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二○一八年底,台灣六十五歲以上占總人口比率將為十四%,成為高齡社會;二○二五年更達到廿%,進一步成為超高齡社會。七年的時間,台灣從高齡社會轉變為超高齡社會的速度,在世界各國算是名列前茅。再者,根據衛福部估計,六十五歲以上失智症盛行率八%,推估失智症人口約為廿七萬人,其中極輕度與輕度占七十五%、中度與重度占廿五%,四十年後有可能突破八十五萬人。
在上述可預測未來的情況下,我們將面對超高齡社會所帶來的相關問題,又如何預先安排?雖然政府於去年推出第二個長照十年計畫,但相對有限的長照人力、機構與資源,在快速高齡的台灣社會,應該還要有更積極的作法。
依照傳統觀念,雙親的安養應由下一代負責,依照台灣的家庭觀念與現有民法規定,再搭配政府的長照計畫,難道不能滿足時代的變遷?
目前民法之監護制度,在嚴謹與時效性有改進空間,可能影響高齡者的權益。而且,如果下一代發生財產爭奪時,問題將更為嚴重。日昨報載一位年近九十歲的化工大廠老闆,因病做了氣切手術,其一位兒子居然在父親雖不能講話、但還能夠表達意識的情況下,向法院聲請監護。
另外,也有許多高齡者並無子嗣或子女在海外,必須避免孤獨老去的憾事。因此,超高齡社會不能僅靠傳統的安養制度,必須搭配高齡者財產,在法規與信託制度下,引入相關專業機構,讓其得到適當照護。當然,沒有財產或無法支應基本安養的高齡者,則需有社會福利制度的支持。
最近筆者參加信託公會舉辦的座談會,聽取日本專家的演講,瞭解日本政府在二○一二年推出監護信託的制度,讓信託銀行可以推出融合金融與照顧的相關服務。過去通常指定親屬監護人,但常因財產爭奪而有不當侵占、傷害被監護人之情事。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此時需要由法院進行監護宣告與判定信託計畫。
此一新制度是透過法院監護宣告下的信託關係,指定財產信託監護人,不限於親屬,還包括專家監護人,搭配信託銀行,代替失能失智者管理其財產,並將所得用於安養、醫療、長照等支出。其特色是由家事法院審理,並且出具指示書,讓信託契約之訂定與執行有所依據,而專家監護人也要向家事法院提交執行報告書。有了此一制度,日本監護信託的件數與金額大幅成長,因此司法院、金管會與信託公會目前正規劃引入台灣。
更積極而言,不要等失能失智時才執行上述法定監護的信託制度,應該在民法引入意定監護制度,讓有意識的高齡者自行指定所信賴之人做為監護人,並約定以意定監護人為安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由信託銀行管理高齡者財產,照顧其生活起居與醫療、長照需求,並支付相關費用,以保護判斷力日趨減弱的高齡者。
綜合而言,透過結合司法、金融、長照與醫療機構,讓高齡者依其財產程度,安排與被安排往後生活,降低親屬紛爭與接受一定品質的安養與照護;再搭配台灣的家庭照護、政府的長照計畫與社會褔利制度,期許未來台灣有更完整的養老制度,貼近老有所終的社會。
(作者為交通大學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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