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民國(以下同)107 年4 月初審通過司法院函請審議之《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劃於終審法院 (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設置9 或11 人之大法庭,合議審理法律爭議事項,並宣示未來判例、決議等現行制度將走入歷史。就稅務爭議而言,大法庭制度修法三讀通過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將產生結構性的轉變。
本文將簡要介紹大法庭制度,點出大法庭草案新制對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之影響,並以大法庭之程序設計說明當事人在新制下的角色,進而舉例試證大法庭制度解決現行稅務爭議的可行性。最後從訴訟代理人角度,提出對大法庭新制的期待。
大法庭制度興起 取代統一法律見解
我國司法改革之所以參考德國法,提出增訂大法庭制度,是為解決我國終審法院在現行制度運作下,法律適用常見見解不一,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之問題。然而所謂大法庭制度,究竟是採取「終審判決模式」,以一併解決本案事實與法律爭點的方式進行;抑或是僅對提案所涉之法律問題作出意見之「中間判決模式」?大法庭新制的基礎運作模式是在終審法院各庭之間有見解歧異情形時,或針對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問題,透過大法庭作成一中間判決,表述終審法院之統一見解。
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法院組織法》第57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 條中,有關判例與決議制度之規定,並增訂規範在修法通過後,先前已依法選編之判例,將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具相同之效力( 行政法院組織法( 下同) 修正條文( 下稱「修正條文」) 第16 條之1 第1 項)。自我國稅務案件觀之,雖自98 年起似已未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之增列,但於89 年最高行政法院成立之後,如發生稅務訴訟爭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經常會將法律問題提出於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尤其經查詢89 年迄今,與稅務問題有關之案件達65 件,占全部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數量的33%。換言之,法院過去慣用的統一法律見解方式,在大法庭新制通過後將被完全取代,變動程度之大可見一斑。
新制翻轉終審無辯論 法律攻防更添實益
過去判例、聯席會議等統一法律見解之程序之所以為人詬病,在於判例、決議之形成係將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使其抽象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而大法庭新制係在個案審判程序中,就法律見解在個案中的具體適用,確認終審法院的一致標準,而標準之形成係透過審判庭之合議審理決定,並經當事人實質辯論過程。
以稅務訴訟為例,未來最高行政法院將設置9 人的大法庭合議審理,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功能性任務編制,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則由提案庭指定庭員1 人及票選之第15 條之6)。為使呈現於大法庭之法律問題得以充分溝通與交流,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強制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修正條文15 條之8 第1 項、第2 項)。由於法律問題討論具高度的專業性與重要性,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意見,促使大法庭善用學術研究之成果,當事人認有選任專家學者之必要,且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同(修正條文15 條之8 第4 項)。上開強制言詞辯論之要求,在我國終審法院過去常態性不開庭,僅為書面審查的背景下,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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