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保險給付避免遺產稅的課徵,是徵納雙方常見的紛爭,為此,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102 年1 月18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 號函(以下簡稱102 年函釋),檢附實務上死亡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供徵納雙方參考。
保險種類推陳出新, 甚至用保險包裝投資,以保險給付所得稅免稅之規定,規避應課稅之投資所得。為此,財政部於98 年11 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 號函(以下簡稱98 年函釋),規範了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原則。這也是實質課稅原則應用於保險的體現。
人身保險組合設計多樣化
前(396)期保險關係人安排所衍生的稅務問題一文中,基本前提是該文所探討的內容中,所有的生存給付都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有關人身保險給付免所得稅之規定;而所有的死亡給付也都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有關人身保險給付免所得稅之規定,同時也符合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 條,有關死亡給付免列入遺產之規定。本文即探討取消此一基本假設的情況下,所衍生有關保險的稅務問題。本文不探討稅法立旨與憲法等法理問題,僅就稽徵機關之實際判例與解釋進行推論。
在說明有關稅法實質課稅原則之實務運用時,請容本文用盡可能簡單的方式,跟讀者說明保險的性質,才容易了解稽徵主管機關為何如此課稅。以下說明,與學理上說法不一定一致,是為配合稅法而做的分類。
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時常引用保險法第1條,認為保險保的是不可預料與不可抗力之事故。另外, 保險法對人身保險, 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四種。本文將探討生存給付與死亡給付,指的是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的各項給付。市面上人壽與年金保險產品五花八門,但就稅法觀點來看,人壽與年金保險產品可分為以下三類。
傳統型壽險
章小姐35 歲, 購買某壽險公司終身壽險產品,年繳保費新臺幣(以下同)25,220元,繳費二十年,終身保險金額是1,000,000元。在此例中,可以看到保險金額是一開始就比第一筆保費高出許多,且繳費二十年下來,計有504,400 元,也比保險金額低。此為典型的傳統型壽險。
儲蓄型保險
40 歲男性,購買一人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繳費二年,年繳保費987,291 元,保險金額112 萬元。假設宣告利率2.75%,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增購保額」為例,其保單保障見表一所示。此例可明顯看出儲蓄險保險幾個特點:第一,雖有保額,但保額不高,通常較總保費低;第二,死亡給付不是以保額為準,通常是給付約當所繳保費與保單價值取高者。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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