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396、398)期文章中, 說明了二種不同基本前提假設下,各項保險稅務問題,其一,是各種保險給付均符合所得稅法免稅條件,且如是死亡給付時,也符合遺贈稅法免列入遺產規定之前提下,各項保險關係人不同安排所衍生的稅務問題;其二,是要保人為被保險人(或稱被保人),生存給付受益人是要保人,而死亡給付有指定受益人之前提下,各項保險給付所得稅與遺贈稅實質課稅的問題。本文將以圖說方式,說明在不同保險關係人安排下,引入實質課稅原則所衍生的各項稅務問題。
生存給付,檢視保險關係人安排
保險生存給付的稅務檢視流程。生存給付只有民國( 以下同)99 年1 月1 日(含)以後之投資型保單,需於所得發生年度對要保人課徵所得稅。因此檢視保單是否為99 年1 月1 日(含)以後之投資型保單是第一步。如不是99 年1 月1 日( 含) 以後之投資型保單,生存給付得免課所得稅,回到保險關係人安排所衍生的稅務問題之檢視流程。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且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生存給付即免課所得稅。如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惟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要保人會被課徵贈與稅;且因95 年1 月1 日起實施最低稅負制,故95 年1 月1 日(含)後生效的保單,受益人尚須課徵最低稅負(且無新臺幣(以下同)33,300 仟元之免稅優惠)。
承上, 當生存給付免課所得稅時,且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時,需留意如要保人早於被保人死亡時,其保單價值需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至完成遺產稅課徵,要保人由繼承人繼承後,是落入與被保人相同或不同的情況,則仍在檢視流程範圍內。對於生存給付而言,主要是看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相同,其課稅方式與前段說明一致。
而如保單是99 年1 月1日(含)以後需課徵所得稅之投資型保單,由於在所得發生年度,已課徵要保人之所得稅,故於領取生存給付時, 不需再課徵所得稅。但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要保人需被課徵贈與稅。
死亡給付,檢視傳統型或混合型保險
保險死亡給付的稅務檢視流程。只有傳統型壽險的死亡給付符合遺贈稅法,免列入遺產課徵,故檢視保單是否為傳統型壽險,或是混合型保險中屬於傳統型壽險的部分,則是第一步。
屬傳統型壽險的死亡給付,既符合遺贈稅法免列入遺產課徵之規定,當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且指定受益人時,如是94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的保單,死亡給付免課所得稅。如是95 年1 月1 日(含)以後的保單,受益人需被課徵最低稅負,但有33,300 仟元的免稅優惠。
承上,當死亡給付免列入遺產時,如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但與受益人相同時,則免課所得稅。但若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且要保人又非受益人時,如是94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的保單,要保人會被課徵贈與稅,受益人則免稅;如是95 年1 月1 日(含)以後的保單,要保人會被課徵贈與稅,受益人需被課徵最低稅負,但有33,300 仟元的免稅優惠。
如非屬傳統型壽險,或混合型保險中非屬傳統型壽險部分,如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其死亡給付會被課徵遺產稅,課稅基礎不外為死亡保險給付或保單價值。
承上,如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但要保人為受益人時,筆者認為應免課所得稅。原因在儲蓄型保險方面,因年金給付只能給被保人(保險法規定),故在此情況下只有儲蓄型壽險免稅。儲蓄型保險的死亡給付,沒有課徵所得稅之前例與解釋,而死亡給付也不是被保人的遺產,是要保人取回存在保險機構之款項,所以免稅。而如保單是投資型保險,要保人在投資所得發生年度已被課徵所得稅,領取死亡給付時自然免再課徵所得稅,且基於該款項非被保人遺產,也不用課徵遺產稅。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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