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2020)年春暖花開之際,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對中國臺商投資經營現況造成重大衝擊,有部分臺商已考量轉進東南亞或回臺投資生產,惟多數臺商因過往投資歷史及受限於當地完整供應鏈,仍需要持續在地化深耕經營,而此舉需要中國政府的支持及紓困政策,方能度過本次疫情之影響。近期除了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已陸續出台的稅收減免政策及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等優惠及紓困政策外, 商務部亦接續發出《關於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加強外資企業服務和招商引資工作的通知》及《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工作的通知》兩項文件,不僅宣傳中國政府抵抗疫情之援企穩崗政策,並特別強調落實已在今年1 月1 日正式上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以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保護外資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在法定權限內支持外資企業並降低疫情影響。
本文在新外商投資法初始上路3 個月之際,將先簡介外商投資法相關立法背景與沿革,並摘要相關重點內容,最後提出外商投資法上路對於臺商的影響及應考量之因應策略,期望提供在中國投資經營並持續在地化深耕之臺商企業,在未來疫情緩解並恢復正常營運之初,可即時掌握因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規定對當地投資經商環境的生態轉變影響,並以在地化的投資經營方式重新展開運營活動。
從三資企業法 到專法訂定框架
早期外商投資中國適用三資企業法體制,三資企業法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每一外商投資企業之設立及變更等申請,採「逐案審批制」之管理模式,並在准入階段,分別列出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行業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列入指導目錄之類別則為允許類。而在2016 年8 月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此時外商投資管理模式開始進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從自貿區推向全國範圍內實施。並於2018 年,以國家發改委及商務部首次發布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進行管理(目前更新至2019 年版本)。
外商投資法在去(2019)年3 月經全國人大三審通過,《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也於去年12 月正式公布。此外,《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亦於去年12 月由人大常委審議通過,以上法規係為配合外商投資法,共同成為臺商投資中國之基本框架適用法律,於今年1 月1 日開始正式施行,原有的三資企業法同時廢止。
回顧外商投資法規歷史,係中國改革開放經濟發展過程中,持續修正及調整的結果,而此次外商投資法立法速度飛快,主要係回應國際社會期待及中美貿易磋商影響。雖然外商投資法為基礎性框架之法律,內容大多為原則性之立法,並無太多明確的細則規定,惟對外開放及促進外商投資之政策方向確立,故後續值得注意下一步具體實施及相關配套立法之內容。
外商投資法及其相關配套
外商投資法計有42 條,分為6 個章節,總則內容先定義外商投資與外商投資企業,列明四種在中國境內投資活動的情形,並強調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於負面清單外之投資項目,在外商投資准入階段,依內外資一致方式進行管理,大幅降低過往因逐案審批及備案制產生之時間成本。
以下分別就外商之投資促進、投資保護及投資管理3 個章節進行摘要說明。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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