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2015台北發明展鉑金獎鹿死誰手? 24位鍍金得主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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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第11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15台北發明展鉑金獎鹿死誰手? 24位鍍金得主揭曉!
   
法規訴訟 美國專利請求項明確性原則:Nautilus v. Biosig 心律監測器專利權之爭
   
深入報導 颱風假關地方首長什麼事?要怪就怪氣象局好了!
   
研發創新 Google:亞太電子商務市場超越美國 以小搏大是台灣電子商務的機會!
   
智財管理 「聘僱契約書」與「讓與契約書」的法律效力差異很大
   
 
2015台北發明展鉑金獎鹿死誰手? 24位鍍金得主揭曉!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剛於10月1日至3日在台北世貿一館展出,並揭曉象徵亞洲發明界最高榮譽的24位2015年鉑金獎得主。

今年台北發明展共有來自日本、泰國、馬來西亞、波蘭等共18個國家參展,超過500家廠商及發明人,展出超過1,500項專利技術作品,短短三天展期內共吸引近7萬名國內外買主及民眾前來觀展。(相關報導請見142期北美智權報「2015台北發明展10/1開跑 1,500項專利產品向買主招手」)

今年大會特別邀請國際發明家聯盟總會(IFIA)伊朗籍主席Mr. Alireza Rastegar Abbasalizadeh擔任開幕典禮嘉賓,並促成英國發明人協會主席Mr Mark Sheahan、日本知的財產協會理事長Mr. Masahiro Kamei擔任國際評審,進而提升發明競賽的國際性及獎項公信力。Mr. Alireza Rastegar Abbasalizadeh表示,台灣豐沛的創新發明能力在世界各國知名的發明展均屢獲佳績,台北國際發明展也已成為國際上成功耀眼的發明展,展場裡有許多發展成熟的發明品令人驚艷,並且兼具創意及應用。

國際發明家聯盟總會(IFIA)主席Mr. Alireza Rastegar Abbasalizadeh致詞。

唐銘偉 攝影╱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專利審查時程 明年將縮短至22個月

副總統吳敦義於台北發明展開幕致詞時表示,2014年我國在著名的發明展中共獲得978座獎項,發明人從小至6歲,年長至86歲,今年展出約1,500多項最新發明品及技術,正是台灣發明創新能力的最佳印證。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因應發明人的專利申請件數增加,加速審查進度,從101年平均每件專利申請案件須審查45個月以上,今年7月已縮短至25.93個月,目標在105年底達到22個月,就能符合美國、歐洲及全世界先進國家的基準。

副總統吳敦義為「2015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開幕致詞。

唐銘偉 攝影╱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則在致詞時指出,物聯網的概念在國際間儼然成為熱烈討論的話題,藉由今年展覽結合各產業間不同的發明創意及專業的技術,並且強調物品間連結的關聯性,不再是侷限於有形、可見的連結,而是無形網絡間的連結,能夠發揮產品的最大效益,使各項的發展更為緊密,物聯網的創新實力將是台灣未來經濟發展重要的基石。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致詞。

唐銘偉 攝影╱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於10月1日正式開幕。

唐銘偉 攝影╱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左起為IFIA主席Mr. Alireza Rastegar Abbasalizadeh、副總統吳敦義、經濟部次長楊偉甫。

唐銘偉 攝影╱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副總統吳敦義率領開幕貴賓一同參觀本屆台北發明展。

唐銘偉 攝影╱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而象徵亞洲發明界最高榮譽鉑金獎得主,也在台北發明展第二天下午出爐,今年共計來自13國,980件作品角逐這項榮耀,由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親自頒獎。

24位參賽者 獲得鉑金獎殊榮

每年辦理的發明競賽,參賽作品眾多且來自不同領域及分屬不同專業類別,如半導體及光電液晶類、資訊類、機械類、醫工類或電力量測類等等,作品的評審過程不易,今年是在27個競賽類別980件參賽作品中,各類別選出1件代表最高榮譽的鉑金獎作品,評審結果共選出24件傑出作品(3類從缺),另頒發168面金牌、168面銀牌及221件銅牌。(2015年發明展鉑金獎得獎名單請見: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431.htm)

