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知名的捷克汽車製造商Skoda汽車,2018年時想將其代表的圖案商標申請歐盟商標,指定使用於導航、自動駕駛相關產品或服務上。但同名的Skoda投資公司在更早的三個月前,就已經提前註冊歐盟商標在這些產品類別上。但Skoda汽車主張自己的商標申請案可主張優先權,亦即援引更早幾個月在黎巴嫩所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歐盟普通法院判決指出,若要主張商標優先權,必須兩個申請案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項目全部相同或部分相同。
商標優先權
申請商標可以主張「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亦即,可以主張在另一個國家六個月內的申請案,作為自己的優先權案,將自己申請案的申請日,提早到優先權日。
歐盟共同體商標規章第34條(1)規定:「向巴黎公約或建立世界貿易組織條約的任何締約國或其權利繼受國正式提出商標申請的人,為了就相同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且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乃相同(identical with)或包含在(contained within)在先申請之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可自第一個申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享有優先權。」
Skoda汽車商標案之事實
知名的捷克汽車製造商Skoda汽車,設立於捷克的姆拉達·博雷斯拉夫市,在2018年11月26日,向歐盟智慧財產局註冊其慣用的圖形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9、12、36、37、38、39類。
圖一、Skoda汽車申請註冊之圖形商標 圖片來源:T-712/20 - Škoda Investment v EUIPO - Škoda Auto, ECLI:EU:T:2021:700.
其在申請時所主張的優先權案,乃是2018年5月20日在黎巴嫩註冊的相同圖案的商標(以下簡稱黎巴嫩商標申請案,申請案號No 88468),且同樣指定使用於第9、12、36至39類。
但另一家設立於捷克、比爾森市的Skoda投資公司(Škoda Investment),主張自己早在2018年8月27日,就已經先向歐盟智財局註冊幾乎一樣的商標,且同樣指定使用於第9、第12、36、37、38、39類。商標圖案如下:
圖二、Skoda投資公司申請註冊之圖形商標 圖片來源:T-712/20 - Škoda Investment v EUIPO - Škoda Auto, ECLI:EU:T:2021:700.
Skoda投資公司提出異議
2019年5月,Skoda投資公司對Skoda汽車所申請的系爭商標,向歐盟智財局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申請註冊的商標的時間(2018年8月),早於Skoda汽車註冊的時間(2018年11月)。而且,其認為二公司所註冊的商標圖案,幾乎一模一樣,差別僅在於有無一個外圓圈。
歐盟智財局的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在2019年12月做成決議,駁回Skoda投資公司所提出的異議。其理由認為,既然Skoda汽車申請註冊商標,有主張商標優先權,乃主張2018年5月的黎巴嫩商標申請案,則優先權日早於Skoda投資公司的商標申請註冊日,故Skoda汽車的系爭商標沒有問題。【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9期:主張商標優先權的範圍:2021年歐盟普通法院Škoda汽車商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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