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的監視器抓違停政策,遭法官大力批判,只是大家高來高去,違停與人權齊飛,教人霧裡看花?對這件事,我大概是這麼看。罰鍰是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既然涉及個人的權利,如果要加以剝奪的話,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處罰違規停車,這一條是有明文規定沒錯。但「如何舉發交通違規」涉及「違規停車」的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說,政府可以用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但還是有例外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也就是說,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把車子攔下來開紅單,而用事後寄罰單的方式「逕行舉發」。柯P想做的監視器舉發,就是「逕行舉發」,事後看監視器有誰違停,直接把罰單寄給車主。
如果是交通警察看監視器,發現有違停,於是前往開單,這就不是「逕行舉發」。(這樣不可以嗎?不知錢法官怎麼想?)
只是,監視器還要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必需是「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不過仍有但書規定,科學儀器也可以不採固定式的例外情形。法律既明文違規停車是可以用科學儀器取締的,而且還不用採固定式。這樣的話,還有什麼話可說?
或許,我們可以比照超速照相來思考。超速照相,就杵了一支照相機在路邊,也沒有警察在看,這樣算是警察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嗎?其實明明可以嘛,警察可以在路邊等著抓超速啊!車子超速過了,你可以去追他啊!追不到,可以用照相啊!
實際狀況是,超速太多了,警察沒有辦法一天到晚等在路邊抓超速,所以只能用機器照相,我們就容忍了,就算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那麼,柯P說,違規停車太多,警察沒有辦法一天到晚等在路邊抓違停,所以只用監視器來錄。這樣難道不可以嗎?
說到底,這是一個程度的問題。比方說,超速的危害和違規停車的危害,要如何相比,是否適宜採取那種強度或便宜行事的取締手段。又比方說,超速照相只是有超速才照張相,但監視器是沒有違停也一天到晚在錄影,這兩種手段侵害人民隱私權的強弱,其實是不同的。
因此,到底可不可以用監視器來取締違規停車,不應當是一刀兩斷式的論說,要做更細緻的分析。
如果說,這種取締是採固定式的錄影,定期上網公布錄影機在那裡,而且只針對交通繁忙時段來錄影,除了犯罪偵查外,不提供其他使用。如此限地、限時、限用的使用科學儀器取締違規停車,真的就不行嗎?
法律人的思考,難免就拿著一個框架去套在現實之上。框架是國會通過的法律,當然不能違背,只是框框可以直的擺、也可以橫的擺,不要超出框框就好!總是,等到有人要拆框框的時候,再把大刀拿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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