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與2015年鉑金獎得主合照





圖片來源:外貿協會提供

鉑金獎作品中,包括中原大學的創新「震盪器模組」,在每年全球超過100億顆需求的市場規模(每隻智慧型手機約需6~8顆震盪器),可降低20%以上的晶片成本,並能提高2倍以上的頻率校準效能,近期將量產進入消費市場,深具潛力的發明商品。2014年營收達6億多元的研能科技公司發明的「立體成型機構之控制方法」是該公司全彩3D列印機的基礎專利,使研能公司成為僅次於HP、Canon與 Lexmark,是全球熱氣泡式噴墨頭現有少數的開發商之一。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發明的「觸控螢幕之滑動操作」於滑動時產生的聲音,讓使用者可不用眼睛觀看手機螢幕(Eyes-Free Design)即可操作,避免使用者因觀看手機螢幕造成忽略路況而發生車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研發的「一種定量肝殘餘功能的檢驗方法預期新穎肝受體造影檢驗藥劑」是運用新穎具肝標靶特性肝受體造影劑為檢驗藥劑,發展肝殘存功能定量的方法,可作為臨床判定肝衰竭預後之檢驗指標,及篩檢出急性肝衰竭急需換肝的病患,特別是針對那些無法康復的病患才給予肝移植手術,以避免有潛力存活者卻必須終生吃抗排斥藥的痛苦。

在海外參賽團當中,最亮眼的屬第一次參展的克羅埃西亞的CITUS 公司研發的面部表情和情緒偵測的軟體,運用在多媒體互動的電子查詢機,使用者無須用手指觸碰螢幕,僅用手勢、面部表情等可變換畫面以查詢資訊或玩遊戲,而非觸控式的螢幕互動軟體也受評審青睞,在眾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獲得INST最高榮譽鉑金獎。另一個獲得鉑金獎的外國作品是來自泰國的嬰兒呼吸偵測系統,含有三元件的設計,不僅可監視嬰兒是否呼吸正常,還可策動警報並促使嬰兒再度呼吸,大幅降低嬰兒窒息的危險。

「2015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主要分為「發明競賽區」、「技術交易區」、「專利商品區」、「智慧局國家發明創作獎區」及「周邊服務區」共五大展區。「技術交易區」是由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科技部、農業委員會所屬研究機構及國內外產學研單位籌設14個專館,共同展出近500項產官學研界的研究成果。

更多2015台北發明展精彩照片,歡迎瀏覽:《北美智權報》第143期: 2015台北發明展鉑金獎鹿死誰手? 24位鍍金得主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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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請求項明確性原則:Nautilus v. Biosig 心律監測器專利權之爭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2004年時,Biosig公司針對其所擁有的一項運動器材心律監測器專利,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向 Nautilus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年對此案做出最終判決,並提出專利請求項明確性原則,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判決結果,推翻了過去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採取的明確性標準 …

 
颱風假關地方首長什麼事?要怪就怪氣象局好了!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父子騎驢的故事相信大家一點都不陌生:「父子兩人牽著一頭毛驢去趕集,因為父子倆牽著驢子走路,路上便被人嘲笑有驢不騎是傻瓜;後來兒子騎驢,卻被人指責不尊重長輩;父親騎驢,又被人批評不愛護兒童;於是父子二人一同騎驢,竟又被人指責虐待動物。父子兩人十分無奈,只好抬著驢子趕往集市」。這次杜鵑颱風來襲,究竟要不要放颱風假,就像父子騎驢的故事一樣:放颱風假有人罵、不放颱風假有人罵、放半天也是給罵翻。為什麼會這樣子呢?這完全是不尊重專業所造成的惡果。

台灣有一個很奇特的地方,就是颱風天要不要放假由地方政府來決定,如果決策「錯誤」,就要地方政府首長出來道歉,這其實是很荒謬的事。如果針對勞工而言,上班族颱風天要不要上班,應該是由2個專業單位來共同決定,一個就是氣象局,另一個就是勞動部。如果針對颱風天要不要上課,那就是氣象局跟教育部的範疇了。

