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口急速老化,自2016年起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將超越14歲以下幼年人口,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希望能為人口老化衍生的照顧問題,建立一套根本法案,然而此法公布以來,因不同立場讓長照法後續的執行引發各種議論,長照法母法雖然公告,兩年後應該如何實施,有必要深入研議。早期台灣老人福利法的制定,是由多位社工領域學者專家及公益團體參與制定,這些專家及公益團體對於老人照顧服務的走向,自始即界定應朝社會福利價值觀發展,拒絕讓過多市場營利單位跨入。
以住宿型養護機構為例,民國86年老人福利法修法時,將原本民間各私立機構納入管理,修法之初,原本為避免500平方公尺以上需要重新申請執照,因此限制每一家私立小型養護機構最高僅能達49床,不料美意變惡夢,這項規定反而形成民營養護機構後續發展的緊箍咒。
經過近20年的演變,政府對各類型長照機構的要求愈來愈高,評鑑愈來愈嚴格,各機構經營成本也面臨愈來愈嚴苛的挑戰,但是相對的,各家機構收費標準與來自政府的補助卻沒有增加。
以台北市為例,自民國85年到105年之間,各類型長照機構數目萎縮為原來的一半至110家左右,當中原因,除了北市房舍租金逐年上漲,每家機構經營成本也漲了兩成以上。
根據社團法人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榮譽理事長賴添福所做的論文指出,全台私立小型養護機構考量收費標準及人力成本後,最適當的經營規模應以每家70床為合理。然則政策既規定49床為上限,業者又如何能夠維繫生存?許多違法超收老人、工作人員證照挪借的傳聞始終不絕於縷。
歷年來民營養護機構每一次配合法令修改,都必須重新投入資金進行調整,舉例來說,目前單一養護機構每一張床位須享有10平方公尺空間,但長照法上路後,將要求每一張床所享空間提高到11平方公尺,單位面積雖僅增加1平方公尺,卻將讓一家40床的養護機構減少一成床位數至36床,以台北市每月每床3萬元的收費標準,一年將減少了144萬元收入,這還未將機構重新設計裝潢、消防設置等衍生成本納入。
剛公布的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住宿型養護機構的設立,要求必須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單位,僅開放企業可投入社區型及居家型長照服務,政府引導台灣長照去機構化的態度相當明顯,但是對於現有925家私立小型養護機構,應如何輔導轉型成社區及居家型經營者,或協助導入企業資金?至今並未看到明確的規畫。
雖然去機構化是全世界養老環境的大趨勢,政府對私立養護機構的不友善,與亞洲各國比較也是首屈一指,反觀對岸的中國大陸,北京市民政局長李萬鈞日前指出,北京未來的養老機構將轉型為「小、快、靈」,在每一個街道、在老年人住家的旁邊建設小型照料中心。
中央方面,當局的立場是如果不「產業化」,將無法滿足巨大養老需求,因此主張要扶植養老機構由非營利轉向營利。
隨著大陸愈來愈多企業投入養老服務業,預計將有更多資金跟進投入,進而吸引更多人才加入養老行列。相對的,台灣的長期照護發展比大陸早了十多年,我們在長照服務業所累積的經驗及人才,也比大陸領先不止五年,但是受限於台灣長照福利化的思維限制,市場資金無法有效導入,令人擔心台灣將有許多好人才流向到大陸,總有一天將面臨人才空洞化的危機。
對全台灣人而言,長期照護不應只是社會福利工作者的責任,我們對老人的權益保障,也不應僅侷限在「濟弱扶傾」的思維,尤其在戰後嬰兒潮人口逐漸退休後,富裕老人有更多經濟自主權時,適時透過市場化機制,讓老人們享有差異性的服務選擇,方能對老人社會提供更完善的照顧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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