在研究賦予AirPods更多功能。在過去的專利中,曾提及將AirPods用於檢測姿勢檢測和監測使用者的身體活動;近期又公布將藉由與皮膚緊密接觸的生物傳感器,幫助監測佩戴者的血液變化等生物數據,或是經由AirPods的佩戴方向,提醒用戶採取正確的佩戴姿勢並進行追蹤。無論如何,未來AirPods的產品定位,都不會僅侷限在單純的耳機產品。

圖三、專利顯示蘋果計畫在耳機中加入生物傳感器
圖片來源:USPTO

除了無線耳機之外,蘋果也積極發展AR耳機,蘋果計畫在2022年發布首款AR頭戴式耳機,2023年發佈小型AR眼鏡,目標是在十年內取代iPhone。蘋果在去年11月獲得AR音頻耳機的專利,名為「使用耳機的智慧增強型音頻電話會議」(Intelligent augmented audio conference calling using headphones),這項耳機技術是瞄準商用電話會議需求,因為多方通話會議通常有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參與,若沒有視訊輔助的情況下,很難辨別正在發言的人是誰。為了實現更清晰的電話會議體驗,蘋果的想法是讓來自不同位置的呼叫者組成電話會議,也就是在一個的虛擬會議室中,為每一個加入的人分配一個位置,即使無法識別講話者的聲音,AR音頻耳機也能讓聽者知道誰在講話。【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5期:無線耳機成為2020智慧型手機新戰場!


《北美智權報》第255期更多精采文章:

《中國芯疫情危機與應對》系列報導 封裝廠面臨斷料危機,多個新擴產能投產推遲三個月

對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資訊彙整:「老藥新用」為發展主軸

IPR審查範圍是否受請願理由拘束?— 2020年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

 
2020法律科技創新趨勢 -活在ABCD的智慧財產權時代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我們生活在一個智慧財產權的時代,到處都充滿專利與商標,甚至手機一打開,我們都會成了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預備犯。現在在5G及AI的帶動下,大家同時也活在ABCD的時代(AI、Blockchain、Cloud、Big Data),這些創新的科技對日常生活產生很大影響。」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如是說。然而,當5G及AI這些ABCD創新科技光速發展的同時,相關法令是否能適時跟上?企業的研發創新及智財保護又能否做到與時俱進?

「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上午場次貴賓合照
攝影:李淑蓮

為了因應新興科技發展及相關法規變動的需求,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於2月14 日與台大法學院科技、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中研院智財技轉處、資策會、工研院技轉與法律中心、及全國工業總會共同舉辦「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產學研貴賓共聚一堂,探討2020年國際專利訴訟、營業秘密法、勞動事件法、智財案件審理法、智財評價與融資等法律科技創新議題。

新興科技興起對法律服務帶來巨大衝擊

台大法學院院長陳聰富
攝影:李淑蓮

身為台灣最多法律人產出單位之一,台大法學院院長陳聰富表示這一場論壇在台大法學院舉行有很重大的意義,因為攸關未來法律服務的發展。他指出「新興科技的興起對法律服務帶來很大的衝擊。法律除了歷久彌新外(很多古早的案例會有新的解讀),也必須能解決當代的問題。」現在的科技法律已經開始重視如何因應科技發展來作一改變,像是台大已有請電機系的老師到法律系開「計算機概論」的課;也試圖聯絡一些老師來開金融科技與法治的課程,因為法律人也必須了解區塊鏈技術的演變,所以法學院也要開始了解科技的發展,把新興的科技帶到法學院裡頭。「這些新興科技與法律的結合不僅改變了法律的實體面,也改變了法律服務的特性。」陳聰富明確的指出。

活在ABCD的智慧財產權時代

前智財法院法官,現任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認為,5G和AI等科技發展加速數位經濟轉型腳步,企業除應善用科技優化服務流程外,亦須意識到智財議題是征戰商場不可或缺的利器,建議及早檢視企業本身的智財治理的成熟度,並妥善規劃專利研發、維持、保護與管理策略,才能掌握科技創新與管理之平衡。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
攝影:李淑蓮
從法官轉戰律師,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可以說是間接推了熊誦梅一把。她回憶說 ,在十多年前還沒有到美國深造之前已經開始籌設智慧財產法院,當在美國伯克萊唸完博士之後,有很多人邀請她到事務所上班,但她認為如何健全台灣智慧財產的司法制度是很重要的當務之急,因此婉拒了所有到私人企業上班的邀約。然而,在回到台灣進入法院10年之後,她卻發現如果單憑個案去推動智慧財產的改革速度好像是慢了一點,所以便開始思考是不是跳到業界反而可以更快一些推動司法的進步。