理由很簡單,因為颱風天要不要出門上班牽涉到2個很重要的因素,一個就是天氣狀況允不允許,如果天氣狀況很糟糕,出門會有危險的話,當然是不適合上班;另一個因素就是勞工及顧主的權益,像颱風天如果停班,那顧主究竟要不要支薪?如果在停班狀態下,即使天氣狀況非常惡劣,有一些工作崗位仍必須工作人員留守,那僱主針對這些留守的員工是否需要付額外的薪資……等等,這些都是勞動部要負責的範疇。

只要完善的考慮天氣狀況、勞工及顧主的權益這2大因素,其他問題都是旁枝末節,因為很多問題都是從這2大問題衍生出來的,如因氣候惡劣而造成淹水或是交通中斷等等。如果信任專業,颱風天要不要上班的問題就交給氣象局來「負責」,颱風天放假的配套問題就交給勞動部來安排。到最後如果無風無雨卻放了颱風假,或是風大雨大卻要上班,那應該是由氣象局局長出來道歉(因為颱風預測不準),跟地方首長一點關係都沒有。就像歐美流行的一種說法:「Blame it on the weatherman!」,不管放不放颱風假,都怪氣象局好啦!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官員不用花錢出國考察 在此也可以學習

以上說的好像很簡單,執行起來可能不容易。錯,其實執行起來也很簡單,只要事前把SOP及執行守則都訂好,公告大眾並放在網路上供大眾取閱及了解,一旦有颱風形成,就跟著SOP或是守則行動,其實一點都不困難。

每次在颱風假的爭議事件後,都會有人舉國外的例子,像香港、日本都是熱門的例子,特別是這次「杜鵑颱風」半天颱風假的爭議,很多人都會把香港拿來比較,但究竟香港的颱風假是如何放的呢?坊間文章針對執行細節都沒有詳細述說,筆者就利用這篇文章一次說清楚,講明白,讓咱們中華民國的官員不用花大錢出國考察也可以學習學習。

小時候在香港 早上5點起來看氣象

香港的颱風警告主要分為5大等級,分別是一號颱風警告、三號颱風警告、八號颱風警告、九號颱風警告及十號颱風警告,只要是八號颱風警告或以上,就是停班停課。在正式解說之前,先分享一下筆者在香港學生時代碰到颱風的經驗,跟一般上班族是大同小異的。

記得筆者以前唸中學的時候,因為通勤時間要一個多小時,所以大約早上6點就要出門上課。每次有颱風的時候,晚上都會守在電視機前面,看新聞及天氣報告,香港不會有「幾點宣佈停班停課」這件事,一切都是以天氣報告為準。如果等到晚上11、12點仍然是三號颱風警告,那就只好乖乖去睡覺,因為隔天有很大可能要上課;不過,第二天早上還是會5點鐘起床,繼續看天氣報告,因為如果早上5點30分前發出八號颱風警告,就可以不用上課了。不過,就算前一天是八號颱風警告,也不能掉以輕心,因為颱風警告是會變動的:「假如三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5時3 0分或之前發出,上午校及全日制學校應恢復上課 。 假如三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10時30分或之前發出 ,下午校應恢復上課 」。

所以,在香港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會在前一天晚上10點或是8點前告訴你明天會不會停班停課,如果時間很晚,但颱風警告訊號還未達停班停課標準,就只好乖乖的去睡覺,然後明天早上起來再繼續期待「好消息」。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說如果得知停班停課的時間點太趕,通勤時間不夠怎麼辦?公共交通工具停擺怎麼辦?還未到下班時間颱風警告訊號轉弱(或轉強)怎麼辦?稍安勿噪,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只要守則訂好,一切照著辦

為了因應以上一連串的問題,香港相關主管單位(勞工處及教育局)早就訂好相關守則,包括:「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勞工處)熱帶氣旋及持續大雨幼稚園及日校適用的安排(教育局)、熱帶氣旋及持續大雨夜校適用的安排(教育局),以上3個守則都放在香港天文台的網頁上,供民眾查閱及下載。守則的內容相當詳盡,把所有狀況都考慮進去,而且會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不定期更新。

