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官方的細則仍未完全明確,接受何種形式的稅務居民證明?但純控股用途的開曼公司有望以目前的秘書公司模式就可滿足經濟實質法的要求。雖然開曼與BVI官方在去年底都公布了所謂「經濟實質法案」,但因缺乏進一步執行細則,加上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經濟實質法案」,就算要驗證有沒有符合經濟實質的定義,也要等到明年才會被要求進行各種申報,所以今年內不論是對銀行的KYC(know your customer)義務還是對台商的境外資金調度,都還不會帶來任何實質影響。
其實開曼早在2月份就曾再公布過經濟實質法案的細則,但這也僅止原則性規定,無法完全解答操作層面的實務問題,但因為開曼官方這份經濟實質法案細則,領先所有境外公司所在地官方公布的時間,所以被外界認為是BVI等境外公司未來經濟實質法案細則的風向指標。
此次開曼的經濟實質法案細則,明確定義除了開曼本國公司和投資基金及開曼境外稅務居民企業以外,其他設立的開曼公司都得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規範,也就是說,台商設立的開曼公司大多無法規避管轄。
其次,開曼官方定義出未來要管轄的業務型態範圍,特別是銀行業務、經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營運總部、控股公司、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航運業務等,都是開曼官方定義要納入管理的「相關業務」之中,只要業務型態在這些管轄範圍內,就必須符合一般經濟實質測試。
對那些以開曼公司為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主體的台商來說,此次細則的好消息是,對用來做為純控股的開曼公司,只須滿足較低程度的經濟實質要求就行,關鍵在台商不太可能到遠在加勒比海的開曼設立辦公室,因此所謂較低程度的經濟實質要求,就是方便台商可以比照過去,委任註冊代理人完成這些工作就行,不用再出具稅務居民證明文件,因此台商目前依賴的秘書公司運作形態,仍可被開曼官方接受。
但上述的較低要求標準也只限於控股用的開曼公司而已,若台商是以開曼公司做為trading,也就是三角貿易的交易用途,那細則很明確表示,就必須滿足一般經濟實質要求,但到底何謂一般經濟實質要求?是不是設立非控股用途開曼公司的台商,就一定要準備稅務居民證明?是不是還能依賴過去大家都已習慣的秘書公司模式,達到讓開曼公司合法存在的目的,此次細則仍未有明確表示。
很明顯,2020年起台商設立的開曼公司,都必須先向開曼稅務局聲明2019年是否有從事上述開曼官方關心的業務活動,若有從事上述「相關業務」活動,而且滿足須進行經濟實質測試的開曼公司,就必須在2019年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向開曼稅務局進行年度申報。
目前台商所設立的開曼公司大多為控股用途,這類純控股的開曼公司,應該還是可以透過委任註冊代理人來符合較低的經濟實質要求,但若在控股用途以外,同時還具備貿易或營運總部等其它業務功能,那就必須符合一般經濟實質測試,很可能還是被要求必須出具稅務居民證明,就不能簡單只用委任代理人方式來符合開曼官方要求。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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