除了制度面的思考外,另一點比較個人的理由是因為常在外面參加一些研討會,在AI及5G的帶動下,法院的日常生活已經沒法滿足她的好奇心。過去在智財法院任法官的時候,熊誦梅常說我們是活在一個智慧財產權的時代,到處都充滿專利與商標,甚至手機一打開,都會成了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預備犯。而現在5G及AI的帶動下,大家也同時活在ABCD的時代(AI、Blockchain、Cloud、Big Data),這部分對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響。

除了個人,企業更是如此。進入5G與人工智慧時代,專利是企業征戰商場不可或缺的利器,同時也是追求創新的激勵手段。然而,專利的研發、維持、保護與管理,仍繫於各個本土法制層面的實踐,特別是司法機關作為權利的最終調節機關,不論是對既有法律規範的遵循,或司法實踐時內部延伸的判斷傾向,其裁決方向都影響企業對於專利作為營運資產的認知態度。因此,如何奠基臺灣跨足兩岸、放眼國際,了解各國的專利申請及訴訟趨勢,乃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

5G與AI帶動數位經濟轉型 企業應更加重視智財創新與管理

在傳統印象中,會計師事務和智財法律事務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專業,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致詞時指出,科技始於來自於人性,而人總是離不開法律;2020年是5G與人工智慧等各種新興技術風起雲湧的時代,日新月異的科技,除了改變民眾的生活習慣外,對企業的智能轉型也帶來新的活力,並驅動產業創新的發展與升級。與此同時,伴隨而來的智慧財產議題,將會是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而這也是德勤商務法律新成立法律科技創新服務的宗旨:協助企業及早做好智財管理布局與法律規劃安排,提供更全方位的服務。

那,會計師事務和智財法律事務究竟有什麼關聯?這就要從最近幾年的科技及法令的發展說起。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盈蓁表示,伴隨網路科技發展,P2P網路借貸平臺崛起,而區塊鏈技術廣泛應用,虛擬貨幣出現引發ICO投資熱潮,在在衝擊傳統金融服務,讓產業疆界的定義愈來愈模糊。但便利性也帶來許多犯罪與糾紛,政府應如何在不扼殺創新契機下適度監管、在容許與裁罰之間取得平衡,攸關產業升級動能。目前已頒布金融監理沙盒條例,並允許證券型代幣募集發行(Securities Token Offering, STO),但業者在運用新型態融資時,仍應先確認適法性以免觸法。另一方面,許多電子商務、金融科技、區塊鏈的參與者,都以大量申請專利的方式來卡位 (如阿里巴巴、亞馬遜、百度……等等)。

另一方面,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目前國際趨勢已越來越重視將無形資產評估列入企業價值判斷,並相繼制定政策鼓勵企業公開其管理無形資產的資訊,以促使投資人加強對於企業智慧財產的了解。在台灣,公司治理評鑑指標於2019年12月已將公司之智慧財產管理計畫列入評分項目,企業已確實有需要藉由這個機會檢視自己智財治理的成熟度;而且公司也應思考運用科技於服務流程,以增加經營效率、效益,例如,許多公司可能設置有合約管理系統,藉科技產品撰擬、比對、簽核或保存交易相關之法律文件。

在以上所述的情況及趨勢下,金融會計、法律及智財專業也必須結盟合作,才能為企業帶來全方位的服務。

「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下午場次貴賓合照
攝影:李淑蓮


《北美智權報》第255期更多精采文章:

「雙面」蛋殼公寓:示好租戶雪中送炭,損害房東趁火打劫?

《中國芯疫情危機與應對》系列報導 疫情「憋瘋」IC銷售:不能面聊要命!每天充滿危機感

IPR審查範圍是否受請願理由拘束?— 2020年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

 
 
本電子報著作權均屬「聯合線上公司」或授權「聯合線上公司」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
禁止未經授權轉載或節錄。若對電子報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要求轉載授權,請【
聯絡我們】。
  免費電子報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 聯絡我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