圖1. 香港決策單位及部門在熱帶氣旋警告下之相關安排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勞工處制定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中,有一些項目會分別描述「僱主的責任」及「僱員的責任」,清楚將責任劃分,避免出現各說各話的情況。

圖2. 香港勞工處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內容十分完善

請尊重專業,要怪也是怪氣象局

到這裡已經很清楚可以看出,只要氣象局把颱風(或包括暴雨)的警告訊號等級訂好、勞動部與教育部把「颱風(或包括暴雨)的工作守則」訂好,那在颱風來的時候,氣象局 (香港的天文台)只要管氣象預測跟報告就好,民眾就依據氣象局播報的颱風(或包括暴雨)等級,去查看要不要上班上課(應該平常就知道什麼等級會停班課)。根本不需要地方政府去決定或是宣佈停班停課的問題。

最後,有2點要注意的是 :(1) 不管是勞動部或是教育部訂定的守則,都必須把颱風(或包括暴雨)時之交通狀況列入考量;(2)由於台灣幅員廣大,所以不適合像香港一般統一發布颱風警告訊號;就算是新北市單一行政區,也應該再細分,因為就像中和跟淡水兩地,風力就可能相差很多了。

相信只要政府相關單位把這些颱風下的工作守則搞定,以後放不放颱風假就交給專業。颱風預測不準?無風無雨放颱風假?要怪就怪氣象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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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央行沒說的事
知識爆炸的年代,學力比學歷更重要

 
Google:亞太電子商務市場超越美國 以小搏大是台灣電子商務的機會!
吳碧娥╱北美智權
Google大中華區總裁石博盟(Scott Beaumont)在「亞太電子商務趨勢論壇」中指出,目前亞洲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已突破1兆美元,正式超越美國,他看好亞太地區電子商務成長快速,加上台灣中小企業發展潛力大,「以小搏大」將是台灣電子商務的機會所在!

今年是專業電子商務展覽「亞太電子商務展」首度舉辦,在「亞太電子商務趨勢論壇」中,更是台灣第一次集結Google、Facebook、Twitter等十家全球知名及重量級電商企業來台演講,論壇當天現場人潮爆滿,可窺見如何在亞太電商戰火中奪得先機,是台灣電子商務企業最關心的議題。

圖一、10月7日舉辦「亞太電子商務趨勢論壇」,產官學共襄盛舉,左起左起CRITEO亞太區執行總裁上野正博、TiEA理事長詹宏志、外貿協會副董事長單驥、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國貿局主任秘書陳永章、Google大中華區總裁石博盟、外貿協會網路行銷中心主任張慧純。

圖片來源:外貿協會提供

Google大中華區總裁石博盟(Scott Beaumont)指出,台灣中小企業佔台灣經濟規模75%,但出口產值卻僅 17%,這個數據對他來說非常驚人,顯見中小企業未來還有非常大的成長空間,雖然現在佔比不高,但已可看見是未來趨勢所在。

擁抱電子商務 現在開始還不算晚

受惠於亞太地區的寬頻網路快速普及,帶動電子商務和行動商機,從全球電子商務規模來看,亞洲已經超過美國,率先突破1兆美元市場,雖然主力是來自中國大陸,但是亞洲電商發展仍非常樂觀,未來將維持高度成長。

台灣的Android 系統開發社群不斷形成中,很多手機廠商和遊戲社群已經拓展到全球市場,開發出更多產業發展的機會。很多台灣廠商原本只做B2B市場,是因為網路而不斷向外擴張市場,並透過網路建立起平台、掌握更龐大的商機。即使是傳統的B2B市場,也因為採購商年齡層的不斷下降,轉而使用網路管道進行採購,這些都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契機。而行動同樣是Google追求的發展目標,電子商務的市場潛力比G7國家能創造的經濟規模更大,Google希望能成為電商的後盾。

石博盟也發現,亞洲民眾對於行動裝置的依存度令人震驚,甚至可以透過手機長時間觀看影片,這樣的使用者行為對於電商來說是絕佳的商機。但要成功發展電子商務,就必須更進一步了解用戶和消費者,若能根據消費紀錄去預測消費者的需求,可望創造更大的業績,美國亞馬遜商城有三分之一的業績貢獻,都來自於大數據分析後所提供給消費者的推薦產品。

