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大型宗教團體財務透明爭議,以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雙薪肥貓問題,在在顯示有必要針對財團法人進行管理。四月中旬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值得大家瞭解與討論。財團法人是什麼?若從字面直觀之,可能被誤解為營利性集團,但是實際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大都是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集合成立的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我們跟各式各樣的財團法人有密切關係,例如:就讀私立大學、到大醫院看病、捐款給宗教慈善基金會、參加公益團體,另外,政府亦有依特定目的成立的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的財產係由捐助而來,而且無股東,因此在性質上,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分配盈餘的非營利性機構。為了鼓勵非營利組織的設立,所得稅法規載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再者,在遺產稅亦提供捐贈給財團法人的免稅優惠,以及在所得稅法,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給財團法人,可有限額的申報列舉扣除或列為捐贈費用。
本次財團法人法草案有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基本上是對的方向。宗教財團法人,與其他慈善、公益基金一樣,接受民眾、企業的捐款,而捐款人將自己的財產捐出後,等同放棄對捐款的所有權,而成為受捐助人(即財團法人)的財產,受捐助人要如何利用,並不是捐助人所能控制或介入的,因此產生誰來監督宗教、慈善、公益財團法人的質疑。其實,若有適當的監督與資訊公開機制,不只可增加這些善組織的能量,亦可增加社會的互信基礎。
其次,有一些財團法人是由集團企業捐贈成立,而又成為該集團控制股東的控股單位,例如:國內有十五家財團法人醫院是由大型集團企業捐助設立,而這些機構享有上述稅賦優惠,又可轉投資集團內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因此,我建議草案應對於此類財團法人的投資有所規範,避免偏離設立的目的。
草案對於財團法人的基本規範,首先,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此外,財團法人不得為保證人、限制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逾一定比率之獎助或捐贈,並禁止分配剩餘行為。
為防止逃漏稅、強化資訊公開,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又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同時,財團法人之捐款、財務報表與運作資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
草案亦對於財團法人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我建議應進一步限制曾於捐贈企業、關聯企業與相關機構任職者擔任董事、監察人比率,藉以強化公益性與專業性。另外,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有較完整的監督機制,例如:避免董事及監察人雙重受薪、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與公開查核情形,以確實發揮政府捐助之財產用於公益。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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