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台灣的發明人經常在國際發明展中大放異彩,年年拿下許多發明獎項,但最終能在市場上將創新發明商品化並成功的案例,卻寥寥可數。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智財發明者的觀念問題,往往緊抱著機會不放,加上缺乏共創價值的機制,這也是社會文化的問題。
其實台灣的智財創作者,包括發明人、藝文創作者、學術研究者,都有此問題,導致所創作的智財無法在社會上發揮最大的價值。從王道思維來看,價值是共創的,智財創作出來後,也需要有市場端才能價值交換。且創造價值的過程,也要利害相關者共用參與,才能共創價值。
雖然創作者是智財的源頭及關鍵核心之一,但要在市場上創造價值,還需要有投資人的資金、將技術商品化的參與者、負責市場行銷及業務推廣的人、管理的幕僚等等,才能從端到端實現價值。
尤其將智財商品化的過程存在風險,往往也會讓人傾家蕩產,加上商品化及規模化的過程更需要專業的管理及經驗累積,才能讓智財真正創造回收及知名度。
因此我要特別呼籲,智財創作者應該要調整思維,改變觀念,否則在現有文化觀念下,創作者因怕與人合作會吃虧,往往緊抱自己的創作權利,最終價值無法體現,創作也只能孤芳自賞。
新公司法日前甫完成修法,新法通過後對知識商品化較友善,有更大的彈性,能夠建立共創價值且利益平衡的機制,也更具承擔風險及利益分享的精神,值得創作者掌握新法帶來的契機。
舉例來說,創作者即使100%擁有智財權利,但如果不能在市場上商品化創造價值,100%x0(創造的價值)=0,能獲得的權益是0。但如果創作者能與大家共同承擔風險,讓夥伴投入資源並引進專業管理,雖然創作者的權利可能降為10%,但10%x100(創造的價值)=10,創作者能拿到的權益是10,反而更實際,且之後有了資源還能再繼續創造更多價值。
因此與其100%自己掌握智財卻無法創造價值,創作者不如與合作夥伴共創價值,反而拿到更多。一般專利發明者在商業活動中,初期約占10至20%的權益,當規模擴大時,由於共同參與者的風險也提高,這時發明者的權益會降至3至5%,規模愈大比例就愈低。
這就像智財創作者在創業初期往往是擔任董事長或CEO的職務,但隨著過程中其他參與者的資金挹注及參與,創作者往往會轉為CTO(技術長),扮演技術提供者的角色,甚至最後被踢出團隊,這在美國是常態。但在台灣因文化與觀念問題,智財創作者往往不願釋出部分權利,最終錯失許多機會。
在台灣的文化觀念中,擁有所有權的人往往就自認為也擁有經營權,其實創作者如果本身不具備經營的專業能力,反倒會讓所有權貶值。還不如將經營權委由別人替自己創造價值,自己繼續專注創作,何樂而不為?
台灣下一波需要朝高附加價值的方向發展,智財創作者的思維如不翻轉,就無法有效發展。因此我也要呼籲,未來我們共創價值的機制需要更成熟,讓共同承擔風險的參與者都能利益平衡;其次,包括來自學術界、藝文界、產業界的智財創作者,也要調整觀念,先翻轉思維,再調整機制,借重新公司法,最終讓行為翻轉,改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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