2020年 全球電商市場規模將達7.5兆美元

去年全球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為1.5兆美元,預期2016年達到2兆美元,2018年更將達到2.5兆美元,屆時電子商務將成為全球第五大經濟體,2020年全球市場規模上看7.5兆美元,甚至可能更高。石博盟再次強調,全球的行動商務旅程才剛展開,現在開始擁抱電子商務還不算晚,因為這偉大的旅程現在正要開始而已......【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第143期:Google:亞太電子商務市場超越美國 以小搏大是台灣電子商務的機會!

 
「聘僱契約書」與「讓與契約書」的法律效力差異很大
邱英武╱北美智權法研組資深副理
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時,最好在申請之前已經取得發明人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如果急於提出申請,而以有權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之身分提出申請,於日後也應取得發明人簽署的讓與契約書,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相信大家都知道,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都可以辦理轉讓登記,僅是因為國家法律制度不同,而有「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的不同。登記生效,就是讓與契約雙方雖然簽訂成立,但是要真正生效必須辦理登記後,讓與契約才會生效。登記對抗,就是雙方契約成立與生效,都在簽約當下已經合法,而登記僅是為對抗第三人,並無礙雙方契約的效力。

對於大陸法系的國家而言,專利申請時,多是直接以公司作為申請人。因為專利法多是直接規定,聘僱員工在職期間的發明內容,其權利歸屬於公司。因此,公司作為申請人直接提出專利申請,並不會有權利上歸屬的疑問。而美國從重視發明人角度出發,專利權歸屬於發明人,即使受聘僱於公司,舊法仍是規定必須以發明人為申請人,公司的角色僅是受讓人。新法修正申請人的資格,除保留原發明人為申請人的規範外,開放已經取得讓與契約書的受讓人,可以作為申請人;還有有權利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給自己的主張人,都可以作為申請人。此時的受讓人以及權利主張人多是公司,也就是說,美國專利修法後,依循世界潮流,開放公司可以作為申請人,但是仍須有證明文件可作為登記或證明權利所用。

開放之後,多數公司對於要求發明人正式簽署讓與契約書的工作,卻因此項開放而放鬆。公司多以有權利要求發明人讓與給自己的主張人角色提出申請,這時候公司應備具的文件證據,多是以聘僱契約書取代。公司辦理登記時,也是以聘僱契約書為本。一般而言是不會有問題發生的,可是當有二位權利人主張同一專利權時,就會發生法律效力上的差異。

聘僱契約書的內容,多是載明「發明人在任職期間的所有發明內容,權利歸屬於公司,發明人同意以公司名義提出專利申請。」此項約定的權利多是尚未實現的期待權。也就是,發明人同意未來在任職期間的發明歸屬於公司,既是「未來的發明」,就是簽約當時都尚未實現的發明。所以說,發明人可能在任職期間,一件發明都沒有,但公司仍是有著這個期待權。而讓與契約書,則是清楚載明哪項發明、那個申請案的權利移轉給受讓人,是實體權利。

當此二份合約書之權利主張人發生衝突時,首先第一個問題是,美國司法是認定二份合約都合法生效?還是都不生效?這部分比較沒有問題,因為法律上是允許「一物二賣」的。就是一件物品,可以以該物品為標的,簽署多份的轉讓契約書。只要簽署契約書的法律要件都具備,多份合約書都是合法生效。只是說那份契約書的效力應是第一,才是爭議點。就聘僱契約書跟正式的讓與契約書相比,司法認定效力上,是以正式讓與契約書為優先。雖說二份契約都是當事人簽署,但是誠如前述,讓與契約書的客體是實體已經實現的發明權利,而聘僱契約書僅是一個期待發明產出後轉讓的權利,於當時並非實體實現物。所以當二份契約書發生衝突時,司法多是以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具有優先效力。

因此,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時,最好在申請之前已經取得發明人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如果急於提出申請,而以有權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之身分提出申請,於日後也應取得發明人簽署的讓與契約書,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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